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1日

  如果你也想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複核,那麼就需要提交一份了,那麼到底要怎麼寫?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歡迎參閱。

  篇一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年月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於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篇二

  申請人:趙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XXX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XX,系“雲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XXXXX,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14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14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X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14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雲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雲D-X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XX雲Q-X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14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定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第二款: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XX在道路路面潮溼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14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XX

  2014年03月25日

  篇三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

  簽名:xuexila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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