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文寫作基礎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處理公文是公務員的日常工作,有好的公文基礎對於勝任公務員崗位至關重要,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公務文書的簡稱,指在公務活動中按一定程式和格式形成和使用的、表述社會集團意志的文字材料。公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公文,範圍包括法定公文、專用公文和事務文書;狹義的公文,僅指法定公文和專用公文。

  法定公文又稱通用公文,是指在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普遍通行適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文。

  專用公文,是指侷限在一定的工作部門和特定的業務範圍內根據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

  事務文書又稱業務文書或日用文書,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處理日常事務所使用的非正式檔案的統稱,如計劃、總結、簡報、報表、記錄、調查報告等。

  2.公文的特點

  公文作為一種特定的文書材料,具有特定的功能,因而也就具有自己的特點。公文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即法定作者、法定效力和特定體式。

  ***1***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凡是依法建立併合法存在的,均可依據自己的職能和許可權範圍制發文件,它們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大多是以機關的名義制發的,但有時也以領導人名義制發,如命令、議案等文種,都在檔案上籤署個人的姓名。領導人是由法定組織通過選舉、委任等法定程式產生的,以領導人名義釋出公文,是代表其所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以他們也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的撰擬,一般由祕書或業務部門人員起草,有時組織寫作班子分頭執筆。這些草擬公文的人員,都不能視為公文的法定作者。他們是機關的代言人,是受命寫作的。法定作者這一特點,體現了公文高度的嚴肅性。任何未經法定程式核准的組織不得制發公文,也不允許任何人假冒法定組織釋出公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將按擾亂公共秩序罪依法懲處。

  ***2*** 法定效力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決於兩方面:一是制發機關地位的高低和職權範圍的大小;二是公文內容的重要程度。此外,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時間性,被稱為公文的時效。

  公文是處理公務的工具,是機關的喉舌。制發公文,是各級機關根據其合法地位行使職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公文的權威性和行政約束力,來自它的制發機關的權威和合法地位,如黨中央、國務院的檔案體現了黨和國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權威性;省委、省政府的檔案在全省範圍內具有法定效力。又如法規性、指揮性公文,其法定效力高於一般的知照性、事務性公文。另外,沒有一份公文是永遠有效的。隨著形勢的發展、情況的變化,舊的檔案就會被新的檔案所代替;某項工作一旦結束,那麼相關的公文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不再具有現實效用。失去現實價值的公文,經立卷歸檔,可以發揮歷史效用,以備查閱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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