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精選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醫院要嚴格考勤制度,建立醫院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考勤管理制度。以下是對醫院考勤管理的制度範本,可供參考。

  醫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第一條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項

  第一項 全院員工根據科室和崗位實際情況,具體安排上下班時間和週休息日。

  第二項 實行全院員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員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規定作息時間內,嚴格按醫院的規定進行上下班打卡。工作中不得隨意外出,如遇特殊情況上報科室負責人,方可離崗。

  第三項 員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未按時打卡者視為遲到。

  第四項 員工因工出差,憑《出差單》到院辦公室核實考勤情況。

  第六項 各科室負責人應在每週日下午前將下週排班表報院辦公室。認真、及時、準確記錄員工的出勤情況。每月考勤表於次月3-5日前交院辦公室。

  第八項 院辦公室在每月5日前將全院本月總排班表列印上報財務科。並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檢查上班員工的簽到情況,如實記錄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 考勤處罰管理

  第一項 上下班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二項 一次性遲到或早退超出30分鐘時,由此產生的醫療糾紛後果自負。

  第三項 忘記簽到者,應寫出書面說明經院領導簽字後交院辦公室登記。

  第三條 假期管理

  第一項 請假:職工請假需到各部門填寫請假條。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並報院辦備案,曠工一天,待崗學習,扣三天應得工資。曠工三天或累計三天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項 員工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和及時到醫院上班,應提前30分鐘電話徵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後,當天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項 員工請假後,因特殊情況需申請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滿前一天向科領導提出續假申請,經分管院長批准後方可續假。若無法事先辦理續假手續,應先口頭徵得科領導同意後方可續假。回院後,須補辦續假手續,若逾期不歸,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四項 員工請假結束回醫院後,應及時到院辦公室銷假,沒有及時銷假者,後果自負。

  第五項 休假:醫院實行每月休息4天和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的休息制度。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由醫院和科室安排員工休息,積假不得跨季度休息。

  第六項 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七天假期***外省員工扣除路途時間***,晚婚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休假期間,發給基本工資,不享受效益工資。

  醫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員工的紀律觀念,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醫院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效率,搞好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醫院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各科室主管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五條 醫院考勤實行打卡制度,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員工應親自打卡,不得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助打卡。

  第六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七條 工作時間

  1、5月-9月上午上班時間為8:00-11:30;下午上班時間為14:00-17:30。

  10月-4月上午上班時間為8:00-11:30;下午上班時間為13:30-17:00。

  第八條 遲到、早退

  1、上班10分鐘以後到達,視為遲到,下班10分鐘以前離開,視為早退。

  2、以月為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30元,累計增加。

  3、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公司領導批准可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第九條 請銷假

  1、科以下人員請假1-3天的由科主任或護士長批准,4-7天的由分管領導批准***含連休5-7天***,7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含連休7天以上***;各護士長、科主任、組長請假由總經理批准***含非節假連休3天以上***。所有請假人員都須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考勤卡,應及時報人力資源部備案,註明原因。

  醫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一、 請假制度:

  1、職工因公、因私、因病離崗外出者,要遵守職工考勤制度,必須填 寫《 醫院考勤制度審批表》;

  2、請病假門診治療的職工,需提供診斷書和輔助檢查票據,提供不了 的算事假;請病假住院治療的職工,提供住院的相關材料,住院期間工資照發,出院後需要在家繼續休養的,算病假。

  3、特殊時期,因事需要請假的職工,必須向主管領導和院長請假, 科室主任和護士長無權給假,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4、事假期間扣發工資和獎金;病假期間給予病假工資,病假期間不享受獎 金,特殊疾病請長期病假的,超過一月的,由院部承擔病假工資;

  5、探親假、產假、婚喪假,在與工作不相牴觸的情況下,按勞動法及國家 相關規定執行。工傷假: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喪假:***1***指員工父母、配偶父母傷亡的,給假七天。***2***配偶和子女喪亡的,給假十天。超出上述假期期限的,按事假執行;

  6、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論處;除扣除當日工資 外,按日薪的兩倍給予處罰,不享受獎金;休假期滿,逾期不上班且未 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

  7、無故不請假、請假未給予准假的,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15天,或一 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予以除名處理,將人事關係轉到人事部門;

  8、以住院、休病假、開具假證明等弄虛作假手段到外單位試用、辦理調動 事宜或經商者,經查實按曠工處理並給予行政處分;

  二、請假的審批許可權:

  1、普通職工請假1—3天以內的,向科室主任和護士長請銷假,同時將請假 條報到院辦。請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向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分管院領導請銷假;請假超過7天以上的,書面說明請假原因,在不影響開始工作的前提下,向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分管領導、院黨政主要領導請假,並且到塔河縣衛生局及主管副縣長辦公室簽字審批。

  2、中層幹部請假時,必須向分管院領導、院黨政主要領導請銷假。

  3、職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幹的,須向分管領導以口頭形式請假;上班後外出 公幹的,外出前先向領導說明。如沒得到允許私自外出的,視為曠工。

  4、職工請假離開十八站林業局者,無論時間長短必須向主管領導請假。

  三、請假手續辦理:

  1、請假時按規定的各級領導審批簽字後,報院辦備案登記,銷假時也必須 向規定的各級領導銷假簽字併到院辦存檔;

  2、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請假期限返回時,必須向科室負責人和院領導續假, 銷假時填寫續假事由、續假期限;

  3、職工請假除特殊情況以外,電話請假、捎口信、捎假條及信件請假續假 一律無效,如缺勤按曠工處理。

  各科室要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本制度,院部將對考勤制度的執行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年終科室考評和年終個人獎金考評;

  醫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篇四

  第一條考勤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各級領導必須給予重視。

  醫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勞資處負責,各部***醫院***的考勤管理由綜合處或指派專人負責。各處***班組***應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考勤員,逐日認真記載考勤。

  第二條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考勤。

  2.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4.及時彙總單位考勤結果上報。

  第三條記載考勤符號:

  出勤√、事假×、病假△、曠工○、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公傷假夜班計劃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條各部***醫院***應在25日將當月考勤結果彙總報勞資財務部門核算工資獎金,季初4日前將當季考勤結果彙總報醫院人事部勞資處。

  第五條事假

  1.職工遇事必須於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事先請假。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電報、書信、帶口信等方式請假。假滿也應提前辦理續假。

  2.基層管理人員、工人請假3天內,由部長審批,4天以上由部門主管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人員請假,由部門主管總經理***主任***審批。醫院副總經理***副主任***請假,由醫院主管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3.管理人員每季度累計事假不足3天照發工資,有薪事假可累計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數:2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12天;3月至5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9天;

  6月至9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6天;9月至11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3天;12月到醫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數不足應享受有薪事假天數的按加班論。

  第六條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傷或憑合同醫院病休證明準病假。非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經主管領導同意,也可確認病假。

  2.年累計病假超過半年、工齡滿8年的職工按75%計發工資;工齡滿3年***含3年***的職工按70%計發工資;工齡不滿3年的職工按65%計發工資。

  3.到醫院看病,給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響工資,超過半天者,其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考勤。

  第七條公傷

  1.因公負傷因公致殘者,持醫院診斷證明經人事部確認,可按公傷假考勤,公傷假期間工資照發。

  2.因公負傷,愈後復發者,經所在單位、人事部、辦公室、聯席會議鑑定,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可按公傷對待。

  第八條婚假

  職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都達到晚婚年齡***男26歲、女24歲***增加婚假7天。因對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結婚的酌情增計路程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路費不予報銷。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條喪假

  職工配偶、父母、子女或養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給喪假2天,外地酌情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第十條產假、計劃生育假

  1.產假一般為56天,5個月內的早產產假30天,雙胞胎產假72天,產假應產前產後連續計算,假期工資照發。

  2.符合晚育年齡***女24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72天,女職工生育無人照顧,經女方單位出據證明,可酌情給男方15天以內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數應衝減女方產假天數。

  3.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

  4.各種節育、絕育手術按醫務部門的休假證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絕育手術後需要護理,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二天的計劃生育假。

  6.一年內做兩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條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的範圍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父母或配偶團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喪偶已滿1年又未重新結婚,有未成年***指18歲以下***的子女寄養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養父、養母或撫養人撫,養長大後仍保持經濟關係的職工,經養父母、撫養人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政府開據證明證實的,可享受探望養父母或撫養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領取結婚證書的職工,領取證書的當年,可再享受最後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職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待遇。

  2.具有以下情況的職工不能享受探親假:

  ***1***各類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見習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不實行見習期的人員,凡上半年定級的,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凡下半年定級的,下年度享受探親待遇。

  ***2***工人在學徒期、熟練期內不享受探親待遇,學徒***熟練***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

  ***3***喪偶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遠郊區縣,已按規定領取了交通補助費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與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團聚連續滿30天,未婚職工當年與父母團聚連續滿20天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4年起始時間以結婚次年計算。

  ***4***探親假期指與親人團聚的實際時間,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

  ***5***探親假期工資照發。

  ***6***探親假原上則應一次使用,經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親假,只給一次路程假,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探親假的管理

  ***1***職工探親,須事前填寫探親申請,經部門領導批准報人事部稽核,財務部憑人事部批准的探親申請予以報銷往返路費。

  ***2***各部***醫院***應根據工作的情況,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職工本人應服從組織的安排。

  ***3***外單位調入醫院職工,應呈上原單位當年或四年期內探親情況的證明後再予安排探親。

  第十二條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時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應經單位領導批准。

  2.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一次4小時以上按實際加班時間給同等時間存休,不足4小時的加班加點,不能累計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給予同等時間存休,確實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加班工資。

  4.管理人員、工人在法定節日加班***元旦、勞動節、國慶節、春節***按本人日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

  5.職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醫院***應嚴格存休的記載管理。

  第十三條曠工

  1.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

  ***1***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塗改、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不到單位上班;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被公安部門拘留;

  ***5***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休息。

  2.曠工扣發工資。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部勞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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