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大型裝置管理規章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煤礦大型裝置如何管理是煤礦工作順利開展與安全開展的關鍵,因此有必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範本一:

  為了加強機電裝置管理,保證安全運轉,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延長使用年限。機電裝置管理,必須統一計劃,統一購置,防止管理範圍不清,盲目亂購,造成混亂,特制定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一、裝置購置

  1、根據南局機發3號文規定,凡屬裝置購置都必須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由各礦每年七、八月份編制每下一年度裝置購置計劃報局機動處統一平衡購置,本礦的裝置購置計劃,由礦屬各區、科、隊使用裝置單位於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將下一年所需裝置編成計劃交機動區,由機動區彙總,經礦長或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稽核,批准報局機動處。工程專案按設計批准資料;大型裝置如大絞車、大抽風機專項報告局機動處,工程專案中途出現計劃不周,少數及個別裝置需要補充時,按該工程原批准資料由單位補充需要意見報告局機動處。編制的範圍:

  ①生產施工維修所需的裝置及儀器儀表;

  ②工程專案所需的裝置及儀器儀表;

  ③自制裝置的儀器儀表;

  ④非工業生產用的文化生活裝置,凡屬於機電裝置小水泵、局扇、7KW以下電動機、礦車、乾式變壓器、DW系以下的低壓防爆開關,電煤鑽、風鑽、風鎬、礦燈、坑木臺車及檢漏繼電器等低易品部份由供銷科彙報局供銷處統一訂購。

  2、購置資金:礦裡不存在裝置購置資金,固定資產裝置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局財務處支付,其中11種小型裝置及檢漏繼電器等,由局供銷處統一購置支付。

  3、礦一般不向外訂購裝置,如需購置時,必須由礦長或機電礦長批准方能購置。

  二、裝置管理:

  1、為了加強裝置管理礦配專職裝置管理員一人,綜採隊配裝置管理員一人,其他各科、隊及機電組設兼職裝置管理綱員,實行群管與專管相結合。

  2、礦裡需使用裝置時,由礦裝置管理員向局裝置租賃公司簽訂裝置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由局裝置租賃公司編財產號在裝置上釘牌或鑽號,由裝置租賃公司或本礦自己將裝置運回礦上,裝置管理人員驗收按裝箱單清點,驗收將圖紙說明書資料交技術資料室統一保管,裝置管理人員將裝置進入臺帳。

  3、裝置一般不外租借,礦屬大集體、五、七需要租借時,可直接向裝置租借公司租借。如有低易品裝置可由礦長批准,辦理租借合同方可借出,並按時繳納租金,如需購買需提計劃交局機動處代購。

  4、凡屬地方企業需租用裝置,必須向局開發公司申請,批准,由局裝置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賃公司租給裝置,礦一般不向外借出裝置。

  5、屬固定資產的裝置,礦無權出售,低易品則由購置單位申請經礦長批准,按其新舊程度,折價到財務付清款項,裝置管理員憑付款憑據發貨。

  6、凡是從局租賃公司租回的裝置,必須由區統一安排安裝,安裝完畢後,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7、在使用裝置無論是固定和移動裝置都必須按各類裝置的檢修週期進行計劃性的安排檢修。中小修由本礦、區自行承擔,費用自生產成本開支,大修由局裝置租賃公司安排,有關單位進行,或委託本礦、區自檢,均需承擔,其大修費用資金由局裝置租賃公司稽核,局財務處支付。

  8、四大件的固定裝置技術檔案即裝置履歷簿凡是中修以上都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將檢修專案和技術資料填入履歷簿內。

  範本二:

  第一條大型固定裝置執行必須制定完善的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檢修制、管技人員上崗制等各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由礦組織機電、安監等專業人員審查,成文後執行。當裝置或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後應及時修改有關規章制度。

  1、操作規程:大型固定裝置要按有關規定、標準、裝置說明書等要求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明確裝置操作的具體步驟及注意事項。操作人員要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集中精力,謹慎操作,作業規範。

  2、崗位責任制: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本崗位特點,制定崗位責任制。崗位人員應按崗位責任制規定持證上崗,履行崗位職責,不得擅離職守,保證工作質量及裝置的安全執行。

  3、要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在崗位現場進行,交班人員交班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接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確認,雙方簽字完成交接。提升機司機不得在提升過程中進行交接。

  4、巡迴檢查制:包括巡迴檢查制度和巡迴檢查圖表兩部分,要求定時、定點、定線路、定內容、定要求地對裝置進行檢查;巡迴檢查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彙報。

  第二條要建立健全檢修制度、檢修標準和保證制度、標準落實到位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度、標準要明確裝置或系統各部位檢修週期、內容、標淮要求,要明確責任,對檢修質量和效果有方便操作的監督、考核、激勵的辦法。要根據裝置技術進步和工作經驗及時完善檢修制度、檢修標準。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檢修要有責任人,並掛牌留名。

  第三條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提升機司機、井下電鉗工等必須按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其它操作及維護人員必須經礦四級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大型裝置要嚴格按照裝置檢修週期進行檢修,每次檢修時,檢修人員須經司機同意後,方可進行檢修。各種保護裝置要保證靈敏有效,動作可靠,定期進行計算、整定、試驗;儀表指示準確,按期校驗。

  第五條線上備用的固定裝置,應按有關規定輪換執行;單臺裝置連續最長執行時間:水泵:不超過24小時,壓風機:活塞式不超過2天,螺桿式不超過7天,主扇風機:不超過一個月;停下來的裝置要及時維修,做到完好備用。

  第六條各礦要制定各級管技人員上崗制度,管技人員要及時掌握現場裝置的安全狀況,檢查勞動紀律和各種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檢查時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和落實。

  1、機電分管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對大型固定裝置車間、主要生產系統進行不定期上崗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

  2、機電科長保運區長、機電保運技術主管對大型固定裝置車間、主要生產系統進行不定期上崗檢查,每月不少於二次。

  3、機電分管科長、分管技術人員及隊長對大型固定裝置車間、主要生產系統進行不定期上崗檢查,每週不少於一次。

  4、上崗管技人員要認真填寫上崗記錄,對現場存在的問題提出要求和處理意見。

  第七條主要執行裝置記錄要齊全,要有執行日誌、巡迴檢查記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管技人員上崗記錄、事故記錄等;崗位操作工、檢修工要按各崗位的要求及時進行記錄,記錄填寫要規範,字跡要工整,內容要真實;記錄儲存期一年。

  第八條裝置在使用中發生異常情況,司機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擴大,並及時向機電科保運一區、排程所報告。機電值班人員接到彙報要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如發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向集團公司彙報情況,積極組織搶修,並在一週內寫出書面報告上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

  第九條裝置或系統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向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各礦的重大安措、技術改造及主要裝置的更新改造技術方案必須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可行性論證後才能列資金計劃。計劃下達後,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協調;各礦要積極實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計劃。

  範本三:

  為保證本礦用大型裝置的管理工作,確保所有裝置安全運轉,防止裝置事故的發生、提高裝置工作效能、降低消耗,因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型裝置必須固定專人使用和操作,應作到四懂三會會使用,維護,修理。

  二、各種裝置的司機和運轉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本礦用大型裝置在使用前必須由機電部門的有關工程人員詳細研究裝置說明書的內容,並制定出操作規程,組織運轉維修人員學習討論後才能交付使用

  四、新採區裝置安裝前,礦組織掘進、生產技術部、計劃、機電、安全、採煤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凡未經檢修達到完好標準的裝置,不許安裝使用。新採區的大型裝置安裝後,礦組織採煤、生產技術部運轉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對使用中的大型裝置應按安全指標要求經常進行維護、檢查,做到螺絲、銷軸、銷等齊全,緊固防爆面清潔光滑無鏽;防爆元件齊全密封完好。裝置管理員應定期檢查裝置防爆效能情況。

  六、所有大型裝置傳動運轉外露部分的防護、保護裝置要齊全。

  七、嚴禁裝置超負荷執行,如經過礦總工批准經過技術改造後。

  八、發生重大事故後,機運隊裝置管理員除立即向機運隊彙報外,在3天內按報表內容填報上級主觀部門。

  九、每年由機運隊制定大型裝置的小修、中修、大修計劃。使用部門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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