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影響房產稅實施效果顯現的因素,以及相應的建議和對策,以期多管齊下,發揮房產稅作為調控房價的應有作用,進而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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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徵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係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係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係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城市的徵收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徵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許可權為:

  一、屬於地、州、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屬於縣***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審批,報省稅務局備案。

  三、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縣***市*** 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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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房產稅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的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 值計算;從租計徵的,按實際租金收入計徵;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當地縣稅 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計徵,分季或分半年繳納,具體繳納日期由縣***市***稅務機 關確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雲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的解釋由雲南省稅務局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

  房產稅徵收標準

  房產稅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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