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本企業工齡如何計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誌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法本企業工齡計算方式介紹,以供大家參考。

  企業工齡計算方法

  一、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二、經組織部門或鎮***鄉、公社***黨委正式批准的村組織書記、村主任***大隊長***、村***大隊***主辦會計的三種職務,且在村***大隊***任職期間享受固定生活費或定額補貼的人員,被企業錄用為職工的,其最後一次在上述崗位上工作的時間***包括由組織安排在上述三種職務上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和成為企業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其中:繳費年限的最早起始時間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開始,以前的不再連續計算,1986年10月後在上述崗位工作的時間,必須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999年2月起執行***根據局長辦公會議精神,對辦理代理掛靠手續的上述三種職務人員,其繳費年限也可參照執行。

  三、對已在市屬國有、集體、劃歸企業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制職工中曾任過民辦教師、合同制教師、頂編代課教師;鄉村保健醫生、赤腳醫生***不含鄉村保健員***;參加社會主義教育的隊員,被錄用為職工後,其最後一次在上述崗位上工作的時間可與最後一次進本企業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目前,凡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上述人員,其任民辦教師等工作時間均可計算為繳費年限,1986年10月後在上述崗位工作的時間,必須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軍齡可以計算為繳費年限,在1986年10月後的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不用補繳養老保險費,由於歷史原因,我市軍齡計算為工齡從93年5月起實施,在93年5月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有軍齡的,不再重新計算。軍人轉入企業後非經組織調動而自動離職的,離職後又到其他企業工作的,因為在其第一次轉入企業以後已經是一個職工,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工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之日算起”的規定,其本企業工齡同樣應從再次轉入企業之日算起,原來的軍齡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五、在“***”期間隨父母下放農村的子女,參加工作的時間和連續工齡,從年滿十六週歲參加勞動或初中、高中畢業參加勞動之日起計算。

  六、一九六二年至“***”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知青,參加工作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起算,返城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為工齡。

  七、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學習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八、職工受刑事處分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繳費年限。實行養老保險以後,對職工被判刑刑滿後重新工作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後合併計算。我市實際繳費年限從1992年1月起計算。被勞教的,其在勞教期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未開除公職的,其勞教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九、職工自動離職或被開除、除名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實行養老保險以後,自動離職或被開除、除名重新工作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後合併計算。職工被辭退後重新就業的,其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十、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職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或縣屬以上大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其安排工作後,退職下放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並可與退職下放前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工齡的分類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後它的範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1] ***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併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工齡的計算原則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稽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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