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醫療事故發生率激增引發的社會問題不容忽視。由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制度尚不完善,相關配套機制未能與之同步發展,使得這一問題已突破醫患雙方對於利益分配、損失分擔的爭執的侷限,從而引發了公民對醫療業的信任危機。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原告楊×與被告射陽縣×醫院***以下簡稱縣×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法院院於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4]射民一初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40元、交通費1504.7元、住宿餐飲費1412.8元、文檢鑑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9328元、死亡賠償金167712元,合計202317.5元***重審注:合計應為202597.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法院於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鹽民一終字第293號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於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記立案,由副院長王宇華、民一庭庭長周彥河、民一庭審判員王正秀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5月19日上午公開開庭重新審理了本案。原告求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標準,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含餐飲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合計265995.6元。

  篇2:

  在浙江路橋中國日用品商城做服裝生意的李某,2006年8月已有6個月的身孕。然而就在這個月,不幸卻降臨於她及她腹中的寶寶。

  當月8日下午3點左右,她因腹痛至台州醫院路橋院區就診。經初步診斷為急性胃腸炎,院方給予掛鹽水處理。

  但僅僅幾小時之後,李某便出現全身抽搐,嘴脣青紫等症狀。經急診室搶救處理稍穩定後急送婦產科。

  8月l 0日晚,李某娩出一死嬰。

  8月14日上午,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後,台州市醫學會、浙江省醫學會分別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認李某的死亡與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方需承擔輕微責任。但是家屬們堅持認為,院方存有嚴重的誤診。在交涉無果後,他們向路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53萬餘元。

  篇3:

  病人女,25歲,因支氣管擴張咳血住某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住院的三個多月,在治療咳血的過程中發生重症腦梗塞,並在住院期間感染重病丙肝,使多種臟器受損,造成呼吸與迴圈功能衰竭,最終導致死亡。經省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級醫療技術事故。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省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細則第17條,《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醫學院附屬醫院賠償原告×××***病人家屬***醫療事故補償費6000.00元、住院費85011.40元、按醫囑外購藥費126568.32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付清。訴訟費5881.00元,由被告×××醫學院附屬醫院負擔。

  篇4:

  某患者,男,24歲,因遭他人毆打,被送至醫院。經B超檢查,初步診斷為左右爽腎挫傷。後因患者出現血尿症狀,經醫院行急症剖腹探查術,發現患者存在內出血,決定切除右腎。術後患者出現左腎腎衰,六十六天後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後,其家屬認為,醫院在沒有對患者雙側腎做必要檢查的情況下,即將其傷腎切除,導致了嚴重的後果,並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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