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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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衛生系統醫學實驗動物工作規劃,由衛生部教司統一管理。

  衛生部科教司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醫學實驗動物學專題委員會作為衛生部的諮詢機構,協助制定實驗動物規劃、管理條例,科研課題論證和科技成果審查等。

  第二條 各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科教處設專人主管實驗動物工作。併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由主管業務領導和實驗動物部門負責人組成。各基層也應建立相應的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實驗動物包括用於科研、醫療、教學、檢驗、預防醫學等方面的雞、大鼠、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貓、猴、豬和其他經過實驗室培育的野生動物。

  第四條 本管理條例適用於衛生系統一切實驗動物的科研、生產、繁殖和使用過程,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同時保護使用動物和管理動物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和飼養管理

  第五條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要求。

  1.實驗動物的生產和實驗部門應分開為獨立的建築。包括工作人員更衣洗澡間、動物飼養室、洗刷消毒室、飼料儲藏室、墊料儲藏室和隔離檢疫室,糞便、汙水、用過墊料、動物屍體和廢物應有安全處理設施。

  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動物如無菌動物、無特殊病原體動物***SP—F***、純系動物和裸鼠均應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築裝置、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動物室設施應有良好的換氣通風裝置和排水通道,室內六面光潔,設有防鼠防蟲和降溫防寒等設施。

  3.貓、狗、猴等大型實驗動物的繁殖室或實驗室應有適當的運動場地,可靠的鐵絲網或高牆和雙層門的設施,以防動物逃遁。

  4.感染和放射性及其它危害性試驗的動物應嚴格按安全規定進行建築,以防汙染環境。

  5.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築,周圍至少應有20米衛生間隔區。

  6.新建動物室的選址,工程設計等必須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稽核批准。

  第六條 一般動物室的管理要求。

  1.動物室應保持整齊、清潔、安靜,室內動物不能過密,每籠動物只數不能過多。

  2.各動物室有其專用的工具,保持清潔,各種籠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墊料經高溫或藥物消毒,及時更換。

  3.動物實驗室和繁殖室室溫應相對穩定。

  大鼠小鼠18—22℃

  豚鼠18—20℃

  家兔15—18℃***戶外飼養不拘***

  地鼠19—26℃

  室內相對溼度以40—60%為宜,氨濃度20ppm以下,噪音在70分貝以內。

  4.不同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和不同來源的動物原則上不準在同一室內飼養。

  5.每個飼養室應有嚴格的生產繁殖,飼養和使用記錄,衛生管理、消毒管理制度,每個動物籠必須有記錄卡片,育種群每隻動物應有檔案,逐項填寫,字跡清楚。

  6.繁殖動物應保持動物的健康,不準飼養有病***指有臨床證狀***的動物,嚴禁在飼養室內處死動物。

  7.飼養室已發出的動物,不準回收飼養。

  8.禁止非繁殖動物室的人員進入繁殖室。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根據實驗動物室的不同規模和不同工作性質,配備一定數量飼養員和少數不同專業的科技人員如獸醫、病理、微生物、衛生學、生理、生化、遺傳、育種等人員,在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繁殖室內,其負責人中必須有1—2人是從事實驗動物的專業人員。

  1.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定期組織業務學習和經驗技術交流。努力掌握現代實驗動物學知識和技術。

  2.動物室技術工作人員的職稱按衛生部規定的技術職稱條件考核晉級:技

  工、技士、技師、主管技師、副主任技師和主任技師。

  3.技工應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並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實驗動物專業的培訓,懂得動物學、微生物學和飼養技術的一般知識。

  4.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帶頭遵守動物室的一切規章制度,工作操作守則***操作規程另定***。

  5.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每年體檢一次。如有傳染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腸道傳染病和帶菌者,傳染性面板病者應調換工作。

  6.對人畜共患的動物的傳染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7.切實保障實驗動物工作人員的健康,應給予必要的勞動保護和與醫護人員一樣享受同等醫療保健津貼。

  8.保持動物室工作人員的穩定性,不宜隨意調動。

  9.動物室工作人員應隨時檢查動物健康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

  10.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動物室,如因參觀學習而必須進去,須經業務領導同意並在指導下進入。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要求

  第八條 常用實驗動物的品種按國際通用品種:

  小鼠:NIH,C3H,BALB/C,615津白1,津白2。

  大鼠:WistarS.D.

  豚鼠:DunkinHartley。

  家兔:紐西蘭家兔,日本大耳白。

  地鼠:金黃地鼠。

  1985年使用以上品種品系。1986年起最低要求使用封閉群動物。

  1.可按科研要求繁殖飼養特種的實驗動物品種品系。

  2.科研、檢定要求使用同一來源生產的動物,各次試驗應註明來源。

  3.外購實驗動物逐步做到從實驗動物中心或繁殖場購進。勿用來源不明的實驗動物。

  第九條 鼓勵實驗動物的科技和繁育人員,選育出我國實驗動物的新品種和新品系,同時開發我國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定向馴化和培育成為實驗動物。對作出成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引進國外動物之前,必須先對提供單位進行了解,作好準備後才能引進。引進後必須經過2周以上的檢疫期,檢查病原微生物,證明健康無病後才能使用。

  1.國外引進實驗動物應具有遺傳背景,動物檢查證明,品系的全名等資料。

  2.各單位由國外引進實驗動物後,應向衛生部委託的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實驗動物中心登記。由中心定期向有關單位公佈交流,以避免重複引進造成浪費及混亂。在必要時可請有繁殖條件的單位擴大生產,以便供應其他單位使用***原種***。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的控制及處理

  第十一條 凡外來實驗動物至少要經過2周以上的隔離檢疫,以防傳染病的侵入。外觀無病徵***必要時作相應的實驗室檢查陰性者***方能進入飼養繁殖室。

  第十二條 動物發生疾病死亡應及時進行病理屍檢或具他實驗室的檢查,作出診斷,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報告負責人及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有病動物不準作動物試驗,發生傳染病時,原則上全部銷燬。房屋、用具、籠架、墊料、衣帽鞋等必須進行徹底消毒,動物室封鎖一定時間後才能使用。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發生烈性傳染病流行時,應立即上報衛生部實驗動物檢定中心,同時採取嚴格的隔離消毒措施,以免傳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隱瞞不報者,所在單位要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檢疫由實驗動物檢定中心制定。

  第六章 飼料和飼餵

  第十六條 為了保障實驗動物的營養和健康,保證動物的質量,必須供應實驗動物全價飼料。根據實驗動物品種和實驗不同,各種動物飼料必須有嚴格的配方,按一定操作規程加工製成成品。

  1.飼料原料應為優質的,不能使用發黴變質的糧食。防止野鼠、昆蟲、化學藥品和農藥的汙染。成品應放在塑料桶內,最長不宜超過2個月。置於低溫儲藏庫內,可適當延長儲存期。

  2.逐步推廣使用顆粒飼料以代替直接飼餵糧食和青綠飼料。

  3.新鮮飼料,如水果、牛奶、牛肉必須冷藏***4℃—8℃***,新鮮蔬菜必須洗淨,涼幹後再用。

  4.飲水必須符合城市飲水衛生的標準。水瓶定期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過大漏水。

  5.必須定時定量飼餵實驗動物,禁用殘羹作為實驗動物飼料。

  第七章 實驗動物的供應

  第十七條 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實驗動物檢定部門的檢查確定的實

  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驗動物中心或繁殖場,提供保質保量的實驗動物。

  1.提供的方法可採用簽定合同,雙方互相保證,按計劃供應。

  2.實驗動物的原種供應必須事先商定,按雙方協議供應。

  3.實驗動物的遠途運輸供應,必須解決好運輸籠具,特別無菌動物及SPF動物的無菌狀況必須保證。

  第八章 實驗動物檢定中心

  第十八條 衛生部確定衛生部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為實驗動物檢定中心***簡稱檢定中心***是衛生部領導的一個實驗動物檢定機構。

  1.指導和幫助衛生部系統所屬的實驗動物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微生物監測,遺傳監測和環境飼料汙染的監測,確保實驗動物的質量。

  2.定期抽查實驗動物,發出檢查報告。幫助基層單位採取積極措施提高動物質量。

  3.接受各單位申請監測要求,作出監測報告。

  4.接受諮詢,收集實驗動物監側資料進行分析,提出預防的措施。

  5.監測並指導各單位飼養合格的標準化的實驗動物。

  6.為了加強管理提高實驗動物的質量,逐步達到標準化,衛生部決定在北京、上海兩地試行合格證,北京由檢定中心和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實驗動物中心共同負責。上海由衛生部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實驗動物中心和上海市衛生防疫站負責。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實驗動物的繁殖、飼養、供應和實驗動物房應根據本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累經驗,建立一套完善的實驗動物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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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飼育管理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資料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第九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設在不同區域,並進行嚴格隔離。

  實驗動物飼育室、實驗室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飼育應採用國內或國外認可的品種、品系,並持有效的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

  對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標準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必須飼餵質量合格的全價飼料。黴爛、變質、蟲蛀、汙染的飼料,不得用於飼餵實驗動物。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經過清洗消毒,並保持新鮮。

  第十四條 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並經滅菌處理。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當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乾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汙染。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控制

  第十六條 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

  第十七條 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製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記錄在案。

  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別予以銷燬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內外可能被汙染的區域採取嚴格消毒措施,並報告上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採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應用

  第十九條 應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鑑定科研成果,應當把應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製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供應用的實驗動物應當具備下列完整的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系的確切名稱;

  ***二***遺傳背景或其來源;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進口與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指定的保種、育種質量監控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 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出口應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開發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出口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二十五條 進口、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科技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飼育人員。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實驗動物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人員,應當逐步實行資格認可制度。

  第二十八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定期組織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對實驗動物必須愛護,不得戲弄或虐待。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長期從事實驗動物飼育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軍隊系統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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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監測體系,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執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依次執行行業或地方標準。

  第三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繁育、飼養、供應、使用、檢測以及動物實驗等一切與實驗動物有關的領域和單位。第二章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   第五條 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的維持,是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條件。建立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目的,在於科學地保護和管理我國實驗動物資源,實現種質保證。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引進、收集和儲存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研究實驗動物保種新技術;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品系;為國內外使用者提供標準的實驗動物種子。

  第六條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是一個網路體系,由各具體品種的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共同組成。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從有條件的單位擇優建立。這些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長期從事實驗動物保種工作;

  2.有較強的實驗動物研究技術力量和基礎條件;

  3.有合格的實驗動物繁育設施和檢測儀器;

  4.有突出的實驗動物保種技術和研究成果。

  第七條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凡經多數專家推薦的、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填寫《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接受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和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家科委批准後,即為實驗動物種子中心。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科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統一負責實驗動物的國外引種和為使用者提供實驗動物種子。其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需報國家科委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如確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國外引進國內沒有的實驗動物品種、品系,供本單位做動物實驗,但不得作為實驗動物種子向用戶提供。第三章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證   第九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必須取得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繁育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動物實驗和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生物製品的單位。

  第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繁育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保種中心,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2.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3.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的飼養、繁育環境設施及檢測手段;

  4.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準;

  5.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6.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動物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檢測人員,所有人員持證上崗;

  7.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動物實驗和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生物製品的單位,取得使用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有合格證;

  2.實驗動物飼育環境及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3.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準;

  4.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人員;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各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交申請書,並附上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檢測機構,可由各申請單位自行選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負責受理許可證申請,並進行考核和審批。凡通過批准的,由國家科委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發給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由國家科委統一制定,全國有效。

  第十三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接受每年的複查。複查合格者,許可證繼續有效;任何一項條件複查不合格的,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並接受再次複查。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資格,由發證部門收回許可證,但在條件具備時,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的每年複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組織實施。每年的複查結果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十五條 取得許可證的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必須對飼養、繁育的實驗動物按有關國家標準進行質量檢測。出售時應提供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確切名稱;級別;遺傳背景或來源;微生物及寄生蟲檢測狀況,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名。

  第十六條 實驗動物生產單位,供應或出售不合格實驗動物,或者合格證內容填寫不實的,視情節輕重,可予以警告處分或吊銷許可證;給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準飼養、繁育和經營實驗動物。

  未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動物實驗和生產藥品和生物製品所使用的實驗動物,一律視為不合格。第四章 檢測機構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分國家和省兩級管理。

  各級實驗動物檢測機構以國家標準***GB/T15481***“校準和檢驗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為基本條件。必須是實際從事檢測活動的相對獨立實體;不能從事實驗動物商業性飼育經營活動;具有合理的人員結構,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部技術人員的50%;有檢測所需要的儀器裝置和專用場所。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取得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設在實驗動物遺傳、微生物、寄生蟲、營養及環境設施方面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單位,受國務院有關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科技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是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檢驗方法和技術的研究機構,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人員的培訓機構和具有權威性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服務機構。其主要任務是:開展實驗動物及相關條件的檢測方法、檢測技術研究;培訓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人員;接受委託對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查和年度檢查;提供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和仲裁檢驗服務;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填寫《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接受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和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家科委批准後,即為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

  第二十二條 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主要從事實驗動物質量的檢測服務,依隸屬關係受所屬主管部門領導。

  第二十三條 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出申請,填寫《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委託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對申請單位按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基本條件進行審查***或考試***,並提出審查報告。凡審查合格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批准並報國家科委備案,即為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兩年要接受國家科委組織的專家組的檢查。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年要接受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查***或考試***。檢查不合格者,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並再次接受複查,如仍不合格,側停止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資格。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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