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停止職務的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僅供參考!

  範文篇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經縣十六屆人大會主任會議研究,政和縣第十六屆人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暫停許xx縣十六屆人大代表職務。

  xx縣人大會

  20xx年8月7日

  範文篇二

  關於暫停何功民 執行縣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

  根據縣公安局武公請〔2016〕8號檔案的提請,縣人大會許可縣公安局對縣人大代表何功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暫時停止何功民執行xx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xx年3月9日

  範文篇三

  各辦公室***局、中心、大隊***、工作站、行政村,鎮屬有關部門:

  根據工作需要,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停止馬xx同志的茆頭村經濟合作社社長職務。停職期間,由下田畈工作站站長趙xx同志主持茆頭村經濟合作社工作。

  中共xx縣xx鎮委員會

  20xx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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