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進行儲存,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化學品儲存管理條例

  一、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二、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籤、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三、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四、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放在明顯、易取的地方;

  五、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標誌,出***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六、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七、倉庫保管員應做到一日一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八、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九、 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溼度內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十、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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