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業代理記賬自身的弊端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代理記賬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即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個人代理記賬者進行的記賬、算賬、報賬、代辦納稅等業務。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1. 不能真正貫徹會計獨立性原則

  《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這是“會計獨立性的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公允性需要整個會計資訊系統的獨立性,否則會極大地影響會計資訊質量。從理論上說,代理記賬機構和人員獨立於會計主體,可以獨立地開展會計核算工作,客觀地提供真實的會計資訊。事實上,由於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收入來自於所服務的企業,遵循“客戶就是上帝”的經營理念,受到利益驅使,必然會從客戶利益考慮,服從客戶的意願,那麼就不能真正貫徹會計獨立性原則,嚴重時還會發生違背會計準則、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有些公司在代理記賬過程中,迫於客戶壓力,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沒有作基本要素的稽核或稽核不夠嚴格,存在記賬的原始憑證不合規現象,如用收據入賬,用過期的發票入賬,個人生活消費品等費用記入公司費用等。還有的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為了滿足企業偷逃稅款的要求,在賬務處理時,對該作收入的不及時作收入,貨款在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掛賬,以收據在往來賬戶中結轉,不交稅收、不作利潤,故意作假使賬實不符。不能保障會計人員的獨立性,就會導致會計資訊失真。

  2.難以保證會計資訊質量

  代理記賬單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時***,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溝通,會計不是隨時在單位辦理和諮詢業務,日常管理所需會計資訊不夠及時。很多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並不清楚被代理企業的日常經營狀況,只是根據企業提供的一些資料入賬。有的商品已售出,未作銷售,從而有賬無物,或無賬無物,造成數量不實,賬面價值偏離實際價值會計的基本職能是核算和監督,二者相輔相成。而代理記賬會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僅僅是核算當期經營成果,每月僅憑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做賬,對企業經營業務的真實性並不瞭解,無法發揮會計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監督作用。監督職能不能發揮,必然影響核算工作質量。從被代理企業的角度來說,一方面由於自身缺乏會計專業人員,另一方面出於對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代理記賬人員的信任,難於發現代理記賬中的錯誤。從社會審計的角度來說,代理記賬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淵源較深,甚至有些代理記賬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掛兩個牌子但同一套人馬,很難通過審計發現會計資訊質量問題。從政府管理部門的角度來說,現階段我國代理記賬行業主要服務於中小企業,由於會計資訊中收入、費用、利潤、稅金等資料金額較小,不易受到有關方面關注。

  3.代理記賬機構執行不規範

  代理記賬機構執行不規範有諸多原因:一是代理記賬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有的規章制度內容不完善,有的根本就沒有任何規章制度,無章可循,管理混亂。目前代理記賬行業競爭激烈,財務公司普遍存在著進入門檻低,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不高的特點,使得大部分代理記賬的賬務處理混亂,僅僅是為了應付稅務局,只顧短期利益,沒有考慮到企業長遠利益,為企業以後的發展壯大埋下了嚴重的隱患,也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財稅風險。二是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為了眼前利益,通過壓低收費進行惡意競爭,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為了爭取並留住客戶,不按原則而是按照委託單位的要求進行代理記賬,難以保證會計資訊質量。三是人員流動性大,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一些單位負責人只注重業務數量,不注重業務質量。隨著代理記賬機構日益增多,代理記賬業在不斷壯大,但人員流動性大不利於記賬工作的連續性,一旦發生問題難以追究責任,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使得代理記賬業在社會上的可信度受到影響。

  4.不利於保守商業祕密

  在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商業祕密往往是企業的制勝法寶,實行代理記賬企業的商業祕密難免為經手客戶會計資料的代理記賬機構人員獲知,如果不能實施嚴格的客戶資料保密制度,或是會計師等受經濟利益驅使洩露委託單位的祕密,就會給客戶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這一點嚴重製約了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存在的問題

  1.對於《會計法》代理記賬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經濟組織、特別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

  2.對於“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於應當委託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託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關係中,受託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

  4.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目前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範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託單位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註冊年檢、財稅諮詢等全方位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5.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相當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6.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範、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虛設。

  7.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不樂觀。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報表,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等。

  8.是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範,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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