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6日

  證據保全,是對一些可能存在滅失情況的證據採取保護措施,但是,在法律上,對證據保全是有條件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據保全的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證據保全的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是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即使利害關係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公證處只要查明該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只要是為了當事人的正當的、合法的的權益,也應當出證***;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列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檔案,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鑑定意見與其它證據型別很重要的區別在於:鑑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鑑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型別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儘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鑑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鑑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鑑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8、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證據的種類

  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例如,證人某甲目睹某乙***殺死某丙的證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殺人的口供,都屬於直接證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例如,被害人的屍體,只能證明發生殺人或者重傷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間接證據。

  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

  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

  不能忽視傳來證據的作用。

  四、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輕重情節的證據,是有罪證據。

  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證據的客觀性要求

  1、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用原話記錄,以準確表達陳述人言詞的原意,對於陳述者陳述時的神態、語氣應反映出來,以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而不能斷章取義,甚至違背陳述者原意記錄。

  2、在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禁止誘導性詢問。誘導性提問對被詢***訊***問者起到暗示的作用,直接影響到他們所作供述、陳述、證言的真實性。

  3、我們在收集書證、物證時,對書證不得塗改,對特定物的物證不得以同類物來代替,以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4、要求證人所言是其親眼所見所聞,不是轉述他人所述,更不是道聽途說或主觀猜測。

  需要明確一點是,證據的客觀性並不等於證據的真實性。某個證據具有客觀存在的形式,並不等於這個證據就是真實可靠的。某個證據的內容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也不等於這個證據的反映就是準確的和沒有任何誤差的。客觀性既是證據的採納標準之一,也是判斷證據真實可靠性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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