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能否安排在節假日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實踐中很多勞動者因年休假問題與單位發生糾紛,如何解決年休假糾紛?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由於條例已明確禁止國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勞動節1天、中秋1天、國慶節3天***、休息日***週六、週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陪護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單位能夠安排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內進行。

  用人單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員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後基於種種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按員工的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折算的時間多於應休年休假的天數,用人單位無權就員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扣減工資。反之如按員工的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折算的時間少於應休年休假的天數,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享受帶薪年假的條件

  1、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2、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不享受年假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何解決年休假糾紛

  用人單位不安排員工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發生糾紛的,員工可以採取兩種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勞動監察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即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權獲得日平均工資的600%年休假工資報酬及賠償金***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二、員工有權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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