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在合同中承擔什麼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有三方面當事人的關係中,存在居間人,居間人要履行什麼義務,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的內容,歡迎閱讀。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居間合同法律規定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訂立居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委託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 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資訊、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 的知識、能力和從業條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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