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價款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11

礦業權價款什麼意思

指的是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國家出資形成的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煤礦資源價款是指什麼???

煤炭資源是屬於國家的,開採煤炭資源是要向國家交稅的,這種稅的名稱叫“煤礦資源價款”。

什麼是礦業權價款處置情況 5分

礦業權的購買方 向 售出方 支付的價款,以國土部門核實的儲量數據,以及規定的每噸儲量的價款來計算。 一般是,由國家出資完成礦業勘探,出具儲量說明書後,由採礦權的受讓方 向 國土資源部門支付的礌款(在中國,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行職權)。

參考資料:多個礦權項目的運作經驗

採礦權價款的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第十一條 採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採礦權人在辦理勘查、採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人在辦理勘查、採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準,將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採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採許可證。“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礦產資源補償款和採礦權價款是不是一回事啊

不是

什麼叫兩權價款項目

兩權價款項目是指獲得探礦權和採礦權,並且向政府繳納兩權價款的項目。兩權指探礦權和採礦權。兩權價款指獲得兩權而向政府支付的價款。

探礦權與採礦權統稱為礦業權既兩權,都是一種用益物權,權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權利,但權利內容不同,權利人的義務也不同。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通行;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優先取得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範圍內勘查發現的新礦種的探礦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按國家規定銷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礦產品等。而採礦權人的權利則主要是在批准的礦區範圍內建設採礦所需要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在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內從事採礦活動;獲得被許可開採的礦產品及共、伴生礦產品;在礦區範圍內開展生產勘探;按國家規定銷售礦產品和確定礦產品價格;按國家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地上物權;按國家規定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社會公開融資等。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與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的區別是什麼?採礦權價款又是怎麼回事?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建[2003]530 號)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三條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包括:

(一)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二)採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採礦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第四條 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包括

(一)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二)採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第五條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採礦權使用費按礦區範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條 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取標準:

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採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七條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採礦權人在辦理勘查、採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採礦權人在辦理勘查、採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準,將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採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採許可證。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屬於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範圍的探礦權採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財政部開設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屬於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範圍的探礦權採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第九條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第十條 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諮詢費、中介機構佣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有地勘單位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煤採礦權價款每噸交多少

■我國一直用探礦權和採礦權代表礦資產,這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在許多情況下,其法律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

■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政府應把自己定位為兩權的審批者,而不是兩權的決定者

■建議在礦法修改中確立以下術語:礦業權分兩級:探礦權、採礦權;礦產資源資產,不分級。

李裕偉對於同一個礦產地,說起採礦權,人們總覺得它的價值要高於探礦權,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在法律的層面,探礦權和採礦權是有區別的;但在經濟的層面,探礦權與採礦權並不一定有區別。

國外礦業權、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首先,我們要引入礦產資源資產(以下簡稱礦資產)的概念,它同這宗資產是在探礦權名下還是在採礦權名下無關。譬如說有一宗煤炭資源的礦產資源資產,經評估其價值為2000萬元,那麼不論該資產是作為探礦權出讓,還是作為採礦權出讓,其價值均應為2000萬元。

正是因為在我國礦產資源法規體系中沒有引入礦資產的概念,而是用礦業權代表礦資產,具體講是用探礦權和採礦權代表礦資產,這就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其一是礦產資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礦產資源的資產實物。基於這種把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和經濟屬性混合成一個詞的現實,於是“礦業權”既作為一種權屬在政府部門審批,又作為一種資產在市場上轉讓。在許多情況下,其權力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

國外礦業權和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用兩個名詞來表示。礦業權(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對某一特定礦產地開展礦業活動的法律保障;礦資產(mineralproperty)是在該礦產地中的礦產資源實物,包括資源/儲量、礦床、礦體、礦化、異常、遠景區等,對它們應進行圈定和評估。礦資產有兩個基本權屬主體: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國,所有者是國家,使用者是企業。按照國際慣例,從礦業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礦資產等於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減去權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為Q,國家作為所有者佔有P,礦資產R=Q-P。

R是礦資產,而礦業權是對R進行法律保護。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一般說來,礦業權人是全部礦產資源資產價值Q的發現者,但他擁有隻是Q的一部分,即礦資產R,因為它必須對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國家的角度,P是國家(所有者)擁有的實際資產。Q是國家和企業共同擁有的資產,國家有權從政策和法規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但不能進行微觀處置。國家還應對Q的實物形態進行宏觀調控,以保障國家經濟系統的健康運行。我國由於權屬和資產使用同一個名詞,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間的資產關係。

在“一級市場”資源出讓操作中,有關單位讓評估機構再按採礦權評估一次探礦權,從而獲得一個更高的價款,這違背了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有了礦業權和礦資產兩個名詞,就知道從資產的角度來看,為什麼探礦權資產和採礦權資產沒有區別了。例如,某礦產地有1000萬噸煤的控制儲量,還有2000萬噸煤的推斷資源量,還有一塊30平方公里找煤遠景區,經評估,這三項價值1億元人民幣。那麼,該礦資產的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只要沒有進一步的地質勘查工作投入,那麼,不論礦業權人被授予的是探礦權還是採礦權,該礦產地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我們這裡討論的是所謂“二級”市場的礦資產價值問題。

對於“一級市場”,這時候指的是國家的礦資產而非企業的礦資產。國家的礦資產用P表示。由於......

採礦權價值 如何評估

採礦權價值

採礦權的價值評估實質上是基於社會平均生產水平,採用適宜的評估方法,在特定的條件下作出的價值估算。由於客觀上評估對象範圍內不同區位的礦石品位、厚度、開採條件等都存在差異,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對應的生產成本、採選技術指標也不盡相同。但在評估實踐中,為了便於操作,對礦石品位、厚度、開採條件等都按其平均值來考慮,即將評估對象範圍內的礦體視為均質體來處理,不同區位的礦石質量、品級及生產成本指標也都完全相同。按照這種操作思路,我們可這樣理解,就評估對象整體範圍而言,不同區位的單位礦石價值是相同的,反映在評估計算期內不同區位的單位可採儲量的採礦權評估價值也應該相同。因此,可以用整合區內的“單位可採儲量採礦權評估價值”這個概念,來表徵該整合區內評估對象——礦產資源的稟賦、開採該資源所需的內外部經濟技術條件及盈利能力。

以多礦整合的整合擴大區、生產礦山的邊角擴大區及新增資源儲量為評估對象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就評估對象本身而言,在現實生產中是作為整合區或原礦山的一部分進行整體設計、開採的,而非單獨將其作為主體進行開發。按評估應遵循的客觀性工作原則,我們認為將整合擴大區、邊角擴大區及新增資源儲量併入整合區、原礦山進行整體評估,然後再用其單位可採儲量採礦權價值分割估算評估對象的價值是目前評估條件下解決該類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對這種評估方法我們暫稱為“單位可採儲量採礦權價值估算法”。

三、評估方法

將整合擴大區、生產礦山的邊角擴大區或新增資源儲量為對象的採礦權按其所依附的劃定礦區範圍或採礦許可證載明的礦區範圍作為一個整體。選用適宜的評估方法進行採礦權價值估算,然後求出其單位可採儲量的採礦權價值(評估值除以評估利用的可採儲量),再用評估對象範圍內的可採儲量與其相乘,即為評估對象的採礦權價值。用公式表示為:

式中:Q—評估對象範圍內的可採儲量;

PP—評估對象所在礦區範圍內,其單位可採儲量採礦權價值。

四、應用中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對整合區的採礦權評估,參照《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中評估方法列述的注意事項即可。

2、在整合區採礦權價值估算中,對非煤礦山評估選用的礦石品位、品級應與評估對象範圍的礦石平均品位或礦石品級應相同;對煤礦其原煤的銷售價格應按評估對象範圍內的煤質,採用當地原煤價格確定。

3、評估對象範圍內的設計損失量計算相關圖件及彙總表應附在報告附件中。

礦產資源費會計分錄

如果能退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不能退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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