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有哪些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行政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憲法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什麼是行政法規,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文件的名稱有什麼區別?

行政法規的名稱:條例,規定,辦法。行政規章效力小於行政法規,其名稱為,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但不得為條例。

希望採納

行政法和行政法規有什麼區別

行政法是有關行政活動、行政機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等。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屬於會計行政法規的都有哪些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制定的依據是《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會計基本法。如國務院發佈的《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辦法,規定等都屬於會計行政法規。

行政法律有哪些

最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川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還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簡單地說: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規是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其中國務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制定的叫地方性法規,規章是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訂其他各級人民人大和政府制定的。

行政法規哪些部門有權制定? 20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附: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這幾種法律文件級別不同、效力不同、制定部門也不同,注意區分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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