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請問: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種類包括: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非行政許可比照列入。具體許可、非許可項目以《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的清理、認定結果為準。

2.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欄項目要以每個單行法規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為標準,每個具體違法行為填報一條“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包括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責令悔過等)。警告屬於申誠罰,是一種影響相對方聲譽、給相對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壓力的處罰。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相對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如淫穢錄像帶、非法出版物等。

(4)暫扣、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5)責令停產停業。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展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也叫“即時強制”。二是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1)對人身的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戒毒、強制扣留、強制管束、強制約束、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強制履行、強制服役、對在公共場所鬧事者採取強行帶離現場或驅散等等;

(2)對財產的強制。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等;

(3)對行為的強制:強制許可等。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行拆除、強制銷燬、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

4.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有以下幾種:

(1)稅的徵收。包括國稅、地稅和關稅三大類。

(2)行政性收費的徵收包括:環保費的徵收。如排汙費的徵收等;資源費的徵收。如礦產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等;建設資金費的徵收。如重點水利、電力建設項目的資金徵收、重點能源項目、交通項目的建設資金項目的徵收等;使用費的徵收。如土地使用費、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管理費的徵收。如工商管理費、城建管理費的徵收等;滯納金徵收。

5.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撫卹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金、自然災害救濟金等。

具體表現形式:安置、補助、撫卹、優待、救災扶貧等。

6.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有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

(1)對自......

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徵的行政措施的總和。所謂共同特徵,是指該種行政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特定事項做出的能產生行政法律後果的行為。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有四個要素:

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這是主體要素。不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不是行政行為。但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實施的行為,也可能是行政行為。

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為的單方行為,這是成立要素。即該行為無需對方同意,僅行政機關單方即可決定,且決定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負有服從的義務,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稅務機關決定某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執行,如果不執行,稅務機關有權從其銀行賬戶中劃撥。如果納稅人不服,也必須首先按決定納稅,然後申訴或起訴。

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這是對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組織。如甲打乙造成輕微傷害,行政機關為保護乙的權利而拘留了甲,該行為是對甲、乙作出的,甲、乙即為特定的公民。 叮   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這是內容要素。如專利局將某項發明的專利證書授予了甲企業,該企業即獲得了該項發明的專利權

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行政裁決等。以上是主要的具體行政行為。

請問,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有什麼區別?謝謝它們所表達的意思一樣嗎?謝謝。

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為行為,還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知道”發生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標準

實踐之中,根據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方式的不同,認定的標準也有所不同:如果海關以書面方式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則管理相對人收到有關書面決定之日(即有關文書送達之日)就是其知道海關作出某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由於實踐中海關絕大多數執法行為都是以書面方式作出的(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款繳款書等),該標準是認定管理相對人複議申請期限時間起點的一種主要方式;如果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決定是通過公告形式送達的,則以公告註明的日期或者以公告的日期,作為管理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如果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不送達書面決定,則按照管理相對人所主張的實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作為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作為被申請人的海關對此有異議的,應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由複議機關根據事實情況,按有利於管理相對人的原則作出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行政複議法》第九條中所規定的“知道”,是指法律上的推定,所謂“推定”是指不論管理相對人實際上是否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譬如有關法律文書已送達當事人),複議機關就有權推定管理相對人“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這一事實

非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

“非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事實行為中的行政暴力行為。行政機關的暴力行為已經喪失了行政行為(法律行為)的性質,是嚴重違法的行為。其實,行政機關的行為,以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為標準,可以劃分為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為目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實上也會對行政相對方權利和義務造成一定影響的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又有多種,如行政機關日常的維持、建設行為、諮詢和通告行為等等,其中重要一項就是行政暴力行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三)(四)(五)項,以及第4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幾類國家機關違法使用武力的行為都是行政事實行為中的行政暴力行為,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行賠規定》第3條所說的“非具體行政行為”並不是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法律行為,並且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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