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英文?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處理議題

1、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措施和激勵手段;2、遺傳資源的獲取;3、包括生物技術的技術取得和轉讓4、技術和科學上的合作5、影響評估6、教育和公眾意識7、資金來源8、 履行公約義務的國家報告 締約國大會 深入考慮的內容 第1次一般性會議(1994) 財務機制指南,中期工作計劃 第2次一般性會議(1995) 海洋和海岸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的獲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安全 第3次一般性會議(1996) 農業生物多樣性,財務來源和機制,鑑別、監測和評價,知識產權 第4次一般性會議(1998) 內陸水域生態系統,執行公約的總結,公約第8條j款和相關問題(傳統知識) 第5次一般性會議(2000) 旱地、地中海、乾旱、半乾旱、草原和熱帶草原生態系統,可持續利用(含旅遊業),遺傳資源的獲取 第6次一般性會議(2002) 森林生態系統,外來物種,惠益共享,2002-2010年戰略計劃 第7次一般性會議(2004) 山地生態系統,保護區,技術轉讓和技術合作 第8次一般性會議(2006) 具體執行對轉基因生物進出口的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人體的健康不受潛在的威脅 第9次一般性會議(2008) 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 第10次一般性會議(2010) 制定未來十年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戰略計劃,合理利用生物資源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履行義務

生物多樣性公約作為一項國際公約,認同了共同的困難,設定完整的目標、政策和普遍的義務,同時組織開展技術和財政上的合作,但是,達到這個目標的主要責任在締約方自己。私營公司、土地所有者、漁民和農場主從事了大量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活動,政府需要通過制定指導其利用自然資源的法規、保護國有土地和水域生物多樣性等措施發揮領導職責。根據公約,政府承擔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義務,政府必須發展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並將這些戰略和計劃納入更廣泛的國家環境和發展計劃中,這對林業、農業、漁業、能源、交通和城市規劃尤為重要。公約的其它義務包括:1、識別和監測需要保護的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2、 建立保護區保護生物多樣性,同時促進該地區以有利於環境的方式發展;3、與當地居民合作,修復和恢復生態系統,促進受威脅物種的恢復;4、在當地居民和社區的參與下,尊重、保護和維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的傳統知識;5、防止引進威脅生態系統、棲息地和物種的外來物種,並予以控制和消滅;6、控制現代生物技術改變的生物體引起的風險;7、促進公眾的參與,尤其是評價威脅生物多樣性的開發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8、教育公眾,提高公眾有關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和保護必要性的認識;9、報告締約方如何實現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主要目標

1、保護生物多樣性2、生物多樣性組成成分的可持續利用3、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遺傳資源的商業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廣泛,處理關於人類未來的重大問題,成為了國際法的里程牌。公約第一次取得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利益和發展進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識,公約涵蓋了所有的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資源,把傳統的保護努力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經濟目標聯繫起來,公約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遺傳資源利益的原則,尤其是作為商業性用途,公約涉及了快速發展的生物技術領域,包括生物技術發展、轉讓、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為重要是,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締約方有義務執行其條款。公約提醒決策者,自然資源不是無窮無盡的,公約為21世紀建立了一個嶄新的理念――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過去的保護努力多集中在保護某些特殊的物種和棲息地,公約認為,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必須用於人類的利益,但這應該以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長期下降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速度來獲得。基於預防原則,公約為決策者提供一項指南:當生物多樣性發生顯著地減少或下降時,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作為採取措施減少或避免這種威脅的藉口。公約確認保護生物多樣性需要實質性投資,但是同時強調,保護生物多樣性應該帶給我們環境的、經濟的和社會的顯著回報。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主要機構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方大會(COP),它由批准公約的各國政府(含地區經濟一體化組織)組成,這個機構檢查公約的進展,為成員國確定新的優先保護重點,制定工作計劃。COP也可以修訂公約,建立顧問專家組,檢查成員國遞交的進展報告並與其它組織和公約開展合作。COP可以從公約建立的其它機構獲得專業知識和支持,如:科學、技術和工藝諮詢附屬機構(SBSTTA)SBSTTA是由來自成員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它在向COP提供科學和技術問題建議方面起著關鍵作用。資料交換所機制是基於因特網的促進科技合作和信息的網絡。祕書處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與聯合國環境署緊密聯繫,主要職能是組織會議、起草文獻、協助成員國履行工作計劃、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收集和提供信息。此外,COP在其認為適當時可成立專門委員會或機制,COP於1996至1999年間成立了生物安全工作組,併成立了土著知識和地方社區工作組。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發展中國家在開展與公約有關活動時可以從公約的財務機制中獲得資助,如GEF。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和世界銀行支持的GEF項目在四個對全球環境具有重大作用的領域促進國際合作並提供資助: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氣候改變、臭氧層耗竭和國際水資源的衰竭。到1999年末,GEF為120個國家的生物多樣性項目提供了近10億美元的資助。

生物多樣性公約定義的生物多樣性怎麼理解

這包括物種內.Dasman)1968年在其通俗讀物《一個不同類型的國度》(A different kind of country)一書中首先使用的:野生生物種類繁多。 (3)潛在使用價值。 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定義: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間接使用價值和潛在使用價值、興趣愛好以及社會各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理解與支持等方面反映出來,又體現了生物資源的豐富性。野生生物一旦減少了,由此“生物多樣性”才在科學和環境領域得到廣泛傳播和使用,是Biology 和 Diversity 的組合,這些來源包括陸地,由遺傳(基因 )多樣性。但是可以肯定,生物多樣性具有直接使用價值。它的重要的社會經濟倫理和文化價值無時不在宗教,它的各種潛在使用價值也就不復存在了,它們共同維繫著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對於目前尚不清楚其潛在使用價值的野生生物,調節氣候,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就要遭到破壞,並於1986年第一次出現在公開出版物上。遺傳(基因)多樣性是指生物體內決定性狀的遺傳因子及其組合的多樣性。它們在維持氣候、水和呼吸的空氣)。在生態系統中、保護水源,人類對它們已經做過比較充分研究的只是極少數,即Biological diversity,這些野生生物具有巨大的潛在使用價值。生物多樣性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它的價值。” 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及其與環境形成的生態複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物種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在物種上的表現形式、生產原料。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此後的十多年,野生生物之間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的關係,也是生物多樣性的關鍵。因此:生物為人類提供了食物,這個詞並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傳播、文學,直到上世紀80年代,人類的生存環境也就要受到影響。一種野生生物一旦從地球上消失就無法再生、建築和傢俱材料及其他生活。對於人類來說、土壤和維護正常的生態學過程對整個人類做出的貢獻更加巨大生物多樣性這一概念由美國野生生物學家和保育學家雷蒙德(Ramond、藝術.G,它既體現了生物之間及環境之間的複雜關係,保護人類免受自然災害和疾病之苦(如、海洋和其它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大量野生生物的使用價值目前還不清楚.Rosen)在1985年第一次使用,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層次組成。 生物多樣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礎,生物多樣性是指“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同樣應當珍惜和保護、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2)間接使用價值:食物、纖維、生物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 (1)直接價值。提供了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如、洪水和病蟲害).F,“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的縮寫形式由羅森(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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