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叫寬嚴相濟的教育方法

你,真是聰明,但還有些不全面。寬嚴相濟最早是用在法律上的例如:寬嚴相濟包含三個方面:寬、嚴、濟。寬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該輕則輕,指對較為輕微的犯罪處以較為輕緩的刑罰,這是罪刑均衡原則的本有之義;二是該重則輕,指因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在本應判處較重之刑的情況下判處較輕之刑,它體現了刑法對於犯罪人的感化。嚴,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嚴格、嚴厲和嚴肅。所謂嚴格是指法網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刑罰苛厲,從重懲處;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這三者中我們更應當強調的是嚴格,即該作為犯罪處理的一定要作為犯罪處理,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一定要受到刑罰處罰。當然,對於嚴重犯罪仍然應當堅持“嚴打”,也就是該重則重,發揮刑罰的威懾力。濟,具有以下三層含義:救濟、協調、結合。所謂救濟是指因寬嚴具有相對性,故應通過寬以體現嚴,通過嚴以體現寬。 這麼解釋你能明白了嗎???

寬嚴相濟的同意詞

寬嚴相濟——指法律上寬和嚴互補,即“寬中有嚴”、“嚴中有寬”。目的是構建和諧司法,減少社會對立。

近義詞:

寬猛相濟——指政治措施要寬和嚴互相補充。

剛柔相濟——剛強的和柔和的互相調劑。

寬嚴相濟,訴訟效率是什麼意思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概述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涵義和基本內容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涵義是: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該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1]

寬嚴相濟,具體來說,對於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社會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應當堅決依法嚴懲。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輕緩犯罪、偶發犯罪及因為民事糾紛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同時,立足社會實際需要,協調重罪與輕罪適用法律寬與嚴的平衡,對重罪不能嚴厲過度,對輕罪也不能寬大無邊,應當寬嚴有度,形成良性互動。[2]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並不是教條主義,而是根據案情的特點和社會形勢來確定的,它不是一味地對犯罪進行寬容,也不是一味地進行嚴打,而是將寬與嚴有機地結合起來,其實質是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區別對待,即要有力打擊犯罪,又要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的建設。

《韓非子》有一句話“故罰薄不為慈,誅嚴不為戾,稱信而行也。故事因於世,事信適於事”。這就是說,法律懲罰很輕,並不是因為者的仁慈;懲罰很重,也不是因為者的殘暴,而是根據案件的情節和社會的形勢決定的。所以治理犯罪要取決於社會的實際情況,而採取的措施也要適應事物本質規律,才能達到預期目的。[3]

寬嚴相濟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有度,寬嚴審時。

2、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關係

對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關係問題,我國理論界觀點不一,有一種觀點認為寬嚴相濟政策就是體現刑法中規定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精神理念,是一脈相承,而不是一種新的刑事政策;另一種觀點認為這兩種政策並不可同日而語,從制訂背景、社會形勢及制定意義等一系列方面都完全兩樣,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政策。筆者認為:

(1)有一定的歷史淵源

我國1979年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作為刑法的立法依據之一,此後這一政策指導刑事立法、長達二十多年,雖然1997年刑法對刑事政策沒有新的表述規定,但是目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就是對原有“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繼承和發展,基本理念還是有點相似。從實質上來講,兩項政策的基本理念都是對情節嚴重的一系列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和懲辦,而對一些主觀惡性較小或情節輕微的案件進行寬大處理,在案件的實際處理過程中講究寬與嚴的結合。

(2)並非同一概念,是帶有時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遠煌認為,寬嚴相濟是懲辦與寬大政策的新發展。從邏輯結構及語境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中,懲辦在前,寬大在後;懲辦是基礎,而寬大是懲辦的必要調節或補充。而在寬嚴相濟政策中,寬是基礎和前提,其更加強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寬包含著應當和可以“寬恕”的絕大多數犯罪,儘量減少或減緩對社會生活的刑事幹預。

寬嚴相濟政策是新時代提出的新要求,主要立足於寬,在寬的基礎上也與嚴相濟,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打下基礎。故筆者認為寬嚴相濟政策是懲辦與寬大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是新時代下與時俱進的產物。

二、寬嚴相濟政策的兩個原則基礎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寬......

寬嚴相濟是什麼意思?對未成年初犯一般犯罪怎麼對待?

一、具體解析: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涵義是:

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該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寬嚴相濟,具體來說,對於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社會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應當堅決依法嚴懲。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輕緩犯罪、偶發犯罪及因為民事糾紛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同時,立足社會實際需要,協調重罪與輕罪適用法律寬與嚴的平衡,對重罪不能嚴厲過度,對輕罪也不能寬大無邊,應當寬嚴有度,形成良性互動。

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加大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政策。如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要嚴格落實到位,對規定的可不予批捕、可一般不起訴的情形要認真審查,如符合條件應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嚴格遵守規定的案情告知制度、專門辦理制度、親情會見制度、分案起訴制度及社會調查制亥等人性化制度。

(二)對未成年初犯一般犯罪:

1. 若未成年不滿14週歲,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即使成年後也不能追訴,可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 若滿14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 若已滿16不滿18週歲,則要完全負刑事責任,受相應的刑法處罰。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量刑要考慮動機,目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的悔改,個人成長經歷等等要素,從輕處罰。

對未成年人初次犯罪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二、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法制網是中央政法委機關報官方網站,有法律問題上“法......

什麼叫寬嚴相濟的教育方法

彈簧的原理你明白嗎?當壓力大於彈力的時候就會產生很大的反彈力當拉力大於彈力的時候就會產生一個反拉力 就是這個道理還有毛主席的、打仗的指導思想“敵退,我進。敵進,我退”寬嚴相濟,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節寬嚴的尺度。

寬嚴相濟,尊尊教導 這兩個成語的漢字寫的對嗎?

諄諄教導

zhūn zhūn jiào dǎo

[釋義] 懇切、耐心地教導(諄諄:懇切、耐心的樣子)。

[語出] 《詩經·大雅·抑》:“誨爾諄諄;聽我藐藐。”

[正音] 諄;不能讀作“chún”。

[近義] 諄諄告誡 誨人不倦 循循善誘

[反義] 不教而誅 頤指氣使

[用法] 含褒義。一般作主語、謂語、賓語。

[結構] 偏正式。

[例句] 毛主席生前總~我們;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

[英譯] earnestly enjoin

求濟的意思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對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政治目標的迴應,它的確立表明我國的刑事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完善。 一、寬嚴相濟的“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 寬嚴相濟的“寬”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 該輕而輕,是罪刑均衡原則的題中之義,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對於那些較為輕微的犯罪,本來就應當處以較為輕緩的刑罰。 該重而輕,是指所犯罪行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的,法律上予以寬宥,在本應判處較重之刑的情況下判處較輕之刑。該重而輕,體現了刑法對於犯罪人的感化,對於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二、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更應當強調的是嚴格。即該作為犯罪處理的一定要作為犯罪處理,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一定要受到刑罰處罰。當然,對於嚴重犯罪仍然應當堅持“嚴打”,也就是該重而重,發揮刑罰的威懾力。 三、寬嚴相濟的“濟”,具有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救濟,即所謂以寬濟嚴、以嚴濟寬。刑罰的寬與嚴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死緩相對於死刑立即執行而言是一種寬緩的處理;但死緩相對於無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種嚴厲的處理。正因為寬嚴具有相對性,沒有寬則沒有嚴,沒有嚴也就沒有寬。  二是協調,即所謂寬嚴有度、寬嚴審勢。寬嚴有度是指保持寬嚴之間的平衡:寬,不能寬大無邊;嚴,不能嚴厲無比。寬嚴審勢是指寬嚴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應當根據一定的形勢及時地進行調整。刑事政策的制定應當考慮某一特定地區的治安狀況與犯罪態勢,刑罰的輕重應當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一個地區的犯罪率的高低。在這種情況下,全國統一的刑事政策如何與各地的具體犯罪態勢相結合,這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要考慮的因素。此外,對於慣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應當重刑懲處。對於偶犯、初犯,應當從輕發落。尤其對於青少年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最大限度地予以寬緩處理。   三是結合,即所謂寬中有嚴、嚴中有寬。該寬則寬,該嚴則嚴。例如在對嚴重犯罪實行“嚴打”方針,以從嚴懲治為主,但並不意味著一概不加區別地適用最重之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從重處罰的同時還要做到嚴中有寬,使犯罪人在受到嚴厲懲處的同時感受到刑罰的體恤與法律的公正,從而認罪服法。 四、為何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我國在過去相當長一個時期內,都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作為我國基本的刑事政策,對於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曾經發生過重要作用。當前,建構和諧社會已經成為我國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怨憤,由此而獲得社會的長治久安。

寬嚴相濟皆是愛是什麼意思

大家的愛,不管是朋友之間的愛,家人之間的愛,愛情之間的愛,哪怕是陌生人之間,人與動物,入與植物,都有愛都有生命的氣象存在。加油,包括我們網友之間的加油鼓勵,也是一種愛!友好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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