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裁判權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領事裁判權什麼意思?

領事裁判權

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領事裁判權制度於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廢除。其後土耳其於1923年、暹羅(今泰國)於1927年、波斯於1928年、埃及於1937年,中國經兩次世界大戰,先後予以廢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與國家主權原則根本不相容的特權制度在全世界廢除。

什麼是領事裁判權(通俗易懂點的解釋)

破壞中國司法主權,如 外國人在中國犯法,不根據中國的法律制裁,而是根據其本國法律辦理。

領事裁判權 名詞解釋

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從它本身的性質和含義來看,這是外國在華僑民脫離中國司法管轄的一種特權。然而這並非是指他們可以不遵守中國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領事裁判權只是一種根據外國在華僑民本國的法律,由他們各自本國的駐華官員按照他們本國所准許的司法程序來確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的特權。總理衙門也曾明確表示外國人應和中國人一樣遵守中國的法律,如果違反應按照他們本國對類似案件所規定的法律予以懲罰。

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什麼意思?說的通俗點

是指在簽定合約雙方經濟政治乃至綜合國力不是一個起點的兩國。如雙方國可以在對方領海內航行、貿易不用像其他國家需要通關交費。其他當面亦如此。雖然表面是2國之間都獲利,但如早期同美國千定的條約一樣,因為美國在我國有市場,而我國很少有人去美國消費

什麼是領事裁判權?什麼是片面最惠國待遇?

領事裁判權:

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實際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領事裁判權就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

片面最惠國待遇:

是指一國在通商、航海、稅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另一國享受現時或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同樣的一切優惠、特權或豁免等待遇。此種待遇稱為“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的取得必須有條約和根據。最惠國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相互享受最惠國待遇。但清朝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往往只片面規定該締約外國得享受最惠國待遇,而中國則無對等權利,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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