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配槍嗎?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員給配槍嗎?

2個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都沒有 但法警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配槍

檢察院裡面那個部門可以帶槍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槍支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二章 槍支的配備範圍

第四條 檢察幹警使用槍支,是依法執行公務的需要,必須嚴格按配備標準和範圍配發槍支(見附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檢察、反貪汙賄賂檢察、法紀檢察、監所檢察等部門負責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因執行公務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務用槍。

第三章 使用公務用槍人員的條件

第六條 使用公務用槍人員必須政治上可靠,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參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槍支性能、使用方法。

第七條 使用公務用槍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政治人事部門資格審查後,參加省級人民檢察院槍支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填寫《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報相應公安機關批准後,領取《公務用槍持槍證》。

第八條 使用公務用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配槍資格,由所在單位收回槍支和持槍證件:

(一)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三)喪失依法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四)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惡習的;

(六)違反規定濫用槍支的;

(七)違反槍支保管、使用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八)其他應取消配備公務用槍資格的情形。

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堅持經常對使用槍支人員進行紀律、安全方面的教育,定期組織實彈射擊訓練。

第四章 攜帶和使用槍支的規定

第十條 檢察幹警在依法執行偵查、拘傳、勘驗現場、搜查、監視居住、值班等公務時,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攜帶槍支。

第十一條 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公務用槍持槍證和槍證。

第十二條 持槍人員必須將槍支貼身佩帶,做到槍不離身,嚴防因麻痺大意造成被搶、被盜、丟失。

第十三條 攜帶槍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將槍支、彈藥交給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

(二)嚴禁將槍支、彈藥存放在家中、辦公室的普通桌櫃內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

(三)嚴禁用槍支開玩笑和槍口對人;

(四)不準帶槍酗酒、遊覽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五)不準帶槍進京,如確係需要,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六)不準用槍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風或恫嚇群眾;

(七)不準玩弄槍支、隨意鳴槍或打獵。

第十四條 持槍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如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槍支:

(一)執行偵查、拘傳、勘驗現場、搜查、監視居住、值班等公務時,遇暴力抗拒、搶奪槍支、行凶殺人、犯罪嫌疑人逃脫的;

(二)檢察幹警生命安全遭到暴力威脅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持槍人員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使用槍支,除遇特別緊急的情況外,應當先進行口頭警告或鳴槍警告,犯罪嫌疑人停止實施犯罪、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時,應當停止使用槍支。

使用槍支後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檢察機關。

檢察官也能配槍麼?

一般不配,在執行有危險任務時臨時帶槍…·

檢察官可以配槍嗎?

檢察機關都有公務配槍,在執行公務中需要佩帶槍支的,可申請配槍,同時配備持槍證,以示合法持槍。

檢察院執行任務能配槍嗎

法院、檢察院裡的可以配槍、還有檢察院擔負偵查工作的檢察官可以配槍,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配槍。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的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批准後施行。

在中國,給法官、檢察官配槍有可能嗎?

按照法律規定,法官不能配槍。但是執行偵查人物的檢察官可以配槍

司法警察會配槍執勤嗎

司法警察分為獄警和司法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業警。獄警是配槍的,業警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配槍執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章第九條之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凶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檢察院法警有槍嗎

1、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法律規定是配置制式槍支的;

2、槍支實現集中管理,也就是說槍支不是歸個人保管的;

3、換句話說,檢察院的法警沒有槍,配置的槍不是給個人的。

4、法警在公務活動中,需要使用警械、槍支,必須事先經法定程序,在法定情形下,經檢察長批准方可使用。

檢察院已經判定持有槍支罪,法院會怎麼判刑

檢察院不予批捕是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沒有逮捕的必要。法院是否判刑要看檢察院向法院起訴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果法院認為構成犯罪,也有可能會判緩刑。

什麼警察才配槍

不是不配,是因為經費不足,前些年有的警察在設卡抓綁訂的時候都穿不起防彈衣。

理論上任何警察在任務需要的時候都可以領用槍支的——《槍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平時不用的時候一律鎖在庫房裡,但事實並不是這樣。

一樓的朋友說“刑警都在公安局、派出所裡沒有刑警”,這種說法完全錯誤。“刑警”就是負責刑事偵查的警察,屬於公安系統中的一個警種,各級公安機關都有。公安廳/直轄市公安局設各警種總隊、市局/直轄市分局設支隊、分局/縣局/直轄市城區派出所設大隊、派出所設中隊。所以派出所是有刑偵中隊的。但是部分派出所警力、經費嚴重不足,有的邊遠地區派出所只有5、6個人甚至只有一個人,這樣的派出所根本分不出隊來,武器也就無從談起了——警械還是有的。

“現在一般都是刑警配槍,以前是警察都有配槍後來改革了”?

繁華地段彆著64巡邏的是刑警嗎?抱著79滿世界兜風的是刑警嗎?巡警配槍、巡特警配槍、交警配槍,至於治安、經偵、國保、禁毒之類的就更別說了。

另外告訴“7878987”兩個常識性的問題:9mm轉輪手槍是給巡警配發的;現在很多地方的110指揮中心接警以後都是指派就近的派出所來出警,要都沒槍你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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