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前協議?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鑑於婚前協議的這種合同約束力,很多男女結婚之前選擇通過訂立婚前協議的方式來確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麼具體來說婚前協議包括什麼內容?換句話說,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婚前協議包括什麼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範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

4、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後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二、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婚前協議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婚前財產的具體信息、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婚前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時間等信息。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1)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性收入。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3、確定婚前協議內容,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3)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婚前協議包括什麼內容”以及“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如果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所以訂立婚前協議以及後續財產的處理,最好請專業律師介入,幫助你訂立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及時轉移不動產的所有權,規避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般婚前協議要怎麼寫給點意見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後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另類“婚前協議”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並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於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後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後,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 婚前協議書範本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____,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製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製為: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製: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婚前協議書 第一章 夫妻間生活守則 第一條 婚後不與家公家婆同住。 A. 同住之定義是指不能共同居住於同一區。 B. 同區之定義是根據香港特區政府之區域劃分法。 C. 同住之定義亦指於廿四小時內共同逗留於同一室內超過十二小時。 D. 家公家婆亦泛指男家之所有親友。 第二條 未得妻子同意,恕不招待男家之親友。 第三條 未得妻子同意,丈夫不能勉強妻子與男家親友聚會。 第四條 丈夫不得向妻子說謊。 A. 不論謊話是善意或惡意,均不被接納。 B. 丈夫對妻子不得有任何隱瞞,所講的必需是事實之部份或全部。 第五條 男主內,女主外,丈夫要負責家中一切......

新娘大作戰裡凱文的婚前協議是什麼意思

其實這是因為凱文的婚前恐懼症所引發的,因為懼怕結婚之後的各種事情,所以寫了婚前協議書!結果這個婚前協議說卻被AB所飾演的何靜發現了,這時候何靜就開始生氣了!心裡面各種不開心,覺得自己只是想要得到一份完美的婚姻,而不是想去約束誰!

什麼是婚前協議及其重要性

一般婚前協議主要是為了分清婚前財產,和離婚時候財產的分配問題。主要是男女雙方家庭條件差的比較大,一方為了防止另一方吞併財產用的

婚前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可以公證,不公證協議也是有效的。

電視劇婚前協議結局是什麼

電視劇婚前協議結局:

楊小庭一巴掌打在高寒臉上,高寒對幾人說都看見了啊,那我也沒什麼好解釋。楊小庭走後高寒對初征說對不起,高寒告訴初征自己騙了她,楊小庭他們在進門前自己就知道他們會出現。初征問高寒這麼說是在替楊小庭取證?高寒告訴初征是的,自己不能眼睜睜的看著楊小庭被銀潤吞掉。初征明白了高寒自己在利用自己,初征問高寒自己在他心裡到底算什麼。初征也像楊小庭一樣一巴掌打在高寒臉上。張凱銘知道了尹飛患了重病,知道自己誤會了尹飛和玲瓏。張凱銘到了尹飛家,尹飛畫了一幅玲瓏的畫是送給張凱銘的。尹飛勸張凱銘好好的愛玲瓏,如果不能愛玲瓏請凱銘好好愛他們的孩子。尹飛又謝謝玲瓏陪自己走過這最後的日子,尹飛就這樣離開了。夜晚張凱銘一個人反思自己所做的事情,為了贏出賣自己的朋友,和老婆離婚,張凱銘一個人哭了。以尹飛家張凱銘請玲瓏再給自己一次機會,一定會好好的愛她,愛孩子。法庭上本來楊小庭已經贏得了該有的一切,但張凱銘又站出來指出這並不是事實的全部並且當庭宣佈和楊小庭之間的合約關係,同時願轉為證人。高寒不想再讓張凱銘說下去,但為了自己本心張凱銘指出是楊小庭把初征送到高寒身邊。張凱銘在法庭上指出初征是有可能愛上高寒,但高寒是不可能和初征發生什麼甚至是出軌行為。審判長問張凱銘有什麼可以證明他所說的一切。這時雨海走進了法庭。雨海帶來了的證據可以證明初征和高寒之間是清白的。雨海在法庭上講述讓楊小庭知道了高寒就是故意要把手中的財產送給她。雨海告訴楊小庭應該相信高寒,相信高寒的忠誠和愛。雨海取得證據的方式是違法的,雨海願意承擔這一切後果。高寒也站了起來講了一翻話,高寒堅持離婚,高寒能堅持的只是這段婚姻乾乾淨淨的開始,乾乾淨淨的結束。法院的判決下來了,沒有判高寒和楊小庭離婚。初征告訴高寒已經和陳總說過了三天後會把他們的資金還回來。高寒要離開,楊小庭問高寒要走多久會去哪,楊小庭對高寒說或許兩人沒辦法走完人生路,但可以開拓新的事業。高寒說自己是個太隨性的人,經營不好婚姻也經營不好事業,或者做個自由的設計師不錯。高寒請初征和楊小庭尊重自己的選擇。玲瓏和張凱銘的孩子出生了,雨海出獄後終於和靈兒在一起。

婚前協議內容簡介:

該劇講述三組婚姻牽出的一系列婚姻背後的曲折故事。小律師張凱銘 和女友蕭玲瓏的婚姻為兩家人上一代的情感糾葛而走得異常艱辛,另一對夫妻楊小庭和高寒,卻因為妻子楊小庭一再懷疑自己丈夫有外遇而使得原本深愛彼此的對方走入感情窮途。張凱銘早已離異的父母張建國和趙秀傑也終於明白這麼多年來兩人的命盤根錯節的長在了一起,早已離不開對方,於是他們復婚了。三組婚姻的互動讓所有人都選擇了相信愛而並非物質。一紙協議並不能解決婚姻中產生的所有問題,一段美好的婚姻是需要相濡以沫的兩個人共同攜手完成的,婚姻的真諦就在於我們選擇相信對方包容對方的一切。

婚前協議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屬於合同的範疇。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此規定賦予了公民無限的自由,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任何協議都有效且自簽訂起便受此協議的約束,此協議設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違反設立的義務則可以依法尋求救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在婚前與配偶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根據你上述的簡單描述,你朋友的婚前協議是否有效,主要是根據有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來判斷。限於篇幅,下列將作簡要分析:

首先,該協議是否在雙方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籤訂的。如在酒後半醉半醒間女生突然亮出此份自己私下準備好的協議,趁男方情緒激動之餘讓對方簽下此協議;或是是因為婚前意外懷孕或是有什麼把柄落在女方手裡,迫於各方壓力而委曲求全與對方結婚。且女方為了防止男方婚後出軌等原因致使雙方離婚而吃虧,預先逼迫男方簽訂此懲罰措施而逼男方簽訂一離婚就將全部財產歸女方所有等等,或是其他非法干預行為的基礎上籤訂。只要符合上述幾個大原則。

其次,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前所述受協迫)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同上例);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上例);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上例)。

再次,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如男方確實是自願與女方訂立你所說的協議,覺得自己確實為了對方可以付出一切。但男方名下的房子跟轎車等都為男方父母所購置的,按理說應該是他父母的財產,如果此時男方以為此協議所指的只是自己名下的存款而已,則為重大誤解。)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簽訂的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婚前協議公證有什麼好處?

易軼律師解答:您好,很範興為您解答有關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的相關法律問題。所謂的婚前協議公證,主要是指婚前協議裡涉及的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協議是否必須公證?答案並非必然。如果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後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中的約定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以不必公證。當然,如果是出現下列兩種情況,建議公證,可以避免之後不必要的糾纏和麻煩。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裡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當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婚前協議怎麼寫 50分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後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另類“婚前協議”部分內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並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於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後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後,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 婚前協議書範本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____,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製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製為: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製: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婚前協議書 第一章 夫妻間生活守則 第一條 婚後不與家公家婆同住。 A. 同住之定義是指不能共同居住於同一區。 B. 同區之定義是根據香港特區政府之區域劃分法。 C. 同住之定義亦指於廿四小時內共同逗留於同一室內超過十二小時。 D. 家公家婆亦泛指男家之所有親友。 第二條 未得妻子同意,恕不招待男家之親友。 第三條 未得妻子同意,丈夫不能勉強妻子與男家親友聚會。 第四條 丈夫不得向妻子說謊。 A. 不論謊話是善意或惡意,均不被接納。 B. 丈夫對妻子不得有任何隱瞞,所講的必需是事實之部份或全部。 第五條 男主內,女主外,丈夫要負責家中一切......

哪些協議屬於婚前協議,婚前協議是什麼意思

婚前協議(Premarital Agreement / Prenuptial Agreement),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婚前協議又稱為“prenuptial agreement”。

中國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給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江蘇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利軍說,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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