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的主體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法律制定的主體是指公民還是國家

法律制定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

法律制定的主體就是立法主體,

立法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權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範性文件以及認可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

第一,立法主體實際上主要是國家機關。

第二,有關國家機關只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才能成為某些立法的主體。

第三,應當注意組成國家機關的個人和國家機關之間的聯繫和區別。

第四,應當注意參與立法者和立法主體之間的聯繫和區別。

當代世界各國的立法主體主要有:  1、具有代表性質的權力機關,即議會(人大)

2、具有管理性質的行政機關,即政府

3、具有創制判例性質的司法機關,即法院及法官

4、被國家機關授權或由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團體

5、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享有全民公決權或立法複決權的公民個人。

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主體有:  1、有立法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人民代 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分別報有關上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2、國務院及其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等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3、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

制定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在我國立法主體構成體系中處於軍事立法主體的地位 。

4、有立法權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規章。

社會主義法律制定的主體是什麼

在中國,制定揣律的主體有很多,根據法律的內涵不同有以下兩種區別:

廣義的法律包含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國務院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同主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具體名稱各不相同,但都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審判案件的依據。

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還有一個主體是最高法院,其制定的司法解釋同樣有效力。

簡述我國法律制定的主體及內容 15分

包括:憲法,全國人大;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地方的人大;經濟特區規範性文件,經濟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政府;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他由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由國家之間締結或加入。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什麼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僅侷限於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佈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閥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規章的制定主體有哪些

什麼是行政法規?它具有哪些基本特徵?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行政法規具有的特徵是:

1、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激

2、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

3、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

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1、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2、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什麼是行政規章?行政規章的基本特點有哪些?

行政規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和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行政規章的基本特點有:

1、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即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的機關;

2、行政規章的制定根據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決定、命令的授權;

3、行政規章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規章具有法的屬性。

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和有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的規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在內容上,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延伸和細化,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層次。根據憲法和法律,有權制定行政規章的行政機關有:(1)國務院各部、委;(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4)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章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

參考資料:百度一下

法律的效力高低取決於什麼,是制定主體的地位?

效力和制定主體有一定關係,一般制定的主體地位越高效力越高。但同一主體可以制定不同法律。正常情況是,憲法>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級政府)。省級人大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規,它的效力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平級,有衝突要由全國人大裁定效力。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有衝突,可由國務院裁定效力,但國務院只能判後者無效,如要判前者無效要提交全國人大。簡言之,人大>政府,人大、政府各自序列內,上級>下級。政府的紅頭文件不屬於法律體系。此外同一級別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普通法律提議制定,修改的主體是什麼

全國人大常委會。

什麼的法律關係主體是特定的

債權的法律關係主體是特定的,有明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知識產權屬於對世權,不特定的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以下哪些是規章的制定主體

《立法法》 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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