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的精神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法的精神有哪些?你認為最重要的法的精神是什麼

在看這些案例的時候,我的腦中不自覺地在盤旋著一個問題,那就是,法律究竟是為什麼而生?或言之,它的精神是什麼?它的使命是什麼?

而在這個問題閃現之後,答案是:法是規矩,是秩序。這便是它的使命,使得社會井然有序,讓紛爭得到很好的處置,一切處於條框之中,雜而不亂,法,律也,律,約束之意也。我讚許自己的回答,感覺很是滿意。然而,偏偏不巧的是,一行字映入眼簾:法的精神,便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讓其權利在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救濟。

這便是書中的答案。這便是英美法系之下的法的使命。

或許有人會說,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都是法的作用的一部分,然而,這其中隱約的區別,讓我更加體會到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中不可逾越的鴻溝。二者的精神是截然不同的。

大陸法系的精神很大程度上以正規法典形式出現,條理清晰,浩如煙海但不乏秩序,約束社會事物發展,使其處於規矩之中,是它的使命。這是由上而下的政治體制發展歷史所決定的,根深蒂固,無法撼動。

英美法系的精神相比前者總是多了些靈活,充滿了人性對自由的追求和人權的盡善盡美的保護的追求,他們不會因為一個社會而去犧牲一個個體,雖然理想和現實總有差距,但這種追求始終如一。這便是一場自下而上的社會運動發展後所孕育出的社會規則。人們在不斷突破中完善他們的體制,靠近他們的目標。

這便是二者的不同,正因為使命不同,所以呈現出的狀態不同,所以法律運行的規則不同,所以體現的精神自然也不同。或許,我的答案是正確的,這種大陸法系的思想不只是我一個人有,它存在於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或許,我的答案是錯誤的,學了兩年的英美法,竟是這樣的結果。

我自然而然地想起了我們國家的法律,想到了一個現代化法制國家的法制建設。

無論是大清後期對西方法律的引進,還是辛亥革命後對西方法制的推崇,都是換湯不換藥罷了。除了把那些西文譯在紙上,怕是再也沒什麼作用了。因為它缺乏存在的基礎,無本之木怎能存活?無論是於上,還是於下,怕都是把他當成表面的文章罷了。

而現代中國的法制又是個什麼狀況?

不過是政治的華麗外衣而已。真是悲觀的論調啊!可現實不是如此麼?

法律的思想是飄忽不定的,我們在搖擺中無法抉擇,我們崇尚英美法系的人權自由思想(多半是伴隨政治的腳步被別人逼著走出來的路子),我們自身的法律歷史又更傾向於嚴謹的大陸法系,所以我們的法律在很多情況下也多元化了,也不知道該是什麼樣子了。人人有話說,但卻莫衷一是,無法下結論,我們在混沌中迷茫地前行,我們總想走一箇中庸之道,所以有了特色的“調解”制度,但是不是所有問題都能如此解決,可這種思想卻貫穿到了法律當中,無法辨明黑白,這便又滋生了矛盾。因與果相互交雜,我們在“差不多”的思想中走我們的法制之路。

論法的精神的內容簡介

《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最重要的、影響最大的著作。該書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範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此書被稱為是“亞里斯多德以後第一本綜合性的一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凝結了孟德斯鳩一生的心血。作者指出法律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係,法律之間也有關係。這些關係構成“法的精神”。作者闡述了自然法理論、法和法律定義,法律與政體關係,以及政體分類、各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等問題。闡述政治自由和三權分立學說,並以英國為例提出了君主立憲制的政治主張。論述了自然條件同政治法律的關係,認為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約性。論述了法律和工業、商業、貨幣、貿易、人口及宗教等關係,主張興辦工商業,發展貿易,反對橫徵暴斂,促進國際交往和世界和平。並論述羅馬繼承法和法國民法的起源和變革。強調嚴格區分各種法律規定的範圍和制定法律應遵循的原則及其應注意的問題 。這部著作的分權理論被美國憲法、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吸收。19世紀各國的資產階級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這部著作的影響。《論法的精神》是一部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於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係;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係;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係。全書中譯本共分上下兩冊,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內容可概括為:①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係,政體的種類和它們各自的原則(1至10章)。②政治自由和分權學說,英國範例(11至13章)。③地理與政治關係的學說及各種推論(14至19章)。④工業、商業人口、宗教等問題(20至25章)。⑤羅馬和法國法律的變革、關於封建法律學說(27至28章,30至31章)。⑥一般性結論(26和29章)。

孟德斯鳩的“法的精神”內涵

其實就是指法的關係,他包括法與自然、社會、制度、種族、習俗、土地、氣候、上位法、古代法等一切客觀條件的關係。所有這些關係的集合與總結就是法的精神。

在書裡,孟德斯鳩詳細闡述了君主制、專 制、共和制的統治基礎、還有不同國家與民族的特性。

比如:君主制的統治基礎是榮譽;專 制國家統治基礎是恐懼;共和制國家才是法律。

關於《論法的精神》的問題 20分

你這個問題是反諷!

孟德斯鳩創作論法的精神的時代背景

孟德斯鳩所處的時代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前葉,此時正值法國封建主義和君主專制從發展高峰急劇走向沒落的時期,統治階級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壓迫廣大人民,宮廷和貴族極盡奢侈,民眾卻在飢寒中掙扎,長期的戰亂、苛政使農民起義此起彼伏,政治、經濟危機愈演愈烈。工業革命在法國逐漸興起,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與專制主義的衝突日益尖銳,資產階級革命的時機進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領域的革命也為孟德斯鳩的理論形成做好了較為充分的思想準備。英國培根的實驗主義,法國笛卡兒的理性主義對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一大批進步的史學家、科學家、哲學家、作家和進步人士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奔走呼號,他們激烈地抨擊封建主義腐朽的社會秩序。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也被廣泛接受。這都為《論法的精神》的誕生打下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論法的精神》什麼決定法律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一個國家的民情、民風、民俗決定了這個國家的法律特徵。

人們如何評價《論法的精神》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三權分立”學說的奠基人。其著作《論法的精神》是法學發展史上為數不多的鴻篇鉅著,以法律為中心,涉及經濟、政治、歷史、宗教、地理等領域,包羅萬象,內容豐富,被譽為資產階級的百科全書。至為關鍵的是其全面提出並論述了三權分立的理論。當然這部著作也有其侷限性,如在憲政上主張與封建勢力妥協,誇大自然環境的作用等等。伏爾泰對其的評論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人類政治生活的“牛頓定理”。

寫題目為論法的精神論文

駁論文的破立結合

定義:首先指出對方錯誤的實質,再批駁已指出的錯誤論點,並在批駁的同時或之後針鋒相對地提出自己的正確觀點加以論證。

議論文三要素:論點、論據、論證

根據題目寫出一個觀點,再加以闡述說明,重要的是要有說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仔細看看下面的具體介紹,以後就可以多試著寫作,這樣作文才可以有長進。此外,還要多記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應用。總的來說,議論文的論點是要解決“要證明什麼”,論據是要解決“用什麼來證明”,而論證是解決“如何進行證明”的問題。

[3]論點

論點,是正確、鮮明闡述作者觀點的句子,是一篇文章的靈魂、統帥。任何一篇文章只有一箇中心論點,一般可以有分論點。

論點應該正確、鮮明、概括,是一個完整的判斷句,絕不可模稜兩可。

①正確性:論點的說服力根植於對客觀事物的正確反映,而這又取決於作者的立場、觀點、態度、方法是否正確,如果論點本身不正確,甚至是荒謬的,再怎麼論證也不能說服人。因此,論點正確是議論文的最起碼的要求。

②鮮明性:贊成什麼、反對什麼,要非常鮮明,千萬不能模稜兩可,含糊不清。

③新穎性:論點應該儘可能新穎、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見解,不是重複他人的老生常談,也不是無關痛癢、流於一般的泛泛而談,應該儘可能獨特、新穎。

論點的位置一般有四個:文題、開頭、文章中間、結尾。但較多情況是在文章的開頭,段落論點也是如此。當開始與結尾出現類似的語句時,開頭的為論點,結尾處的是呼應論點。

有的議論文的論點在文章中用明確的語句表達出來,我們只要把它們找出來即可;有的則沒有用明確的語句直接表述出來,需要讀者自己去提取、概括。概括出的句子不應含有修辭等手法。

注意:反問句與比喻句不能作為論點,必須是陳述句

精神病人觸犯了法律,該不該追究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自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精神病人在發病時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兒第182條規定,過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時致人損害的,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如過去有精神病,其突然發病致人損害的3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關於精神病的鑑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呻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這裡你要注意區分一個概念:就是正常人激情犯罪和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

激情犯罪是人短暫的失去了理智的控制,從而在一種衝動的支配之下,做出的一種犯罪行為,使人失去理智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正是因為這種原因,才會迫使他不得不去這麼做,他的意思表示能力還是沒有失去,所以激情殺人還是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

但是,精神病人的犯罪就不一樣了,因為精神病人完全無法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麼,因此,精神病人做出的我們不能叫它行為,因為行為是要有意思表示的,但是精神病人沒有意思表示能力.所以,他們的犯罪我們只能說是一個事件,而不是一個行為.

在分清楚這一點後,你就應該知道,因為事件是客觀的,不帶有任何主觀因素的,因此法律對於事件的態度,是比較尊重的,也就是說,法律不會對一個事件去作出是非的判決,事件只是法律用來分析的階梯.

因此,法律不會對一個精神病人所做的事情去判決,這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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