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股公司是如何管理?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如何加強參股企業管控

我在集團管控權威白萬綱(華彩諮詢總裁)博客那裡找到了這些

從母子公司的定義來看,即使並非是控股公司,母公司也可以通過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從而行使對子公司的運營管控,這種情況通常是由於母公司具有很強的運營和管理能力,因此其他股東有相當的盈利預期。但在實際中,由於市場環境的多變,企業的經營狀況也會時常呈現出一些不確定因素,其他股東為了自身資產的安全,很可能聯合起來,利用佔優勢的表決權介入公司內部運營的決策,對母公司正在執行的管控造成很大障礙。

那麼,如何解決在這種情況下

1、要優先強化參股公司的治理行為,比如加大董事會召集的頻度(甚至可以達到每月一次),並且在每次董事會上,決議較多的事項,爭取把董事會層面搞成真正的決策會議,而把經理班子搞成執行會議層面.

2、如果正在前期談判中,還沒成為那家公司的參股股東,你最好評估一下強化該公司治理的可能性大不大.再來決定是否投資.

3、你的資源,產品或營銷網絡是否對你要參股的這家公司要影響力,如果是,恭喜你,如果影響力大的話,不管你參股多少,其實你擁有真正的話語權.如果相反,另外的公司雖然參股卻能影響那家公司,你得三思.

4、如果你能像某些比較強勢的基金那樣,雖然只佔一點股份,但你能通過多種方法影響有決策能力的股東,同樣恭喜你,這些方法包括,讓真正的專家去遊說這些傢伙;讓你的利益和大股東或加起來能操控公司的股東們協同起來;你和該公司的上游或下游的大玩家有同盟關係等等.

怎樣做好國有參股企業的監管工作

現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有關問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企業職工在證券市場購買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職工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一步規範企業管理層持股、投資行為,妥善解決職工持股、投資存在的問題。二是規範操作,強化管理。引入職工持股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各項規定;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通過不當行為向職工持股、投資的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三是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活力。職工持股要有利於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切實轉變經營機制;落實好職工參與改制的民主權利,尊重和維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規範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行為

(三)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訂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金引入等因素。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准可以探索通過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並在本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企業(指全資、控股子企業,下同)改制應服從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

(四)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範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規範職工持股形式。國有企業改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也可探索職工持股的其他規範形式。職工投資持股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的投資活動。

(六)明確職工股份轉讓要求。改製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准企業改制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轉等重要事項予以明確,並在改制企業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

(七)規範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

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的區別在哪?

通常說控股是指在被投資企業中擁有多數股權,這裡多數股權可指絕對多數(大於等於50%)亦可指相對多數(持股比例可能低於50%,但依然是所有股東中持股最多的一個);而參股只是說在被投資企業中有投資,並未突出強調所佔股權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權膽實際影響力。

參股公司控制力之思考 參股股東如何爭取權益

事實果真如此嗎?前幾天和公司同事交流,很受啟發,現在把參股公司如何體現權益,爭取控制力,作一簡要梳理,以下各方面根據參股股東的可控性、可操作性高低進行排序。 一、取得經營權 有些控股股東之所以要控股,尤其是絕對控股,無論如何第一選擇就是要把自己的股權做到51%及以上,就是擔心不控股就會失去對企業的控制力,這是最初始的樸實想法,因為總體上,我國的誠信環境和規範化運作還是遠遠不夠,所以企業希望通過控股而達到控制。但是,正如眾所周知的一樣,控股權不等於控制權。 控股股東儘管控股,但可能由於攤子大,距離遠,人才不夠等諸多方面的因素,事實上對於企業經營,往往無能為力,此時,參股公司的機會來了,參股公司可以通過自身能力建設,打造人才隊伍,獲取企業的經營權,儘管過程中會投入更多的人力資源、時間精力,但這是確保自身權益,甚至是放大自己價值的最好的手段,也最可行。二、確保人員派駐權 在合資合作之初,即明確雙(多)方在哪些崗位派出哪些人員,我方作為參股公司,要儘可能多地確保人員派駐權,比如控股股東派出人員任董事長,我方派出人員任總經理,對方派出人員任總經理,我方派出人員任財務經理,對方派出人員任會計,我方派出人員任出納,僅為示意,表達的意思是要確保和儘可能多地爭取人員派駐權,重大決策事項通過要實行聯籤制度。三、增加知情權當參股公司無法取得企業經營權的時候,該怎麼辦?增加知情權,儘可能多地瞭解和掌握企業的運行情況。 一般地,作為股東,參股股東具有對財務報表、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等方面的查閱權、知情權,但光有這些還是不夠,這些是基本的,但並不能有效確保參股股東的權益,因為我國大部分企業的報表真實性存疑,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具有滯後性。 所以,我們建議,在章程或三會議事規則中,儘可能多地列舉股東知情事項,比如,增加公司投資動向、資金計劃及使用情況、審計監察報告等。一方面參股股東有了解掌握這些事項的權力,另一方面要規定好時限,比如,董事會決議、公司投資動向、審計監察報告必須在幾個工作日內抄報參股股東。四、放大投票權(否決權) 作為參股股東,在股東會上表達意見是最基本的權力,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提別決議,普通決議需要1/2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特別決議需要2/3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在這方面,參股股東可以在合資合作之初,在公司章程等重要文件中,建議增加特別決議的事項,這樣,對這些事項控股股東需要2/3以上方可通過,增加了通過門檻,降低了控股股東的控制力,間接地增加了參股股東的控制力,通過否決權曲折地放大了自己的投票權,對於那些控股股東股權未達到2/3以上,或者參股股東股權達到1/3以上的參股股東,非常有意義。五、培育關鍵資源能力控制權 沒有控股權,沒有經營權,那麼需要在增加知情權和放大投票權的前提下,培育對關鍵資源的控制權。比如,合資合作生產廠家的原材料供應、核心技術控制在我方手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府關係、銀行關係我方更為牢固,等等,都是參股股東通過掌握關鍵資源而增加對合資合作企業控制力和影響力的法寶。這要求參股股東要明確哪些是合資合作企業的關鍵資源,而自身需要對這些資源能力進行強化建設。六、利用第三方監督權(推動公司公眾化) 通過引入其他股東、引進戰略投資者、推進企業上市等多種方式,使企業成為一個公眾公司,通過其他外來壓力,使得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化,更加規範化。七、放棄控制權(只追求結果) 如果你投資(參股或控股)一個公司,你的精力不足以你去參與經營、瞭解情況,或者你根本不擅長去經營管......

如何對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一般需要履行公開掛牌-轉讓程序,也就是進場交易。

批准權“看B的母公司是否授予了出資人的職責,若是,母公司(董事會)批准即可;否則,還要看B及其母公司是哪級政府所屬企業,一般由該級國資委批准。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此外,還可以參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網上都有)

股權管理中,參股或控股後如何保證投資方(或母公司)的利益?Z

最近公司在一項投資活動中,由於股權管理的問題造成公司數千萬的損失,因此肯請各位大蝦對股權管理髮表高見!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1、絕對控股(指持有51%以上股份)。2、相對控股。這裡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處於大股東地位,但另兩家或數家股東為關聯繫關係,其股份之和大於本公司股份;另一種是公司處於大股東地位,其他股東不存在關聯關係。3、不控股。這種股權關係,無論是在兼併、收購還是在純投資的都可能存在,因此派生出如何保證本公司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的利益問題。如何在新公司的章程裡對上述三種情況下制定出相應條款以保證投資方的利益?如果高層管理人員為其他投資方的關聯人員,或者是毫無關聯的外部人員,該如何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約束,但又不至於束縛其能力,壓抑其主動性?最後,財務方面的監控也是一個問題?簡單回答一下:1、絕對控股情況。此種情況下對於大股東來說,只要能實現財務控制即可。方法是派駐財務人員並進行定期審計,以便隨時掌握控股公司財務狀況。另外還可以進行戰略層面的戰略控制,如設計戰略規劃、計劃並對控股公司高管人員進行經營考核。2、相對控股中的情況,主要是通過董事長(總經理)對於全面財務管理的控制來實現。同時要實現控股股東對於該公司的財務監督、審計。對於此種情況,還要看董事會中大股東的決策權重,這對於控股股東的利益很重要。3、不控股時,作為股東方應該通過監事會、獨立審計師等方式,實現對於財務的監督,確保自身的利益。作為股東還可以調閱財務資料進行審查。這是很重要的權利。絕對控股狀態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戰略控制,只能由畝公司派出的董事及高管人員來實現,這裡不能夠在公司章程裡有這方面的控制性等的內容,否則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相對控股和參股情況,要積極爭取股東的各項基本權利,並且在章程裡實現這些權利。比如監事會、比如公司法規定的少數股東權益等內容。

什麼是參股公司

一個公司的法人投資人,其所擁有發公司股份沒有佔到控股地位,這樣的投資人公司,就是參股公司

作為一個股東如何對公司有效的監督和知情

除了必要的合作條款,還要高超的管理手段。

資金和管理入股如何分成

1、除工資,盈利部分按照利潤的20%提成,未盈利只算工資。

2、除工資,按照盈利部分20%提成後,再按出資比例分紅。

3、看你風險承受能力了,建議第一種。風險值低。現在經濟環境並不好,風險很多,也很大。不清楚可追問。

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何設置較為合理?

作者:華揚資本股權激勵常見的股權結構類型主要有三種,分散型、集中型、制衡型

1、分散型股權結構

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優點:①可以降低股東持有股份的流動性風險,帶來流動性收益;②有利於經營者創造性的發揮;③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股東持股數相近,權力分配較為平均,在股東之間存在一種制衡機制,有利於產生權力制衡與民主決策。

缺點:①由於股東“搭便車”的行為和監督成本的存在,經營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侵害廣大股東的利益;②公司股東無法在集體行動上達成一致,可能會降低公司的反應速度,使公司錯失機會,降低工作效率;③容易招來野蠻人

2、集中型股權結構

公司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優點:①形成“控制權共享收益”,控股股東的控股行為可以給公司整體(包括大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帶來收益;②解決了“搭便車”的問題,大股東有動機、也有能力去監督公司的管理層,使股東與管理者的代理摩擦減小;③足夠的投票權往往可以保證控股股東本身或其代表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由此促進企業經營,提高企業的效率水平並增加全體股東的財富;④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可以降低股東與管理者之間代理成本。

缺點:形成“控制權私人收益”,控股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從公司轉移資產和利潤,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當大股東的控制權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和制約時,大股東就會採取“隧道行為”為自己謀取控制權私利,損害眾多小股東的利益。

3、制衡型股權結構

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優點:①由於股權相對集中,大股東有加強監督減少經理的私人收益的激勵;②由於大股東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約束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常常會使得一些可能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決策不能達成一致,大股東之間無形中構造了一種利益均衡機制,有效降低了對小股東利益的侵害,即討價還價效應;③共享控制權意味著更少的少數股權需要出售以滿足融資需求。這樣,控制集團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將企業價值內部化,這將會降低他們為了增加私人收益而以損失效率作為代價的從事商業決策的動機;

缺點:①這種討價還價也可能引起大股東關注於控制權爭奪,導致公司的業務癱瘓,使小股東利益受損;②大股東對投資項目的前景、回報率、各自所承擔的成本與享受的收益的看法可能不一致,並且由於存在多個大股東,通過談判形成一致意見的難度增加,從而使得一些具有正的淨現值的投資項目被放棄,最終造成投資不足;③對管理層的監督活動是一個“公共品”,大股東之間存在搭便車的動機,最終造成監督不力,而一股獨大在解決此類問題時可能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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