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的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05-20

什麼的權利

廣泛的權利

權利是什麼?

權利

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權利」是現代自由主義政治及法學的核心觀念,其意義為個人自主性為正當。本文通過對「權利」一詞在晚清文獻和《新青年》雜誌中使用時的意義分析,以及初步統計研究,試圖揭示中國現代文化形成中是如何接受和使用個人權利思想的。研究表明,由於「權利」在中文中原有意義是權力和利益,晚清中國知識階層是從維護國家權力和利益角度意識到國家和群體的自主性為正當。這是用「權利」翻譯rights的原因。在1900至1915年間,自主性的理念適用範圍從國家(群體)拓展到個人,這一時期「權利」的意義比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義。由於中國文化中任何正當性都與道德聯繫在一起,政治文化離不開道德判斷,中國人難以接受某種不等同於道德的正當性理念。新文化運動是塑造中國現代政治文化的關鍵時期,本文選取《新青年》為個案,對其使用「權利」理念進行意義分類及初略統計,並與晚清、辛亥時期「權利」觀念的意義比較。我們發現五四時期「權利」觀念日益道德化,權利一開始被當作一種新道德,人們甚至用道德的種種屬性來評判權利。這種意義演變是以《新青年》為代表的部份知識分子拋棄自由主義、認同馬克思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本文使用的方法是關鍵詞(「權利」)的意義分析和統計,並結合思想史內在理路的疏理,來探討中國現代政治文化形成。我們力圖將某些重要觀念在中西不同文化價值系統的原有意義及翻譯傳播同重大歷史大事件對人思想的衝擊結合起來考察觀念演變。

一、從嚴復對「權利」的翻譯講起

1896年嚴復在翻譯《天演論》時,曾用「權利」一詞表達英文中rights,當時他就感到這種翻譯是有問題的。在英文詞源中,自九世紀起至今,rights核心意義均為「直」和「尺度」,從中可引出「正當」的含義。而中文中「權利」這個詞中,無論「權」還是「利」均無「正當」這種價值判斷。嚴復認為:用權利來翻譯rights,是以霸譯王;經過深思熟慮,嚴復主張將rights譯為「民直」或「天直」。在彌爾OnLiberty的譯本《群己權界論》中,嚴復在不同場合分別將rights譯為「民直」、「天直」和「權利」,以準確表達英文rights的複雜內涵。一百年過去了,嚴復對rights的翻譯並沒有為中國人所接受。為甚么今天中國人用權利來代表rights?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一個翻譯中用詞的問題。但是隻要我們去考察權利這個詞在過去一百年中意義的變化,並將它同rights的意義在西方語境中的演變作比較,就可以揭示出中國文化在近現代轉型中是如何選擇性吸收西方理念的。

眾所周知,權利在西方文化中有兩個層面的意義,第一個層面是法律的,即它指那些合法性正當權力和利益;第二個層面是普遍價值,它作為近代西方自由主義核心概念,其含義為「個人的自主性」;它是一種非道德的正當性。例如,當人們強調擁有某種權利時,是注重每個個人的獨立自主,並不涉及這些行為應不應該,或是好是壞。權利主張人的自主性具有非道德的合理性。即並不要求在自主性名義下人的行為都是好的、向善的;只要這些行為不損害他人利益(或公共規則),人就有權做這些事,權利保證了這些行為的正當性。當然,我們也注意到今天西方政治哲學家在界定權利時,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權利具有甚么意義上的道德含義,並把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也歸為倫理學。但是必須注意,今天政治哲學家在討論權利的道德屬性時,道德的定義已同我們通常所說的不同。根據康德的定義,道德是「向善的意志」。而今天政治哲學家所討論的權利的道德屬性,大多屬於麥金太爾所說的「規則......

權利是什麼意思,權力是什麼意思?

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什麼是權利和權力,兩者的關係怎樣

權力的釋義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馬克思

含義:法律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

特點:第一,權利的本質是由法律規範所決定,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應當通過制裁侵權行為以保證權利的實現。第二,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願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而權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採取的法律手段。

權利的行使要合法:第一,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第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義務的釋義

一,含義:法律義務是設定或隱藏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二,義務的性質表現在兩點:(1)義務所指出的,是人們的“應然”行為或未來行為,而不是人們事實上已經履行的行為。已履行的“應然”行為是義務的實現,而不是義務本身。(2)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義務飢對於義務的內容不可隨意轉讓或違反。

三,義務在結構上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做出一定的行為,這在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在法學上被稱“作為義務”或“積極義務”(如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納稅、服兵役等)。

第二,義務人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義務,被稱為“不作為義務”或“消極義務”,例如,不得破壞公共財產,禁止非法拘禁,嚴禁刑訊逼供,等等。

四,對於我們來說,在準確理解權利義務的相關概念之後,就需要我們對其進行更深一步的瞭解。

正確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一對關係密切的概念,應當以相互聯繫的眼光看待它們的基本性質,而不應當孤立地理解它們各自的性質。從這一前提出發,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從來源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一般都來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推導出來。後一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通常被稱為默示的或推定的權利和義務。

從範圍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明確的界限。首先,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種類及範圍,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發展水平制約,以社會承受能力為限度。其次,每項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法定界限。無論是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當在法定界限內進行。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什麼是權力,什麼是義務?

1.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力是有差異的。在探討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可將權利與權力混淆。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如掌權、當權、職權等的"權",應是指權力。而權利有兩個含義:一是指權勢與獲利,《如鹽鐵·禁耕》中有"夫權利之處,必在深山窮澤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二是法律用語,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利和享受的利益,它是與義務相對應,如選舉權、發言權、公民權等。2.權利與義務義務有三種含義: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二是道德上應盡的製作,如扶危濟貧、幫助弱者和差者等;三是不要任何報酬的義舉,如義務勞動、義務諮詢、義務演出等。納稅人的"義務"是指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它是與權利相對應的。因此,各國憲法一般都規定公民(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責任,而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這就是說,納稅是一種負擔,是一種支出(付出),或許更是一種痛苦。正如美國著名法官Judge leauened hand所說:"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去支付超出法律所要求的稅負,稅負是強迫徵收,並非自願捐獻,以道德之名要求更多,只是假冒偽。"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用語,其主體是納稅人、客體是權利與義務的具體內容。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能割裂的,權利意味著義務,義務以權利為基礎,權利又以義務為條件,即沒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受權利的義務。

我們分別擁有什麼樣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

權力的象徵物是什麼?

權力 社會學認為,權力是指產生某種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潛力;許多心理學家視權力為人們行動和互相作用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動機;還有人認為,權力就是一種與理解的預測行為特別有聯繫的動機。這些定義均沒有揭示權力的真正本質。人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必須有效地建立各種社會關係,並充分地利用各種價值資源,這就需要人對自琺的價值資源和他人的價值資源進行有效地影響和制約,這就是權力的根本目的。總之,權力的本質就是主體以威脅或懲罰的方式強制影響和制約自己或其他主體價值和資源的能力。

從哲學角度解釋,宏觀的權力即個體對整體的控制力。(如人對世界的控制力,通過向外探索獲得) 微觀的權力即個體對自身的控制力。

中國是一個崇尚權力的國家,唯有權力這個法寶不用照搬照抄西方模式。

中國也稱是世界上發明權力最早的國家,它把權力發揮到極致而更具中國特色。

仔細分析,權力與自然中對稱的結構形式比較吻合。因為,對稱一方面體現了美的意味,同時象徵著權力的高度集中與穩定。

牢牢掌管權力,歷來被看作是少數統治者的事情,因此採用對稱的金字塔式的建築結構最能體現權力的巍峨與神聖。

概括起來,中國人一貫的思維意識是:權力是屬於少數人的,是高度集中的,是不可侵犯的,是至高無上的,是高不可攀的,就像那高聳入雲的山巔。

這個金字塔式的三角形也可以倒過來,比如上海世博會中國館的設計形態,這個高明的設計師深知權力的內涵,借用這一形像充分展示了權力的巨大魔力。通過這一建築,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倒三角形的象徵意義:權力是沉重的,是高高在上的,是巨大無比的,是壓倒一切的,是不可撼動的。設計師不擇時機地張揚了權力的本質。

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建築樣式,比如故宮、天 0 安 0 門以及宮殿內的皇帝寶座,都以完全對稱形式象徵權力的高度集中穩定以及神聖不可侵犯。尤其是那些宮殿門前張牙舞爪的石頭獅子更烘托出這種權力的巨大威力。

因為權力不可侵犯也不可接近,所以故宮四周一定是高高的紅牆,深深的溝壑。皇宮貴族們一定把權力與普陀眾生隔離開來,它們深怕眾生們突然有一天翻牆而入、跨河而進,那當然是對權力的冒犯,對高府的挑戰。它們一定要把城牆加高、把河坎加固、把城門變得層層疊疊,權力安全就有了保障。

在中國,權力歷來屬於少數人,中國的統治者們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他們信誓旦旦地對老百姓說:權力在我們手中最安全、最可靠。而我們是為了給你們創造幸福。你們請放心。

什麼是權利讓度

權利讓度,有時也寫作“讓渡”,但我主張用“讓度”一詞。佛教中有“超度”一說,其“度”字內涵深刻,最能體現讓度的特點。“權利讓度”是一個法學概念,意指權利所有人通過一定方式將自己的權利或物品轉讓給他人的一種行為。權利讓度可分為有償讓度(如買賣或交換)、無償讓度(如贈予)、自願讓度、被迫讓度、有限讓度、無限讓度、習慣性讓度、傳統讓度、契約讓度等多種性質或形式。權利讓度雖然形式多樣,但其中也存在著普遍性的原則。一是權利讓度應是雙向的,當甲方向乙方讓度自己的權利的同時,也獲得乙方給予的相應回報。二是權利讓度是有限的,人們不能讓度自己沒有的權利。三是權利讓度是暫時的,人們不能無限期(超出生命期)地讓度自己的權利。權利讓度是建立社會關係的基本前提,換言之,任何社會關係或組織形式都是建立在權利讓度基礎之上的。權利讓度的內容、形式和性質決定著社會關係的基本屬性。為便於理解和敘述,不妨以舉例方式來說明權力讓度的有關問題。1.習慣性讓度。我們與子女間的權利讓度屬於這個範疇。一個自然人在其出生以後尚不具備獨立生存的行為能力,其衣食住行及應享有的公民權全賴父母照顧,相關權利也就按照習慣自然地讓度給父母。這種讓度是習慣性讓度,人類生存和繁衍的需要賦予其合理性。這種權利讓度看似單向的、無償的、無限的,但實質並非如此。當孩童依照習慣將諸多權利讓度給父母時,他也獲得了被養育的各項權利。同樣,當父母獲得扶養權後,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這種權利讓度的範圍將隨著其年齡的增長而逐步縮小,直至孩子成年,他獲得了完全公民權,這種權利讓度也就結束了。由此可以看出,所謂權利讓度,其實就是權、責利的交換。2.傳統性讓度。我們與父母間的權利讓度屬於這個範疇。在中國,贍養父母是古老的傳統。你母上了年紀,子女依照傳統履行贍養義務,同時父母也將部分財產處置權或其他社會權利讓度給子女,由子女代行權利。3.自願讓度。贈予是典型的自願讓度行為。從表面上看,贈予是沒有回報的,但實際上通過贈予,贈予人在贈予的同時,不僅獲得心理上的滿足,還會獲得受贈人的感激和社會輿論的褒獎。其獲得的回報可能必簡單的商品交易更加豐厚。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崇尚知恩圖報甚至“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的國度裡,贈予這種自願讓度是回報率最高的讓度行為。4.被迫讓度。在特定情景下,權利所有人被迫讓度自己的權利,雖然這種被迫的權利讓度已經違背了讓度的正義性,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但在社會生活中卻是大量存在的。有些被迫讓度,如搶劫、偷竊等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犯罪,但有些卻被賦以集體、社會、國家等崇高名義,使權利人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比如強拆、不合理收費、無理拘押、暴力維穩等,均是以高尚的名義施實的侵害,是典型的被迫讓度。而且這種被迫讓度往往是沒的明確邊界的無限讓度,其讓度範圍全憑強迫者的意志和能力決定。5.契約讓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實施的就是這種讓度。所謂契約讓度,就是通過合同、協議等各種法律文本規定的權利讓度。一般說來,契約讓度界限明確、時間確定,權責利關係清晰,是最具正義性和權責利相對對等的一種讓度行為,也是現代法制社會最具保障能力的讓度。其實行範圍涉及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商務、繼承、婚姻等等。6.有限讓度和無限讓度。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數顯性讓度是有著明確界限和時限的、權責利關係明晰的權利讓度,其中最典型的是契約讓度。但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界限時限模糊,權責利關係不明的無限讓度。如父母與子女間在撫養贍養上的讓度關係,就缺少清晰的界限和時限。但這些都屬於倫理範......

什麼是行使權力

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係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各級領導幹部要站在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高度,以身作則,自覺地與各種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必須正確認識權力,正確行使權力。

正確認識權利的三對關係

我們通常所說的權力,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及個人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責的支配力量,表現為領導者所具有的一定職權。領導幹部作為行使權力的主體,要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首先必須要正確認識權力與利益的關係。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的來源決定了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絕不允許個人或小團體為撈好處而損害人民的利益。只有擺正個人利益與人民利益的關係,才能從思想上行動上正確認識和行使手中的權力。因此領導幹部要樹立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思想,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把權力使用的過程當成為人民服務的過程,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盡心盡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利益。

其次要正確認識職位與責任的關係。每個領導幹部所處的職位不單是個人奮鬥的結果,更是黨和人民信任、賦予的結果。職位越高,權力越大,責任越重。領導幹部只有權大不忘責任重、位尊不移公僕心,才能真正堅持黨的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如果職位與責任相脫節,在其位不謀其政,甚至把職位、權力當成謀私的工具,“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抱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行使權力,必然走入違法亂紀的歧途。(下轉第四版)

再次要正確認識“為官”與“為人”的關係。怎樣做人,為誰當官,是領導幹部人生觀的改造必須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做人要以德為本,弘德立身,是一輩子的事。要想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實實做事,必先堂堂正正做人。這就要求領導幹部加強學習,提高修養,開闊眼界,陶冶情操,自覺地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而勤奮工作,不斤斤計較個人得失。

牢固樹立正確行使權力的五種意識

正確運用權力除了要嚴格堅持依法行政外,還要通過不斷學習提高自身黨性修養和思想品德,這與權力的正確運用相輔相成。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必須強化五種意識。

一要樹立權為民用意識。“政之所行,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執政為民是海的執政理念。黨員領導幹部必須不斷強化以民為本的觀念,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願為出發點,真誠傾聽群眾呼聲,真實反映群眾願望,真情關心群眾疾苦,多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只有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一切以人民的利益為最高標準,順民意、謀民利,才能“得民心”,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二要樹立自律監督意識。“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腐敗。制約權力需要自律,領導幹部一定要增強自律意識,常修為官之德,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慾之害,不為名所累,不為利所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嚴以律己,率先垂範,永葆人民公僕的本色。有效的監督既能夠維護權力的尊嚴,又能夠使領導幹部不拒絕、不逃避、不遠離監督。權力的監督必須依靠人民,動員全社會力量,拓寬監督渠道,改進監督方式。而有了制度,權力的監督才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有了法律才有監督的強制性和威懾力。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越大,越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身作則,清正廉潔,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在各種腐蝕和誘惑面前,善於把握自己,真正做到耐得住清貧、抗得住誘惑、守得住本色,切實築起拒腐防變的思......

中國公民擁有什麼基本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含義: (1)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公民按照憲法規定享受到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益。 (2鬆民的基本義務也就是公民按照憲掛潭串享有權利的同時。所必須承擔的某種責任。 (3)我們把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稱做基本權利和義務,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和。履行其他義務的基礎。 我國公民的八大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 (5)社會經濟權利; (6)文化教育權利; (7)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8)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譽的權利和利益。 我國公民的六大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膿法納稅; (6)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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