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後程序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刑事案件 逮捕令批准以後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來講公安機關是不會直接下逮捕令的,因為犯罪嫌疑人還沒有歸案,詐騙事實是否成立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因此一般來講是簽發拘留證,如果嫌疑人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全國公安機關係統內部的追逃網,在全國各地進行查緝追逃,這樣任何一個地區的警察只要發現此人都可以先行羈押嫌疑人,然後由辦案單位押解回原籍進行訊問。

因此,對於你家的事情,應該到公安局查詢案件辦理的程度,並督促他們緝拿逃犯。當然如果你有犯罪嫌疑人藏身的線索也要及時提範給辦案民警。

i逮捕之後接下來是什麼程序

逮捕後開始進入偵察階段,一般為兩個月,然後會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一個月,最後由檢察院移送法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定罪量刑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是什麼程序

答: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會交由公安機關立即執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請問被逮捕後的下一個程序是什麼

逮捕後的下一個程序還是在公安局偵查

然後公安局偵查完畢送檢察院

最後檢察院起訴到法院

這是正常的程序,有些特殊的案子還會有退回補充偵查等程序

逮捕通知書下來了然後下一個是什麼程序

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偵查時限一般是兩個月,但是如果案情複雜難以偵查完結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複雜的團伙犯罪、流串作案等等的,可以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延長2個月;再不能偵查完結的,如果所犯之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申請延長2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是大案要案的話最多的偵查時間為7個月。   (二)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偵結後向檢察院報送起訴意見書及案卷材料,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限為1個月,案情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認為偵查機關的移送審查證據不夠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一次1個月為最長,可以補充偵查2次。   (三)審判階段: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一審時限為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疑難複雜的案件可以申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按簡易程序審理時限是20天。   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拘,現在要走程序,走程序是怎麼回事?要多久,走完程序後是什麼?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嚴厲程度僅次於逮捕,屬於在偵查階段適用的較重的強制措施。 走程序也就是進入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審判--執行。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採取刑事拘留後的期限一般是3天可以延長到7天,對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到30天,之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情況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逮捕後還有2個月的偵查時間,之後偵查終結(這裡還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是一個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庭審判決。 這裡面的期限建議你查閱一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別強調一點: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罪行時,偵查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

被執行人被送到拘留所後的程序是什麼

1、刑事案件:派出所偵查,找證據。找到了就上報檢察院逮捕,沒有證據就釋放。

2、治安案件:罰款、警告等,然後釋放。

刑事拘留37天以後會是什麼法律程序

刑事拘留37日內批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部門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判決定罪量刑。

說逮捕兩個月,過後有什麼程序 20分

批准逮捕了就等著被起訴吧

正式逮捕後往下如何走程序?

逮捕之後由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然後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起訴至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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