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標的物的提存是什麼意思

從法律上來講,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於提存機構寄託、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通俗一點講,提存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於法定的提存機構(比如公證機關),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後,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於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

《合同法》中提存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合同法》中提存標的物是合同之債的履行過程中,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在債務的履行過程中,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然應負擔受領遲延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滅,債務人仍處於債務拘束之下,殊非公平。為解決此一問題,早在羅馬法時期就產生了提存制度,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時拋棄標的物而免除債務。但此種規定未免不利於經濟發展,於是後來設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標的物提交有關機關,從而免除債務。現代各國民法,一般都將提存規定為債的一種消滅原因。我國《合同法》把提存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合同法中的債務人把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提存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麼意思?

一、概念: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支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

二、提存的條件:《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

提存所得的價款。

三、提存的機關:目前我國的提存機關的公證機關。

四、提存的地點和方法:提存應當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機關進行。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五、提存的程序。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係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並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至於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27條第2款規定:“提存人於提存後,應即通知債權人,如怠於通知,致生損害時,負賠償之責任。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德國民法典》第374條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95條第3款亦有類似規定。我國以往的做法是,提存發生後,提存機關負有將提存通知送達債權人的義務,如《提存公證規則》第18條規定,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處有通知提存受領人的義務。我國《合同法》採取了國際通行的作法,將提存的通知義務規定由債務人承擔,該法第10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這樣規定的合理之處在於:一是履行合同義務原本是債務人的義務,由債務人為提存通知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表明自己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表現;二是由於提存不是向債權人直接為清償,債權人往往並不知情,法律規定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可以使其及時到提存機關領取提存標的物,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和損失;三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交易過程中的相互接觸和聯繫,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情況較之提存機關更為了解,由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更為合適。當然,《合同法》所規定的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只限於債權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況,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如何通知以及由誰通知,《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情況,國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如《德國民法典》第374條規定:“債務人應立即將提存通知債權人,如不可能為通知者,得免為通知。”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由提存機關履行通知義務,提存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採取適當的方式將提存通知送達債權人。《提存公證規則》第18條第2......

民法裡合同終止的其中一項提存是什麼意思?要通俗易懂的,理論的我看不懂

簡單的說,就是你要履行合同,但是對方不接受你的履行。你又沒辦法把貨在消化掉,就直接把貨拉到一個專門的提存機關,不管管你的那個合同對方要不要貨,就視為你已經交貨了。

給你舉個例子吧,我在濟南你在廣州,你買我的機器設備。我千里迢迢按照約定把貨拉過去了,你卻拒不接受。我在拉回來就陪大了,所以就把貨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亥樣就算我履行合同把貨交給你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什麼叫提存?

從法律上來講,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於提存機構寄託、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通俗一點講,提存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於法定的提存機構,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後,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於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合同終止 這句話神馬意思舉個例子好嗎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比如簽訂合同甲購買乙1000斤蘋果,甲貨款已付,到了交付的時候,找不到甲,乙就可以將這1000斤水果提存在提存機關,視為已經交付。

什麼是提存?

提存,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責任的制度。比如,債務人乙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準備向債權人甲交付貨物,但卻無法找到債權人,乙將該貨物交給提存部門,貨物被提存後,債務即消滅。在我國,公證機關是提存部門。也就是說質押財產的提存是將該財產交給提存部門。從提存之日起,提存就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行終止,債權人則對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提存物的請求權。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債權人不領取提存物的,其請求權消滅,提存物應歸國庫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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