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勞動合同終止?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什麼是終止勞動合同,哪些情況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一、什麼是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復存在。二、哪些情況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一)《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三)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四)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什麼叫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

解答: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導致勞動合同關係消滅。按照《勞動合同法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終止,而不能有約定條件下的終止,否則,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我是勞動保障監察員,從行政執法角度回答你的問題。

簡單講,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自然結束雙方權利義務了,是終止。

你的公司月中通知你不用上班,是指立即要你走人還是月底合同到期了就拜拜?前一種情況是解除,後一種是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個月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且原因是用人單位明知應付而無理拒付的,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譁門投訴,但這裡有一個問題,“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在執法層面上很難認定,勞動監察部門可能不會受理你的投訴,即使受理,也一般採取調解措施。

應當支付而一分未付但原因是雙方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已支付一定數額但你認為不滿意的,你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什麼是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指的是勞動雙方依法終止勞動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依法結算勞動者的合法工資,不得非法拖欠或者非法剋扣。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兩類:一類是法定終止,即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另一類是約定終止,即勞動合同因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 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後受到查處。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作為兜底條款。為保護處於困難情況下的勞動者不致因失業而喪失生活來源,法律對終止勞動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規定。

什麼叫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5分

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礎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在你明白了吧?

什麼是非法終止勞動合同

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非法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終止”是不需要理由的:

1,勞動合同期限已滿

2,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喪失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解散;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勞動者被開除、除名、勞教或判刑;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我猜你問的可能是“解除”的理由吧

這要看你是僱主還是僱員。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未履行完畢前,提前終止合同的行為。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的,要按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解除的書面協議。

二,用人單位解除的,以下四種情況被允許解除,不給予經濟補償:

1,試用期不合格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餘情況單位須在解除合同之日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向公會說明情況。

1,勞動者患病、工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能從事原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勞動者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4,單位瀕臨破產,經濟性裁員,按法定程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的

三,勞動者解除合同

1,勞動者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論原因是否被單位接受),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2,有以下三種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發生而導致勞動合同自行終止法律效力的。根據我國法律,勞動者被除名、開除、勞教或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當然,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上面提到的四種不用經濟補償的情況,是要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而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只要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並不需要對其進行經濟補償

辭退和終止勞動合同什麼意思

辭退的意思有兩個: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

兩個法律後果不一樣:1)未到期解除的,如果合法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如果不合法則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雙倍)2)到期終止的則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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