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終止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企業法人在什麼情況下視為終止

一、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後,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並以原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關於清算責任人如何承擔責任。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後,未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法院變更有關清算責任人為被告的,應當判決清算責任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並以清算後的財產承擔責任。清算責任人一般不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

清算責任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註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註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清算責任人佔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佔、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賠場責任。清算責任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於註銷保結人如何承擔責任。

保結人在《企業法人註銷保結書》中僅承諾對原企業未了債權債務負責處理,一般應理解為對被註銷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清理責任,而非清償責任或對債務的擔保。如企業在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後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即被註銷,保結人應當承擔清算責任。故在訴訟中,一般僅應判令保結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被註銷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並以清算後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經過適當清算程序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而註銷。債權人以原企業所欠債務起訴保結人的,保結人應當舉證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且已完畢的證據。對債權人的起訴,保結人應當以原企業剩餘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如原企業已無財產或現有財產不足清償的,保結人不承擔責任。

企業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後,保結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註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註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結人佔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佔、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結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保結人在《企業法人註銷保結書》中明確承諾對註銷企業的債權債務予以承擔或擔保,應當認定保結人受讓原企業債權債務或對原企業的債務進行擔保,實體處理上應按照債權債務轉讓或擔保作相應處理。

法人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45條規定,企業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法律列舉原因,即為法人終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銷。這是因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行為導致法人消滅的原因。法人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如非法經營、租借或轉讓法人執照等,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執照,強行解散。

2.解散。依法被撤銷是法人的強制解散,這裡的解散應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於法人的意思或設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後者如章程規定的法人存續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發生。

不屬於企業法人終止原因的情形是哪些?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屬於企業法人終止原因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依法被撤銷。這是因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行為導致法人消滅的原因。法人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如非法經營、租借或轉讓法人執照等,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執照,強行解散。

2.解散。依法被撤銷是法人的強制解散,這裡的解散應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於法人的意思或設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後者如章程規定的法人存續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發生。

3.法人破產。法人破產是法人因喪失清償能力而不能對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實行清償的狀態。法人一旦破產並受破產宣告後,財產要清償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終結時,依法律規定解散。

4.其他原因。其他原因,顯然是指上述三種原因之外的導致法人消滅的原因,例如國家作出的關於國有企業“關閉”、“停止”的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時,都屬於導致法人終止的其他原因。

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都是不屬於企業法人終止原因的情形,比如停業整頓、債務重組等。

企業法人終止的原因是否包括"企業被合併"?

合併分為控股合併、吸收合併、新設合併,控股合併是A合併B,AB都擁有法人資格,新設合併:A和B合併形成C,AB都無法人資格,吸收合併:A合併B,B無法人資格,A仍然保留法人資格,所以我覺得D選項不嚴謹,被合併可能依然是法人稜也可能不是

什麼是企業退出?

退出是指一個企業從原來的業務領域中撤退出來,即放棄生產或提供某一特定市場上的產品或服務。退出某一市場或退出某一產業領域至少也包含兩個要素:一個是退出的程度,即在同一時間內退出者放棄的市場份額;另一個是退出的速度,即退出一旦發生,以什麼樣的速度退出。

退出障礙有如下幾個主要因素:

(一)沉沒成本大。企業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由於其資產的專用性強,在很多情況下,不容易將企業特定用途的資產轉用或賣出去,當企業從該行業或產業中退出時,企業無法對這些專用性強的資產進行回收,其價值不能收回,這種不能收回的費用構成企業退出時的沉沒成本。當沉沒成本足夠大時,企業一般會選擇暫時留在該行業或產業之中。

(二)職工解僱成本大。在很多情況下,企業退出某個產業時需要解僱工人,而解僱工人要支付退休金、解僱工資等各種費用,這些費用就是企業在退出某產業時要付出的代價,同樣,當這一代價太大時,企業也會選擇不退出該行業或產業。

(三)結合生產問題。結合生產在許多產業中都存在,由於結合生產導致由於某種產品需求的變化而很難對另一種產品生產做出改變,特別是在退出時,雖然,某種或某些產品的市場嚴重萎縮,但企業作為整體也難以輕易退出。

(四)政策或法規障礙。政府為了一定的目的,往往通過制定政策和法規來限制生產某些產品的企業從產業中退出來,特別是一些關係到國家安全、人民生活的公共產品的生產的企業,即使企業處於虧損狀態,但由於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往往要很難從該行業或產業中退出。

“企業法人終止”和“企業法人解散”是一個概念嗎?

不是

企業法人終止是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

企業法人解散就是

公司法人解散的原因

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2、在上述第(一)款章定解散情形下,經絕對多說(2/3以上)通過,也可以不解散公司,而使公司存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法人(   )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因此選D

法定終止是什麼意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埂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一旦被申請宣告破產,民事行為能力是不是就終止了??

“法人一旦被申請宣告破產,民事行為能力即終止”是不對的!原因如下:《民法通則》第46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因此,法人在被宣告破產後,只有在清算完畢,辦理註銷登記後,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會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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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終止的原因有許多,以下各項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企業終止原因的有( )。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終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破產。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並對其全部財產強制進行清算和分配,最後終止公司。根據申請破產人的不同,破產包括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和由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兩種。

2、解散。即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並進行清算,最後使公司終止。根據我國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答案為: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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