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哪些屬於基本農田

山場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是不屬於基本農田的

一、基本農田

1、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2、基本農田由兩部分組成:由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和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組成。

3、所謂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4、所謂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中規劃為在一個階段內必須保持相對穩定的耕地。

5、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並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保護方針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

三、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是我國實行的一項保護耕地的法律制度。它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佔用多少,就必須開墾多少與所佔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措施。耕地佔補平衡是佔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山地一般情況下,應該不是基本農田,但也有特殊情況的,比如本地所有的地,基本上都是山地,那條件好一點的山地,在當地可能就屬於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了。總之,判斷的權威依據是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基本農田包括哪些內容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3)蔬菜生產基地。(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基本農田的內涵及包括哪些類型的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3)蔬菜生產基地。(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基本農田”是什麼意思

基本農田的概念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應該說,基本農田是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佔用的耕地,是從戰略高度出發,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

該詞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舉行的黃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會議上,即“通過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澇保收、產量較高的基本農田”。之後,雖然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農田的中心內容沒有變化,即高產穩產田,強調了基本農田與一般耕地之間的質量差異,反映的是土地的內在肥力和生產特徵。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吃飯田”、“保命田”。

對基本農田進行保護,主要包括兩方面:①基本農田數量保護。a.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b.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c.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經批准佔用的基本農田、滿一年未使用而又可耕種並收穫的,由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的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可以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質量保護。a.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和培肥地力。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b.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並建立檔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定期評定基本農田地力等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c.凡是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或城市垃圾、汙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汙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

基本農田的內涵及包括哪些類型的耕地

答: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包括:國務院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 油、棉和名、優、特、新農產品基地;高產穩產田和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以及 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中的中低產田;大中城市蔬菜生產基地;科研教學試驗 田。

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田有什麼區別?如題 謝謝了

基本農田是受國家保護的不能徵用開發

基本農田的內涵以及包括哪些類型的耕地

所有的耕地都可以劃入

法律對基本農田的劃定有哪些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發佈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侵佔、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劃 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佈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第十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二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十三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技術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

什麼叫基本農田,是不是所有農村田地都叫基本農田

各地都有基本農田的劃定範圍。關於基本農田的規定條件如下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十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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