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指的是?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持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各指的是什麼 ?

持票人很好理解,就是持最後手中持有票據,誰就是持票人丹持票人,是票據上唯一的債權人,另外那些在票據上籤章的人,都是債務人,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保證人、承兌人,這些都是債務人。

票據債務人與付款人的區別

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據上籤章,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以後,他才成為票據的債務人。付款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承兌人是指在承兌匯票上承諾並記載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也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核心內容:在票據關係中,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票據責任的權利。那麼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是什麼?下面由法律快車債權債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在票據關係中,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是持票人的權利。而票據抗辯,則是票據債務人的權利。所謂“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票據責任的權利。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抗辯。 (1)“對物抗辯”,又稱“絕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所有的票據持有人。此種抗辯的事由,是指票據自身發生缺陷或票據行為發生缺陷。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 (2)“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此種抗辯的事由,出於在形成票據關係的基礎關係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義務而有違約行為,票據關係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在基礎關係上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啟動抗辯權。 那麼,票據抗辯是絕對的權利嗎?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行使抗辯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是因為票據抗辯與一般的民事抗辯有著很大區別。首先,在一般的民事關係中,民法上的抗辯,即使債權轉讓,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而相比之下,票據關係上的抗辯就不能這樣隨票據背書流通而繼續對抗新的持票人。否則,票據就不可能進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進的票據是不是有抗辯事由,擔心自己的票據權利缺乏保證。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各國都規定了票據抗辯的“切斷原則”,又稱“票據抗辯的限制”。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舉例來說明這種關係: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甲方作為買方簽發一張遠期票據結乙方。其後,乙方因對丙方有欠款,又將該票據支付給丙方。在這個過程中,乙方沒有向甲方履行交貨的義務。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這就是所謂“抗辯的切斷原則”。 但是,對票據抗辯的限制,也不能絕對化,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作出例外,這主要是針對某些有惡意行為的持票人與前手人串通來欺詐票據債務人。比如:在上述甲方與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中,丙方明知乙方沒有能力履行交貨義務,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貨義務,而從乙方處取得該張票據,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對乙方的票據抗辯就同時可以對抗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麼,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再有一種情況,就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票據的,因未給付對價,該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於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而應承擔的義務,並具

對,票據責任是針對票據債務人而言的,而債務人到期不付款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什麼叫做抗辯權?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是?

最佳答案 - 由提問者1年前選出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在票據關係中,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是持票人的權利。而票據抗辯,則是票據債務人的權利。所謂“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票據責任的權利。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抗辯。

票據權利是指( )A.請求權 B.追索權 C.付款請求權 D.償還權

解答如下:

BC。

分析: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供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這句話啥意思?後手是債務人?那最後一個被背書的人呢?

關於債務人,就是要承擔債務的人,後面簽章的,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憑什麼當債務人,他同意,債權人也不同意

票據中的持票人、簽發人、承兌人、出票人分別是什麼意思?

出票人 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 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中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的企業、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付款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據上籤章, 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以後,他才成為票據的債務人。 付款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 承兌人 承兌人是指承諾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的法人、 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據款項的人。 收款人是票據的主債權人。收款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 如果被拒絕付款,有權向出票人以及票據上的其它債務人追索票款。 背書人 背書人是指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接受票據後,經過背書, 再將票據轉讓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對於背書人而言,所有的被背書人(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 背書人對其後手承擔票據付款人付款或承兌的保證責任。 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 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對於被背書人而言,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都有保證票據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兌的責任。 持票人 持票人是除出票人以外的持有票據的人,也就是票據的收款人。 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關係人要求履行票據責任。 申請人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銀行, 向銀行申請使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的法人、 其它組織或個人均可以是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申請人。 代理付款人 《票據法》所稱的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 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前手 對票據上的某一特定簽章人來說, 凡在其簽章之前在票據上籤章的債務人,均是其前手。 對持票人來說,所有在票據上籤章的債務人均是其前手。 票據債權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被拒絕付款後, 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權。 後手 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它票據債務人,此外, 後手還應該包括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一般來講,後手在票據關係中的地位首先是票據權利人,即持票人, 但是在其轉讓了票據後, 就成為受讓人的前手因而也成為了票據債務人。 其在票據關係中在處於後手的地位時, 由於他是從其直接前手處受讓票據的, 與直接前手具有最緊密的關係, 因此他應該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參考資料: ......

什麼是票據權利與義務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訊】  1、票據權利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  (2)、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義務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05年試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 票載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後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07多選.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在法定時間向甲提示承兌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未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ABCD  08年判斷: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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