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調查取證?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如何進行私人調查取證,有什麼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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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取證怎樣才合法

法律規定:

70、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7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如何才能對情人調查取證?

找獵頭公司,他們會給你找人偵查跟蹤,給你拍到一些你想要的的證據,如果不是夫妻而僅僅是情人關係,個人覺得沒必要那樣做,首先獵頭公司幫忙,你要支付的錢可是上萬的。其次,既然懷疑了,又不是夫妻關係,直接分手就可以了。

地方檢察院如何調查取證?

是民事案子吧,這類案子申訴有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不知道檢察院是否正式受理你的申訴,如果受理了,檢察院有權調取法院任何卷宗。至於時限問題,按照規定,對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分流期限為7日。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審查期限為自立案之日起1個半月,複雜、疑難案件可延長至3個月。有特殊情況在上述期限內難以審結的,可再延長。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法院不去怎麼辦

1、如果你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律規定,如申請調查的證據是非法的,是當事人可以調取的,是與案件無關的,是超過申請調取證據期限了,法院當然會拒絕你,不去調查取證。

2、如果你的要求是合法的,法院必須去調查取證。不去就是違法的。你可以向案件承辦人所在的庭長或者分管副院長反映。

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如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根據民法通則,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解決,民法通則中第七類明確規定,相鄰關係糾紛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解決,如需幫助,關注下 深圳湘軍討債公司,他能給您幫上忙。

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是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若干規定》第15條對前述第一款規定進一步明確化:“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高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第43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並簽發准許調查書”。44條規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45條規定:“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從以上有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偵查權和調查權相比,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以下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我國刑訴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從規定“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的內容來看,講的是公、檢、法人員的調查取證有強制性。沒有規定律師有強制取證權。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是一種帶有訪問性質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依照法律職責,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應當尋找和收集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這樣容易混淆律師的抗辯職責,而充當了公訴人的角色,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必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經過詢問證人、雙方當事人質證等環節後,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律師在審前階段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以及參與法庭調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調查請求權是律師證據調查的必要手段。刑辯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基本技能,必須講究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 1、關於在審前程序中如何查閱卷宗材料的問題 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材料”。這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第一次接觸到本案的卷宗......

如何判斷警察調查取證合法性?(調查取證)

廣東專職律師網意見:

1、民警為了調查取證,可以登記證件,並拷貝你們的手機電話簿,作為公民,你們應當配合民警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民警調查取證程序是:兩個民警在場,並先出示警察證。如果是搜查,還必須出示搜查令。如果他們不依法出示證件,你可以拒絕調查或搜查。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對於自己無法調取的證據,如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打草驚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可以考慮採取財產保全,以求主動。

保險公司如何調查取證

由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先行查勘,若發現有騙保嫌疑則通知公安機關共同調查。

被保險人提起訴訟也需公安機關調查出結果後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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