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少發工資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離職後少發工資怎麼辦 100分

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存在剋扣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拒不補發的,可以採取以上辦法:

一、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投訴應當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二、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身份證複印件(1份)。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職後少發工資怎麼辦?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勞動關係,法律上尊重事實勞動關係,沒簽沒關係。從法條可以知道,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之日。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那你該怎麼證明你的用工之日。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後,你仍在該公司工作,如果公司不否認,則你無需證明。如果公司否認合同到期後你仍在該公司工作的,這就涉及到證據問題。簡單說說吧,最好的方法是,工資是銀行轉賬的,每月銀行的轉賬記錄就是最好的證明。其次是工資條,再有是考勤卡,證人等。其實挺多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

3、那你工資究竟多少呢?舊的合同只能說明以前的問題,在沒有新變化的情況下,參照前合同的工資也無可厚非。

而且,你主張你的工資變更了,就是說漲了,依據誰主張誰舉證,你對這一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那好吧,還是證據問題,你對這個事實如何舉證。

其實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了。如果你是銀行轉賬的,那不用說,轉賬記錄能反映。如果是工資條,那工資條上有項目,可以看出。如果是其他方式,那要具體分析,看看具體是怎麼操作的,再想個舉證的辦法。

4、至於你說合同上基本工資是1000,和實發工資不一樣。你沒弄清楚一個概念,我猜測,你們公司不是以工資條形式發工資,多為銀行轉賬。

其實基本工資,跟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你每個月拿到手的工資不僅僅是基本工資。是實發工資。實發工資=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補貼—社保等費用。

5、你要的是工資,每月的工資,所以對基本工資不需要太執著。如果你要的是加班工資,那就必須儘量否定較低的那個基本工資,按高的算對勞動者有利。但就你陳述與你關係不大。

6、公司沒跟你籤新合同,你也不需要太執著,法律規定公司要在一個月內籤,他沒簽是他的責任,不是你的責任。你只需要證明你事實在公司上班,這個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了。還有就是工資的多少這個重點問題上。

7、解決方式,可以行政方法,勞動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或者仲裁,仲裁涉及到證據問題,證據是個嚴謹而複雜的問題,法律問題別人可以告訴你,證據問題的判斷,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而且證據是用來固定事實的,沒有證據固定的事實,你再有理也沒用。如果沒有把握,建議請律師。

◆離職後,公司少發工資,怎麼辦?

這樣可以麼?

辭職後公司不發當月工資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

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現在已經離職一個月了不發工資怎麼辦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未支付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離職後,到發工資日期,公司一直拖著工資不發怎麼辦

在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辭職後小公司少發工資怎麼辦

首先,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 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建議及時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離職後公司少發工資怎麼辦,求助

1、由於你已經離開公司,你必須在離開之日起60日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你手上有最後公司準你休假一個星期的假條,以休假日滿之日起算;如果你手上沒有假條,考慮到公司會抵賴你休假一事,最好在休假前最後一天上班之日起算。

2、你的加班證據是什麼,如果只有同事證言,風險教高,建議取得一些書面證據,比如考勤卡之類的,否則仲裁委即使認定你加班了也無法確定你加了多少時間的班,怎麼給你確定需要補發多少加班工資。

3、保密協議無效,因為沒有對你進行經濟補償。

4、不用擔心合同違約金的情況,如果能夠證明上述第2點,員工以單位拖欠加班工資為由,完全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單位對你進行法定的經濟補償(不需要合同中有約定),金額是:每做一年,可以得到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離職後工資少發怎麼辦

如果是正常的工作崗位,全日制工,支付的工資不應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特殊情況下,如病休期間,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你所說的制度變更問題,因為不存在公示,所以可以認為對你未產生效力,但是之前答應你的事情,你無證據證明,即便檢舉到勞動部門甚至申請勞動仲裁,也面臨著失敗的風險。   但是第一個月你領取的工資遠遠高於第二個月的,則顯失公平也可以證明公司惡意剋扣勞動者報酬,可以以此為證據證明公司扣除工資,要求依法支付。   建議:你現在儘量收集證據,先與公司談判,不成然後去勞動部門舉報,依情況是否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

離職了公司不給發清工資,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你準備辭職需要在企業所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上級遞交書面辭呈,有的公司規定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有的則是15天,各公司因財務折算工資時間不同而有所不同。當然如果你在進公司上班時,公司沒有讓你瞭解公司規章制度而上班,導致你在準備辭職時沒有以書面形式遞交辭呈,這是企業管理層的失職。但不論你是否書面辭呈,或者企業是否告知你企業的制度。如今你辭職,公司拒不結清工資是不符合勞動法規的規定的,在有證據證明你是企業員工,和企業未結清工資的證據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責令其在一定時間內按時結清工資,以維護一個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辭職後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辭職後,

屬於你的東西通通可以帶走。

屬於單位東西的通通留下。

拒不交出的反映到勞動局,由勞動局責令交出。

如果你真想走人,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老闆,到時候老闆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老闆承擔,一切與你無關。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公司前 ,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欠工資應該補發。如不發放,屬於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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