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累犯?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什麼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什麼是累犯?一般累犯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而累犯制度的設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為宗旨的,故不應也無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麼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構成累犯。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此處所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後確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犯罪事實與刑事法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累犯的刑度條件,體現了將累犯限定於嚴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受到特赦減免。此處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週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什麼是繫累犯

繫累犯就是屬於累犯的意思。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的期限內再犯應當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弧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什麼叫累犯,累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累犯應該怎樣認定

一、累犯是否能假釋按照法律規定累犯不得假釋。從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和判決書的文字表述上來看,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故意之罪,前罪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都認定為累犯。乍一看,這樣的認定並沒有錯誤的地方,細分析,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累犯屬於一種審查性的量刑意見,不能說其錯誤,但判決書在認定累犯的表述上卻存在程序不合法、量刑不適當的嫌疑。因為審判機關具有特定的定罪量刑權,在沒有對被告人所犯的後罪進行量刑的前提下就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這樣的判決,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在實體的處理結果上出現輕罪重判。我國新《刑法》65和66條分別對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進行了規定,較之以前關於累犯制度的規定有了很大進步。但我國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我們應採取措施對之加以完善。我國現行的97新《刑法》第一編(總則)的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的第二節對累犯制度進行了規定。該節共兩條,分別規定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制度從各國刑事立法實踐看,可概括為三種:即一般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和混合累犯制度。修訂後的我國《刑法》採用的是混合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既規定了一般累犯制度,又規定了特殊累犯制度,且對一般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的構成條件和處罰等均作出了明文的規定。二、累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累犯制度是一種刑罰制度,因而,探詢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必然涉及到人類歷史上關於刑罰的各種理論。下文將沿著人類歷史上刑罰進化的軌跡,探討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被取保候審仍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賠償問題還沒解決的話,可以要求法院嚴懲。從哲學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設立的現實基礎。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項人類社會制度一樣,不是憑空創造的,而是人類基於一定需要對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觀見之於主觀活動的結果。累犯制度,也是人類基於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現象作鬥爭的需要)對重新犯罪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這種認識,是已存在客觀現象為前提的。沒有重新犯罪現象這種客觀的存在,對重新犯罪的主觀認識就無從說起,人類也不可能產生同重新犯罪現象作鬥爭的需要。累犯制度,顧名思義,是以累犯為規制對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屬於重新犯罪。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規制的對象。累犯制度,以控制、減少累犯為目標。重新犯罪現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重新犯罪現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對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義所在。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累犯制度設立的理論根據

累犯是什麼意思

累犯 [lěi fàn]

基本釋義

1.多次犯罪。

2.已經犯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服刑完畢或赦免後,在一定期限內又犯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人。 3.纍犯:犯罪一次以上。

什麼是累犯?累犯分類嗎?

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但前提必須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什麼是累犯

累犯是指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或赦免後,在一定期限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  構成普通累犯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如王某前罪是搶劫,後罪是搶劫或者盜竊;  二、前後兩罪都必須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必須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後;  四、必須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後在法定的五年內又犯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特別累犯是單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  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是:  一、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後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構成特別累犯,但如果前後兩罪符合構成普通累犯的四個條件,則構成普通累犯。  二、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不受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條件的限制,即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法的輕重不影響構成特別累犯的成立。  三、前後兩罪不受法定五年期限的限制。

法律上“累犯”是什麼意思?

累犯是指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或赦免後,在一定期限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

求採納

名詞解釋 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死刑緩期執行 是指對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判處死刑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考驗期間內若無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即可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制度。如在緩期執行期間仍然有(故意)犯罪表現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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