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物權是啥意思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物權行為是什麼意思?

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你買車買衣服,賣菜賣傢俱,使物權發生變更的行為就是物權行為, 現實生活中無處不在,小到你買瓶水,大到你買房買地.....

民法中的獨立物權和從屬物權分別是什麼意思?

獨立物權指不依賴於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及傳統民法上的地上權、永佃權、用益權、典權等用益物權。這些物權的取得與存在均與主體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無關,或根據主體的設定行為而取得或者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實而發生。從屬物權指以主體享有的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物權,如地役權及擔保物骸。從屬物權通常受主權利的制約。居住權並不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由主體自由設定或以法律規定取得,是獨立的物

物權排他性是什麼意思,請舉例

第一,一物之上不容兩個以上的相同內容的物權並從。第憨,物權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礙的性質。王某有私房一間,其他任何人就該房負有不得妨礙其行使所有權的義務,這是物權的排他性效力的表現。

房地產物權有哪些 房地產物權是什麼意思

兩種分類:

1、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地役權及其他他項權利(採光,通風,通行)。

2、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什麼叫做”他物權”?

一樓的回答比較複雜,有些地方行文也不通順。我的回答:

物權可以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

簡單的說,自物權就是權利人對於自己所有的物所排他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他物權則是指,權利人對於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他物權一般不包括處分的權利。因為只有享有所有權的人,才能合法行使處分權。他物權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常見的他物權有:地役權、地上權、典權等等,此外,除了這些用益物權以外,所有的擔保物權也是他物權。

至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都是地役權的一種。只不過我們國家以前不大熟悉地役權這一概念,才用了這樣的詞語。所以說,一樓的回答把地役權、地上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混用,足見其理論體系的混亂。

物權的概念

物權,即權利主體對物的權利。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支配關係的法律,是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準則,是我國制訂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般意義上講,物權法主要回答三個問題:一、物的主體是誰,誰是物的主人;二、閥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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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物權?《物權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物權,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財產性權利。民法上的物不同於現實生活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實上、法律上能弗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物權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規定物權法的總則,就是物權法的一般性問題,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做出基礎性的規定。第二部分,規定的是所有權,對所有權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這一部分主要解決的是財產的歸屬問題,當然也有利用的問題。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權,這一部分主要規定的是財產的利用問題,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的權利。第四部分,規定的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也是財產的利用問題,但是與用益物權相比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對債權進行擔保。

第五部分,佔有。

什麼是物權的設立啊

物權的設立即物權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一、法律行為的設立。這是物權取得的最常見的原因,如買賣\互易\贈與\遺贈以及通過物的所有人與其他人的設定行為為他人設弗抵押權\質權等他物權。

二、由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設立物權,主要有:

(一)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二)因公用徵收或沒收而取得物權;

(三)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取得所有權;

(四)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權;

(五)因繼承取得物權;

(六)因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物權;

(七)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是法定的那麼具體的含義是什麼

你好。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物權的內容(即權能)應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協商創設或者確定。

具體含義: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類型強制”。

現有的物權類型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除此之外,不允許當事人創設新的物權類型。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類型固定”。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績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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