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錄音是否違法求答案 ?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私自錄音是否違法求答案

不違法,可以錄音。根據證據規則,只有在欺騙、恐嚇或者故意誘導下形成的音像資料不能作為證外,其他比如祕密錄音等不屬於違法。如果對方認為錄音不合法,應承擔舉證責任。

私自錄音算不算違法

有效。以前是無效的,2002年證據規定出臺後,不侵犯別人合法權利(主要是隱私權)的錄音,都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影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影印件。’根據該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首先,取證行為本身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他人住處擅自安裝竊聽裝置進行竊聽獲取證據的行為明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是違法行為。其次,取證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德。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該錄音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同時該法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沒有經過對方允許,私自對電話進行錄音違法嗎

看你拿來幹什麼了。就這件事本身來說,你和別人打電話的時候,悄悄錄一段下來,不違法;你如果在別人家電話/手機裡裝個竊·聽·器,不分晝夜的聽,那就違法了,侵犯隱私權。

如果你是想打官司當證據用的話,上面說的前一種情況是可以的。2002年以前,最高法院有批覆,未經同意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但是從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把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浮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證據”,那以後錄音證據除非侵犯個人隱私、國家和公共利益,一般都能用作民事訴訟證據。

還要注意一點,可以用不等於證據效力強。實際上,錄音證據的作用比一般人想象的弱得多,因為被認為易於偽造。

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適用?

【學科分類】民事訴訟法

【出處】北大法律網

【關鍵詞】私自錄音;作為證據使用

【寫作年份】2013年【正文】  近年來,私自錄音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示的情況屢見不鮮。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有爭議,對該問題的研究,不僅有利於統一司法尺度,也有利於指導當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訴訟權利。

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對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為證據使用。另一種觀點認為,私自錄音不等於違法獲得的口供,此時談話人雖然不知情但意志處於自由的狀態,談話的內容也是自然流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被迫作出的於己不利的虛假陳述。如果這樣的所謂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就會產生不公正、不合理的實體裁判結果,這對於維護司法公眾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有害的。

對於上述兩種觀點,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從《證據規定》的角度分析。《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證據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證據規定》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批覆中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缺德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之規定。由上述兩條規定可知,私錄視聽資料只要採集手段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有其他證據佐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視聽資料並不因為未經被錄製者同意就當然不具有證明力。

二、從合法性角度分析。反對私自錄音作為證據使用的主要理由是私錄他人談話,有違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先姑且不論私自錄音是否就違反了憲法保護言論自由,法院能否直接依據憲法規定作為斷案的依據首先就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三、從實體公正的角度分析。私錄資料雖然是在未獲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製作的,但內容卻是真實地記錄了對方當事人的談話或行為,且與本案事實有重要關聯,成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有力證據,一旦排除了這樣的證據,法院不得不以事實真偽不明為理由對爭議事實不予認定或作出相反的認定。這就影響了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利於實體公正的實現。

四、從常理上上分析。在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製其談話作為證據證據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即使事實上曾經同意,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以後也會矢口否認,並以對方系偷錄未經本人同意作為抗辯理由要求法院排除其證明效力。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錄音資料顯然有違常理。

朱萍,單位為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可以的,儘快交去紀委才對,是否被接納是紀委的決定

未經允許私自錄音,是否違法?

最高法院於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七十條之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也就是說,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不能一概而論,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符合《證據規定》第70條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私自錄音是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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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錄音的法律效力

有效。以前是無效的,2002年證據規定出臺後,不侵犯別人合法權利(主要是隱私權)的錄音,都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影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影印件。’根據該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首先,取證行為本身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他人住處擅自安裝竊聽裝置進行竊聽獲取證據的行為明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是違法行為。其次,取證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德。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該錄音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同時該法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私自錄音並剪輯作為證據違法嗎

中國錄音剪輯過不可以在法庭做證據使用,除非對方沒有反駁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雙方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偷偷錄音,能否作為法庭證據,是否合法。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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