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羈押必要性審查後多久可以放人 ?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一般羈押必要性審查後多久可以放人

已經被羈押的,基本是犯罪清楚,否則公安局不能隨便羈押;

至於審查犯罪事實清楚之後,對社會、公民沒有可能造成危害的,30天以後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等待法院的宣判。

羈押必要性審查多少天批准

37天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一個工作曰是多少天

能調解 儘量調解 從民事角度能解決是最好

當然,刑事訴訟嘛,他們要嚇你叔說要坐牢,你可以從正當防衛這方面來講。理在你們這邊,他們人多勢眾,你叔是迫不得已,雙方都有過錯,只讓你叔坐牢,沒理由的

入罪要看受傷程度,不知對方是否達到輕傷

總之可以找當地法律工作者諮詢,這種簡單的案情不至於找律師

祝你好運 希望能幫助到你 望採納 謝謝

追問:

他們傷的很重,住院了,他們現在起訴我叔了,警察說不能當自衛,

回答:

重傷的話那就沒辦法了 警察說不是正當防衛那就是認定為互相鬥毆了 沒辦法

現在只能直接請律師辯護了 能賠償就賠償,取得對方諒解 對量刑有一定幫助 這個律師會解決的

對方也有過錯 能在三年以下判的話最好 唉 只能說祝你們好運了~ 沒有過不去的坎 樓主安好

為什麼要對羈押必要性進行持續審查

逮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和未決羈押的法律監督,有助於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從“事先授權”到兼具“事後監督”。在原來事先審查批准逮捕權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後羈押狀態的審查權。二是從“一次性批准”到“動態監督”。在原來一次性批准決定偵查機關(部門)適用逮捕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的動態審查權。三是從“階段控制”到“全程控制”。在原來僅對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逮捕適用進行司法控制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逮捕適用進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核心是保護被追訴人的憲法權利不受公權任意侵犯。”⑵這三個轉變,有利於實現逮捕措施從工具主義向正當程式轉變,有利於實現對逮捕措施和未決羈押的司法監督制約,有利於保障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權。

羈押必要性審查規定 必須逮捕一個月以上的才立案嗎

逮捕以後才存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但不是一個月以上才能立案,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依職權主動介入,也可以因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申請而啟動。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後需要多長時間有結果

已經被羈押的,基本是犯罪清楚,否則公安局不能隨便羈押;

至於審查犯罪事實清楚之後,對社會、公民沒有可能造成危害的,30天以後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等待法院的宣判。

審判階段可以要求羈押必要性審查嗎

審查起訴階段,公訴部門承辦人應將是否有羈押必要報分管刑檢工作的副檢察長作出是否繼續羈押的決定。重大案件或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或者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案件應當提交檢委會討論後決定。對於決定無羈押必要而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嫌疑人,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向有關機關發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

在作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決定後,還應當建立後續審查機制。在審查的方式上,可考慮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審查模式。定期審查模式能夠使公訴部門積極履行職責,但不利於及時對沒有羈押必要的嫌疑人進行審查。不定期審查制度能夠及時審查羈押必要性,但有可能存在怠於行使審查職責的情況。所以,必須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兩種相結合的審查模式。

對羈押必要性審查,還應注意在切實保障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對羈押必要性理由的知情權的基礎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提供有效且通暢的渠道。《規則》第61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交到檢察院還是公安局

您好,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八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受理。

如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專門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專門的調查活動以及採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

1.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訴訟活動。這是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對看守所監管未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的監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合法。即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二是看守所監管人員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

3.對偵查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燬、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汙、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

不批准逮捕申請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區別

理論上可以,就像黃俄羅斯的法律那樣,很好很光鮮。不過,既然被逮捕了,顯然奸插院已經審查了,即便“審查”只是放了個皮,而實際上並沒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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