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拆是如何補償?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公房拆遷如何補償?

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後,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準支付。-----------------------------------------------------------------------------------------------------------------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確定了公房承租資格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的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拆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本條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本條還規定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權限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係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係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直管公房拆遷什麼政策

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後,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準支付。 ----------------------------------------------------------------------------------------------------------------- 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確定了公房承租資格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的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拆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本條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本條還規定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權限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係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係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租住單位直管公房拆遷時可否要求補償

這個要看你是什麼時候分到的單位公房的,在計劃經濟時代有些單位分給職工的宿舍雖然是公房,但那時屬福利性質的公房,這種公房有的屬政府的直管公房,有租賃協議,有的是國有企業的自管公房,產權歸企業。這種情況下的公房在拆遷時,是先進行房改將地面上建築的價值經拆遷評估賣給你,變為私人所有,然後再與其它私有房屋一樣進行補償,因為私有房屋拆遷評估是由地面上建築的價值和土地價值兩方面組成,拆遷時你多出了土地補償及裝修及其它搬遷補償。

如果你這房子不屬福利分房性質,就是單位租給你住的,或者單位也不是國有企事業,拆遷時你有其它住房是要無條件讓出的,最多給你搬遷補助費,或按租賃合同約定辦理;如果你實際居住,而又沒有其它住房,拆遷時要和你解除租賃關係,如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一致的,可以另行安置你住房,重新確立租賃關係。你符合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也可以優先排號辦理。

公房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5分

由於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少,而且指導當地司法實踐的大都是地方政府出臺政策法規。為此,筆者將結合多年在上海的律師執業經驗,就上海市售後公房動遷補償款的分割問題作以分析研究。一、什麼是售後公房所謂“售後公房”,是指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自1994年起,根據上海市政府出臺的《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定,房屋動遷糾紛。在支付一定數額的購房款後,將公房的所有權買為己有,並由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頒發《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此時,職工就由公房的承租權人轉變為所有權人。根據我國《憲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私有房屋的財產權。欲進一步瞭解售後公房的概念,首先應明確什麼是公房。所謂“公房”,一般是指政府或單位按照國家政策分配給職工居住,職工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在這類房屋中,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政府或單位,職工僅享有承租權及居住權。上海所稱公房一般僅指由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二、有權分割售後公房動遷補償款的人員有權參加售後公房動拆遷貨幣補償款分割的人員,包括售後公房的產權人,及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所謂“售後公房的產權人”,一般是指售後公房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員;及按照“九四”方案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為上海市“九四”購房方案實施時產權證上只能登記一人名字,“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將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記在產權證上。上海法院考慮到上述歷史原因,司法實踐中並不否認“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的產權人資格。所謂“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是指售後公房在動遷過程中,動遷各方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政策規定,考慮動遷戶的實際情況,經協商確定可以享受一定動拆遷優惠待遇的人員,包括產權人的配偶及戶籍在售後公房內的其他人員等。三、上海法院關於售後公房動遷補償款的分割原則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意見,“售後公房在性質上屬於私有房屋,應當按照私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處理。”因此,售後公房動拆遷補償款一般應當歸產權人所有。

自管公房遇到拆遷怎麼賠償

職工當然不能接受。

單位之前提供的公租房應該屬於單位福利房的一種,換句話說,有這種福利的單位可以提供,無條件的單位完全可以不提供,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貨幣補償給受拆遷的公租房職工肯定是單位自定的補償標準,作為單位福利來看,沒辦法強制要求。

但目前單位異地安置的房子從安全角度講絕對不能住。拋開該還遷房安全問題,是可以住的,因為即便沒有規劃手續(只要單位建成了)只是單位拿不到該房的房產證,這和住房的職工沒關係,仍是單位的一種福利房。但單位要求大家購買超過原公租房面積的房屋就不合理了,因為職工買到手的房子跟農村的‘小產權’房一樣,沒保障。

基於以上幾點,職工不應該接受。可以聯名向上級工會組織或該單位的上級隸屬部門反映。

公房拆遷中承租人能否獲得補償安置?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1、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2、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3、選擇繼續承租的權利。4、申請行政裁決權、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公房拆遷時承租人是否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1、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2、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3、選擇繼續承租的權利。4、申請行政裁決權、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被拆遷人是指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說,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在房屋拆遷安置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公有租賃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要與該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1、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2、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3、選擇繼續承租的權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4、申請行政裁決權、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相關法規 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後,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準支付。 【查看全文】 □ 如何保護公房拆遷承租人的權益 曾經的福利分房讓很多人住進了公房,然而隨著房屋貨幣化改革,大量的公房成為了私房,很多人也因此轉變為房屋產權人。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還是有很多公房未能實行貨幣化改革,居住人只好定時繳納租金,與產權單位形成了租賃關係。隨著政府不斷推進舊城改造的進程,這些公房逐漸地被劃入了拆遷範圍,當面臨拆遷時,公房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權益都有哪些,遇到問題又如何實現和保障這些權益,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做出簡要的分析和解答。 【查看全文】 □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與繼承在確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與繼承的問題就容易解決了。但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本文僅指作為國家財產的公房),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權,和極其有限的處分權。而且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而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

公有住房實際承租人怎樣認定?是否有權得到拆遷補償

公房承租是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租賃關係建立依據政策規定,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場經濟公平、自願、等價有償原則確立,與其說是公房承租,不如稱之為“分房”,至於分配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由於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時代裡無法關注權利種類、性質,這種分配體制讓人產生的概念是“該房歸我”。而今遇到的拆

遷確定公房承租人則事關利益、權利,同時也十分複雜,公房租賃關係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質和政府照顧特徵,這種租賃關係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租賃關係。在公房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的資格、租賃的期限、租金的標準、出租方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幾乎沒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門具有民事出租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的雙重身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在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關係中,涉及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糾紛時,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與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應地該案件也應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在涉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的關係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現,履行行政管理的職權,相應地,案件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筆者認為,公房承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賃合同或租賃登記冊、租賃證等有效資料上記載的承租人,一般多為家長或工作單位。廣義的承租人則除了證件標明的一人外,還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權利,另一方當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離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員時常作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積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將狹義的承租人概念應用到具體事務,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於其他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應該從歷史、現狀和相關政策方面,結合每一戶的實際情況確定承租人範圍,著重考慮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賃關係時以幾個人無房住名義分房,是婚前一人還是配偶雙方,或家庭名義;②戶口是否登記在該房屋;③有無分家或作過其他內部約定;④是否實際居住;⑤有無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補貼類;⑥有無放棄權利的事實或行為。所以,不能簡單地認’定承租人資格,這關係到利益分配權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1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2人以上(含2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2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個以上(含2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

單位自管公房與國有直管公房拆遷時補償一樣嗎?怎麼補償 5分

怎麼補償 問你當地 開發拆遷部門!! 這裡不可能有人知道!

國有直管公房自建面積怎麼補償

您每拆遷補償標準區按照戶口否本進行補償區依照房屋面積按照定比例進行置換具體查看拆遷公告規定向土部門諮詢異議申請行政裁決 望採

直管公房拆遷問題

你有沒有房屋租賃證,有的話,可以得到總補償款的90%以下的份額補償,如果沒有,你就沒有合法的居住權,得不到補償。你現在已有居住房,也談不上對你的困難補助。拆遷有兩個補償原則:對產權房的等價交弗,對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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