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一種?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2行政合同是一種( )行為。 A、內部行政 B、抽象行政 C、單方行政 D、雙方行政

D

雙方行政行為 :指行政機關與其他民事主體達成合意的行為,由此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力、確定力和拘束力。

行政合同是一種既具備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協議,因此應當選擇D。

行政合同的合同種類

隨著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化,國家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我國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行政合同的運用日益廣泛。 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對使用者沒有按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有權進行糾正,處罰,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有不少人將這種合同視為經濟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行政合同。理由如下:①政府簽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不同於經濟合同中當事人是為了自身利益而簽訂合同。②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享有監督權,有權按照合同的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③行政機關為合同的履行提高優惠條件,如價格優惠、政策優惠等,這是經濟合同中當事人無法提供的。公用徵收補償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徵用相對人的財產並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這類合同目前廣泛運用於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都有有明確的規定。公用徵收補償合同中,關於徵收部分屬於單方行政行為,即徵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是行政補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範疇,即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數額的確定等,必須經過與相對人協商後達成一致。國家科研合同國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科研機構之間就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由國家提供資助,科研機構提供科研成果簽訂的協議。國家科研合同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調整的技術開發、轉讓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往往是為了完成某項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科研技術項目的開發,由政府牽頭參與,與科研機構簽訂合同,政府提供資助,科研機構完成項目開發後將成果交付政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出現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國家訂購合同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所達成的協議。國家訂購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但雙方在費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協商。我國目前軍用物資和其他有關國防物資的訂購,一般都採用訂購合同的形式。糧食、棉花、菸草等訂購合同,是以國家提供優惠條件並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繳納糧食、棉花、菸草取得報酬為內容,由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農民之間簽訂的協議。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建設某項公共設施達成的協議。如修建國道、飛機場、大橋、大型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等工程......

列舉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對使用者沒有按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有權進行糾正,處罰,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有不少人將這種合同視為經濟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①政府簽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不同於經濟合同中當事人是為了自身利益而簽訂合同。

②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享有監督權,有權按照合同的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③行政機關為合同的履行提高優惠條件,如價格優惠、政策優惠等,這是經濟合同中當事人無法提供的。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公用徵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徵用相對人的財產並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這類合同目前廣泛運用於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都有有明確的規定。公用徵收補償合同中,關於徵收部分屬於單方行政行為,即徵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是行政補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範疇,即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數額的確定等,必須經過與相對人協商後達成一致。

4.國家科研合同。

國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科研機構之間就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由國家提供資助,科研機構提供科研成果簽訂的協議。國家科研合同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調整的技術開發、轉讓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往往是為了完成某項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科研技術項目的開發,由政府牽頭參與,與科研機構簽訂合同,政府提供資助,科研機構完成項目開發後將成果交付政府。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出現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

6.國家訂購合同。

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所達成的協議。國家訂購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但雙方在費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協商。我國目前軍用物資和其他有關國防物資的訂購,一般都採用訂購合同的形式。糧食、棉花、菸草等訂購合同,是以國家提供優惠條件並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繳納糧食、棉花、菸草取得報酬為內容,由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農民之間簽訂的協議。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建設某項公共設施達成的協議。如修建國道、飛機嘗大橋、大型供水、供電、供氣......

行政合同的區分標準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區別自然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這一重要特徵,如前的述,應主要從主體、內容、目的這三方面進行區分。但由於中國缺乏專門的行政合同立法,一方面,理論上所確立的標準過於抽象。在實踐中,一些被訴合同,仍不能通過其來獲得區分,這就有賴於法律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另一方面,現行的一些法律之間存在一些矛盾。典型的例子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國《行政複議法》第6條第6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複議。根據這條規定,農村承包合同屬於行政合同。但2002年8月29日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這些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似又屬於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分是行政審判的基礎,二者區分標準的不明確,為行政審判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這就需要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統一標準,明確區分規則。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以合同方式執行公務的一種新型的行政活動方式,二戰後被廣泛應用於行政領域。行政合同在實踐中促進了行政的民主化,提高了行政效率,被視為現代政府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行政手段。在中國,行政合同理論研究比較薄弱,立法上處於空白狀態,這給行政審判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雖有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商,但又保留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優先權為其條件;它是對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補充形式,是一種富有彈性和靈活性的管理形式。行政合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從行政機關方面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保證國家行政目標的實現,又可以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明確性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諉、杜絕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作風。2、從相對方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們更好地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可以使合同爭議發生後控告有門,解決有據。

行政合同的主體

A.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

由於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下屬機構或公務員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應受到現代行政法的調整,那麼把它們稱為行政合同並無不妥。但是由於對行政合同正當性的質疑多針對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而起,且此類合同在現實中的運用出現了很多問題,因此本文對行政合同的文化解構和制度構建主要針對此類合同。 行政合同存在的正當性,從文化的層面來看,在於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形式,具有先進的文化內涵,既是以自治平等為特徵的契約精神對傳統高權行政的衝擊與滲透,也是現代行政理念藉助契約的合理形式對傳統行政模式的改造和轉換。從法律層面來講,現代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則的機動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為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提供了合意的空間,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地位的不平等並不能成為否定行政合同存在的理由。 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建構上,為保證行政合同所預期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實現,必須賦予行政機關主導性權利,包括:①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履行的指導與監督權;②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解釋權;③行政主體單方變更、終止行政合同的權力;④對嚴重違約的相對人一方處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權力。同時賦予相對人對其監督的權利和在受到損害時...

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的區別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從行政主體方面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又可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而避免相互推諉、敷衍塞責,杜絕不負責任的工作作風。②從相對人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發揮積極性、創造性,又可以使合同爭議發生後控告有門,解決有據。

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於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採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指導的作用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現階段社會和經濟生活發展迅速,難免存在“法律空白”,為彌補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機關有必要及時靈活地採取行政指導措施調整有關事項。

(2)輔導和促進作用。行政機關在掌握知識、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優越性,其實施行政指導能有效、正確地引導相對方,從而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與科技的健康發展。

(3)協調和疏導作用,為儘量避免和減少社會多元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對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干擾和破壞,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對之進行協調,行政指導正是一種靈活有效的協調手段。

(4)預防和抑制作用。實踐證明,行政指導對於可能發生的妨害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的行為,可以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對於剛萌芽的妨害行為,則可能起到防微杜漸的抑制作用。

行政合同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它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於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於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徵,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受案範疇1、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理論基礎行政合同從特徵上來說,具有雙重屬性,但從根本屬性上來說,它並不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是公法契約的一種,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公法行為,以非強制性的自願接受、自覺履行為原則。這是因為,在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則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實質就是受行政權監督的契約關係”。(1)、雖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產生的基礎在於公法,特別是行政法律法規的設定,所以行政合同設定的是公法意義的上權利義叮。(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一方的私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公法權利的限制,外在表現為,行政機關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義上的契約自由。例如,在締結合同方面,行政機關受行政合同適用範圍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務可以採用行政行為方式處理,哪些事項可以採用合同方式進行,並不能由締約的行政機關自主決定。由於行政合同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為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行政合同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2、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現實需要將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這一方面可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止行政機關以訂立合同的方式規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對行政機關的強權進行監控,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強權或濫用職權,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兩點是民事訴訟所無法完成的。

下列屬於行政合同的是( )

C

[解析]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行政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雞目的都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本題選項C中合同符合上述行政合同的特徵,而選項A、D其目的性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規定,選項B中合同的主體不符合上述特徵。

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法關係中享有哪些權利?

1、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應有之意。

在依法治國的總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核心內容。而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則又是依法行政中的一個重點。縱觀上世紀九十年代至今的立法過程,在司法救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訴權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在行政程序方面,2004年7月1日頒佈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是全面規範、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宣言”。從每一次的國家立法中,我們深切地感觸到我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體系更加完備。正在從“權力制約權力”的模式向“通過權利和社會來制約權力”的模式轉化。

2、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是保護行政機關自身權利的重要手段

縱觀每一起被人民法院變更、撤銷的行政案件,辦案人員或多或少都存在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漠視。正是由於這樣一種觀念,使得個別案件的調查不細緻,取證不紮實,程序不到位,適用法律缺乏必要的思考。在這樣一種執法狀態下做出的處罰決定一旦由司法程序進行審核,必然漏洞百出,部分案件引起國家賠償也在所難免。因此,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使得錯案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下降,同時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國家賠償,保護了行政機關的自身權利和形象。

二、細緻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筆者認為,對任何一起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都要以行政訴訟的標準來進行評判和衡量。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明確《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行政案件的證據要求。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全部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則幾乎完全無須承擔舉證責任。這就要求在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樹立證據意識,把握每一種證據的特點及其生效要件。使收集的證據充分、有效。

回顧我們所作出的任何一個行政處罰,每一個案件的具體內容都不相同,然而任何一本案卷,在證據方面都必須反映出如下的要素: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時間、違法行為地點、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只要將以上問題充分、全面、真實的反映出來,那麼這個案件的事實調查就是成功的。通過執法人員周密的案件調查,行政相對人瞭解了行政處罰的程序,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嚴謹,促使其反思自身的行為,同時也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處罰做出之前,對自身行為的法律後果進行初步判斷,為接受行政處罰做好準備,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還需要強調一個問題,就是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時,不能僅收集有利於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同時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的實際情況,承擔責任的能力進行全面調查。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對其進行適當的行政處罰。避免最終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大大超出行政相對人的實際執行能力而最終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執行的現象。

三、認真、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規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沒有程序法制,實體法制再好也等於零;而如果有一套較好的程序法制,實體法制即使不很完善,公民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得到很大的保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是程序法制的副產品。沒有周密嚴謹的程序規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就是空談。

程序法制對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的作用機制在於:通過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時間以及相關的程序性制度的設定,使行政權的行使規範化;使行政相對人及相關的利益集團進入參與行政權的行使過程,使他們得以進行有效地防禦和監督,從而使行政權的行使更具有民主性。通過確保行政公正的相關制度的嵌入,從而使行政權的行使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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