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間接稅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6-07

隋唐史間接稅包括哪些

唐朝繼續實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頒佈均田令,並將前代的租調製發展為租庸調製。規定丁男(21—60歲)、中男(18—20歲)受田一頃(百畝)。疾病殘廢者受田40畝。寡婦30畝,如為戶主則為50畝。所授民田2/10為永業田,子孫可以繼承。三年之內每畝種桑50棵,榆、棗各10棵,不適合上述品種地區,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為口分田,身死則歸還國家,授與他人。在地廣人稀的寬鄉,工商業者也受田,比農民減半;在地少人多的狹鄉,工商業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幾個特點:授田對象為男丁,婦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買賣的規定放鬆,不僅永業田可以買賣,口分田有時(如遷往寬鄉時)也可以出賣。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給園宅地(五口一畝,一般人三口一畝)。在均田制的基礎上,頒行租庸調製:每丁每年繳納租粟二石,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shi詩〕各二丈,綿三兩。如果繳布,則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規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閏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納絹或布代役,一天摺合絹三尺,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額外加役,不得超過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稅轉變為實物稅。

唐朝還在租庸調之外,規定了兩種資產稅:一是戶稅。戶稅“以錢輸稅而不以谷帛,以資力定稅而不問身丁。”(《文獻通考·田賦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戶為九等,大曆四年(公元769年)規定,上上戶每年出錢4000文,上中戶3500文,上下戶3000文;中上戶2500文,中中戶2000文,中下戶1500文;下上戶1000文,下中戶700文,下下戶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戶納戶稅,九品按下下戶納戶稅,餘品依此類推。

二是地稅。開始按田畝徵收,後來改為按戶徵收,以後又改為按田畝徵收。按戶等徵收時,上上戶五石,其次依等遞減。按田畝徵收的標準是“畝稅二升”。無田或少田的商賈戶則依上上戶稅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遞減的制度徵收。唐朝的戶稅和地稅,對租庸調製貧富無差的缺點起了一定的彌補作用。

均田制從北魏到唐中葉前後共實行了250餘年。如果從佔田制算起,則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斷續實行了460多年之久。從公元204年曹操實行租調製到公元780年租庸調製完全廢止,租調製前後有將近600年的發展史。這時期佔統治地位的賦稅制度主要有兩個特徵:

第一,從限制土地兼併,保證農民對小塊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方面來保證國家賦稅的基礎。

第二,注意按負擔能力平均賦稅。曹魏按田畝徵田租,西晉按戶等徵戶調,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徵租調,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以人丁為計徵對象的租調製和租庸調製的基礎是均田制。勞動者都能佔有一小塊土地,從事生產勞動,所以按丁計徵才有實現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壞,農民重新喪失土地,這種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就不可能維持。

均田制是國家把它佔有的部分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耕種。國家對這些土地擁有所有權,而受田農民則獲得對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在對無主荒地實行國有的同時,依舊保存地主土地私有制。於是出現了封建土地國有制與封建土地私有制並存的局面。二者雖然本質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這兩種土地佔有形式之間畢竟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和矛盾。一方面,封建國家企圖通過土地國有制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惡性膨脹;另一方面,大地主階級則千方百計要吞噬國有土地,以擴大自己的地產。二者的並存只能是暫時的,不可能是長久的。均田制所實行的土地國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併的發展。但均田制並不侵害現存的土地私有制,不僅如此,它還在很多方面照顧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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