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損失費需要賠償嗎,離婚第三者需要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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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春損失費需要賠償嗎

簽訂青春損失費協議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在處理民事法律關係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簽訂青春損失費約定的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該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青春損失費的約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戀愛自由、結婚自主的原則,不受法律的保護。“青春損失費”是關於戀愛關係的協議,屬涉及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同時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若“青春損失費協議”受到保護,就意味著戀愛雙方不能隨意分手,即是對人身的限制,與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

二、離婚第三者需要作出賠償嗎

不需要。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所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質上是因侵權行為存在而導致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理論,只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就可以行使該項權利:有侵權行為存在;有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為的存在與損害事實的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侵權行為人要有過錯。

目前“第三者”還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這並不影響無過錯方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這裡可以引入侵權賠償理論,“第三者”插足這一行為雖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這一行為侵害了無過錯方維持正常家庭關係的權利,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無過錯方,還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對其不道德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當然,這裡要求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當事人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或第三者想破壞他人正常的家庭關係,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當事人欺騙所致,即第三者主觀上無惡意,則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對此,不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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