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永貴與聶豔系夫妻關係。聶豔婚後一直未生育。鍾永貴有心收養一個孩子,但遭到聶豔的堅決反對。兩人為此發生矛盾。2000年8月,鍾永貴不顧聶豔的反時,擅自決定收養遠方。由於聶豔不同意,未能辦理收養手續。2005年9月,雙方協議離婚。由於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鍾永貴向人民法院起訴。
方法/步驟
首先看一下我我們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收養法》第10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本案中,鍾永貴單方收養孩子的行為,有得到配偶的同意,也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雖然事出有因,但最終在法律上收養關係不能成立。
既然收養的孩子與聶豔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收養關係,所以聶豔與孩子之間既然沒有形成養母女關係,聶豔就無須承擔撫養義務。
既然聶豔不用承擔撫養義務,因此可鍾永貴應當對其單方收養子女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無權要求聶豔給付撫育費。
之所以是這樣的結果,是因為鍾永貴和聶豔在一開始收養子女時就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聶豔不顧丈夫的強烈的反對獨自收養子女造成的。
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規定的原則是為了保護家庭的和睦、保障家庭的和諧與團結,所以大家在做事情時要先商量,爭取家庭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