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及其優惠政策?

  二手房交易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為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的健康發展,規範徵納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於1999年12月2日就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又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徵稅:  一、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即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時支付的有關費用。  二、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三、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手房交易中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在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繳納上有一些優惠政策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方式是: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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