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已經逐步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今社會,各行各業基本上有保險提供全面保障,建築工程也不例外。建築工程業作為風險性較大的行業,保障尤為重要。目前建築工程險由國家強制建築施工購買。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險有哪些條款
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對承保的建築工程,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1.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2.雷電、火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然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後,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保險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2.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汙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鏽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後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帳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共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保險公司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保險期限
建工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築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築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築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建工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
保險金額
建築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商定的金額。
被保險人的義務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保險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2.發生建工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3.為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4.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保險公司可予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5.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6.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索賠和賠款
1.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2.保險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3.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4.保險金額如低於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5.保險公司賠付損失後,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建工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爭議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建工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國家規定,建築工程必須有建工險提供保障,否則是無法通過建委驗收的。
建工險如何理賠
建工險的理賠基本程序包括:出險通知、現場查勘、責任審核、核定損失、損餘處理、計算賠款、賠付結案。即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儘快趕到事故現場予以查勘定損,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原因來審核是否屬於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如果屬於保險事故的損失,則應按保險單賠付。
對各承保項目的損失,按發生損失的賬面金額或實際損失賠付;對於第三者責任事故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分別按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對於施救、保護、清理費用,應與保險項目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分別計算,且以保險項目發生損失當天的賬面金額為限,同時,保險人支付賠款時要扣除有關財產物質的殘值。
物質損失免賠額。建築工程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0.5%~2%,對自然災害的免賠額大一些,對其他災害的免賠額則小一些;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5%,或者剛十規定損失金額的15%~20%,以高者為準;其餘保險項目的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2%,而對場地清理費一般不單獨規定免賠額。
第三者責任免賠額。僅對財產損失部分有免賠額規定,可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2‰計算,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除非另有規定,人身傷亡部分一般不規定免賠額。以上每項免賠額,均為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損失賠付後,保額應相應減少,要出立批單說明保險財產哪一項從何時起減少多少保額,要與明細表中的保險財產項目取得一致。對減少部分的保額不退回保費,若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額,則應出具批單說明,並對恢復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費。
建工險費率如何計算
費率(‰)
1)建築工程部分(工期費率)
住宅大樓 1.4-1.8
綜合性大樓 1.6-2.2
商場、辦公大樓 1.7-2.2
旅館、醫院、學校大樓 2.1-2.8
釐定上述費率範圍的基點是:(1) 無特種巨災風險區;(2) 保險金額為UD$1500以下的項目;(3) 施工期限為1-1年半(不含保證期);(4) 樓高在20層以下;(5) 免賠額UD$2500左右。
若超過以上範圍,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費率基礎上加費30%-50%
倉庫及普通工廠廠房 2.4-2.8
道路 2.6-3
碼頭 3-3.5
水壩隧道、橋樑、管道的工建部分 3.2-4.5
2)建築用施工機器、設備部分(年度費率)
A. 各類起重機、升降機、傳送設備 9-14
B. 各類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剷車、特種車輛 8-10
C. 其他各種施工機具 6-8
3)加保第三者責任(工期費率)
有累計賠償限額者為累計賠償限額的 2.8-3.2
無累計賠償限額者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 3.5-5
加保“交叉責任”,視危險大小加收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的 10-25
4)加保保證期保險(保證期為12至24個月不等,屬一次性費率)有限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0%-15%加收。擴大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費率)
附加保障的費率應視具體危險程度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無特別風險,每增加一項附加保障,應加收0.2%。
免賠額
1)物質損失部分的免賠額有兩類:各保險項目的免賠額和特種危險的免賠額。免賠額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條件,工期長短因素等,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現將各項免賠額的掌握幅度規定如下:
(1)建築工程部分:一般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別規定自然災害的免賠額與其他損失的免賠額。自然災害免賠額一般比較大些(如US$50000),其他損失免賠額一般比較小些(如US$2000)。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一般為US$500-US$1000,或同時再規定損失金額的15%-20%,以高者為準。
(3)其他保險項目:一般為US$500-US$2000。場地清理費用一般不規定單獨的免賠額。
(4)特種危險:一般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種危險指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和暴風造成的危險。除免賠額外,為控制巨災損失,還有一個免賠額的規定,即特種危險造成的保險財產物質損失的賠償總額。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賠款均不能超過限額。總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質損失部分總保險金額的80%上下掌握。對於這類風險不大或基本上沒有的地區,也可不規定。
2)第三者責任部分只對財產損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賠額(具體可參照安裝工程險部分的有關規定),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
3)上述規定的免賠額,均為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如一次事故同時涉及一項以上的的保險項目時,選其中最高的一個免賠額。
4)免賠額的規定與費率的增減有直接關係。如上述基礎上免賠額增加兩倍(即為原來的三倍),費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費率為3‰,可降低為2.85‰)如免賠額增加三倍,費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