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其業務模式清晰,進入門檻低,從而吸引了大量的社會投資進入。其中,不乏成熟穩健的從業機構。但同時,這個行業也是魚龍混雜,規範程度有待提高。多數業者提到互聯網金融和P2P,簡單地將其理解為“金融脫媒”或“草根金融”,卻很少探究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以及P2P模式的核心要素。於是,空有P2P的樣子,卻不得要領,不僅沒能發展壯大,甚至最終跑路走人。
方法/步驟
一、被擔保害死
擔保是很多P2P需要面對的問題,也是P2P平臺風險的來源之一。雖然互聯網可以提高效率,但由於缺少面對面簽約帶來的信任感,以及脫離了“熟人”市場,如何在投資人與借款者之間建立基本的信任或者建立借款的安全保障,是P2P平臺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於是,很多P2P平臺自覺與不自覺地為P2P借款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有來自於第三方機構,也有直接來自於平臺本身。擔保能夠促進成交,但同時也使得P2P平臺從信息及撮合平臺演變成了信用平臺,從而受到借款人信用不良的牽連。於是乎,平臺在體會成交放大、收益提高所帶來快感的同時,也將揹負借款人的信用風險。一旦出現超出P2P平臺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違約事件,就會導致平臺的“跑路”或倒閉。
二、被資金池累死
P2P作為小微金融領域的鯰魚,在傳統金融機構尚未完全關注的時候,迅速佔領了市場先機,取得蓬勃發展。這一發展成果,得益於P2P的牢牢抓住了市場需求,成為傳統銀行業的補充,填補了市場空白。信息中介的模式,使得P2P能夠輕資產運作,從而取得較高的資本收益率。
然而,當前在P2P領域,也出現了一種貪大求全的思維。一些平臺不再甘心於充當單純的信息中介與撮合平臺,而希望跨入傳統銀行的存貸模式,以改變P2P業務的被動性。即,先獲得能夠自由支配的資金,再借給資金的需求方,化被動中介為主動放款。於是乎,各種各樣的資金池或變相的資金池應運而生,含蓄一些的,則把資金池包裝成“充值加系統自動匹配出借”。
且不論資金池是否涉嫌“吸收存款”這一法律問題。單從資金池本身來看,也反映了P2P平臺創新能力和信息整合能力的不足。
三、被假項目坑死
這種死法不用多說,屬於比較低級的死法。通常而言,可能發生在P2P平臺所經營的一對多借款項目中。由於平臺對借款人的資質或者還款來源項目的審核不嚴,導致一些有水分甚至是虛假的項目被作為借款目標項目上線融資。其結果可想而知,借款人無力還款,投資人到平臺追債,最終平臺跑路了之。
相對而言,如果加強借款人資質審核或者借款項目資質的審核,此種死法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