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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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何提出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呢?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係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說賠償適用於協議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協議離婚時,是否給與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如果無過錯方不願意放棄該項請求權的,夫妻雙方應該將賠償問題與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育問題一併同時達成合意。否則,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多少

實踐中同是離婚損害賠償,受損害的無過錯方,在提起該賠償時得到的賠償數額往往不同,有的得幾千元,有的得幾萬元。法院在處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依據的是什麼?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提起的,因過錯方的特定過錯導致離婚,就其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害的賠償。從離婚損害賠償的性質來看,它具有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雙重性。就物質損害來說,其損害是直接的、有形的、可以計算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損失的財產數額、支出的費用等實際情況,按《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19條等規定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就精神損害來說,其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對其具體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人民法院一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等規定,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的三種不同類型(單純精神損害賠償型、精神障礙損害賠償型、人身傷亡損害賠償型)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三種法定因素以及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三種酌定因素,對賠償金額進行客觀評定。對主觀惡意深的、情節惡劣的、後果嚴重的多賠,賠償數額與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相對應。儘管精神損害本質上不可用金錢計量,金錢也並不能像填補物質損害一樣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起到填平損害的作用,但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法院還是儘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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