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中有哪些常見的責任主體??

根據風險和對物的控制相聯繫,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的原則,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一是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誰應作為責任主體。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誰應作為責任主體。

方法/步驟

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實施僱傭行為駕駛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既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要承擔交通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不承擔連帶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的責任主體是肇事者,但是,肇事者不一定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如果肇事者駕駛行為是職務行為,那麼,應當由其僱主或者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者如果作為僱員,不承擔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擅自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擅自駕駛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存在僱傭關係的受僱人實施非僱擁行為,擅自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僱員擅自駕駛僱主的車輛,公司職員擅自駕駛公司的車輛等,原則上仍然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受僱人的僱傭合同向受僱人進行追償。另一種是不存在僱傭關係的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是基於利益和信任關係自主支配其車輛的使用權,在此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戶違反的是行政管理規章,與駕車致人損害沒有因果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據此,車輛買賣未過戶但實際交付車輛後,登記車主因交付車輛而喪失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明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購買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應是購買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車輛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的責任主體

機動車送交修理,依車輛所有人的意思,車輛已停止運行,並實際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廠則依合同取得了對該車的控制支配權。修理廠在試車或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修理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樣,在委託保管的情形下,“車輛所有人失去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也並不因此取得運行利益,保管人成為運行支配者,如果在車輛交付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應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盜竊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執行中應當注意的是,不論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瑕疵,車輛被盜後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一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車輛被質押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作為質押標的物被質押後,車輛所有人喪失了對車輛的佔有、支配,不再是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如果在此間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根據車輛使用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車輛承包、發包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汽車運輸公司、企業進行承包經營,將車輛發包給個人或企業,收取承包費,實際上是車輛所有權人將自己對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他人。他仍然是車輛的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承包方發生交通事故,發包方自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包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發包人、承包人應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出租車主與出租汽車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由車主實際支配出租車進行運營,並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出租汽車公司收取承包費。在承包期內,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謂掛靠,是指車輛為個人出資購買,但為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或運輸經營的需要,而將車輛掛靠於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出租車掛靠出租汽車公司進行運營,有償使用公司標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租車主自帶車輛、且自己擁有標書掛靠出租汽車公司,出租車公司僅收取服務性的管理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公司應在收取管理費總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貨運車輛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由於提供擔保而形成的責任主體

為交通事故肇事者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人在擔保事項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事項

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作為原告,應當充分查清楚事故當中責任主體的情況,把事故中的所有責任主體都作為被告起訴進去,確保案件判決之後能夠順利得到執行,最終獲得足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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