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各種公務員考試中基本都會涉及到,尤其在省事業單位裡尤為突出,對於法律知識的考察可算比重還是比較大的。而對於一些非法律專業的考生來說,可能會因為平時接觸相關知識較少而覺得有些難度,其實在考試中,所涉及的法律常識較為基礎,這就需要我們要從基本的著手,而且要細緻把握。在這裡,就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給大家做個講解。
方法/步驟
一、何為自然人
所謂自然人就是指自然出生的人,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只要是自然出生的人都享有民事權利和義務,即擁有民事行為能力。而民法所賦予的自然人的權利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
真 題:
我國公民從( )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A.年滿18歲 B.年滿16歲 C.年滿14歲 D.出生時
答案:D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按照年齡以及精神狀況來劃定。
如果按照年齡來劃分:
(一)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1、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這要注意第二點,這會成為一個易錯點,另外要注意這裡面的以上和以下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的自然人,如果自己有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便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旦觸犯相關法律,是要完全負責的。
真 題:
1、小周今年17歲,在鄉辦糧食加工廠做工。基本上能養活自己。依據民法,小周( )。
A. 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B. 無民事行為能力
C. 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D. 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D
2、高中生甲於1990年10月2日出生。2008年5月1日,甲在學校將同學乙打傷,致其花去醫藥費2000元。甲畢業後進人一家企業上班,月薪2500元。2009年3月,乙起訴要求甲賠償醫藥費。該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 )
A.甲承擔,因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且有經濟能力
B.由甲的父親承擔,因甲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末滿18週歲,沒有經濟能力
C.主要由甲的父親承擔,甲適當賠償
D.主要由甲承擔,甲的父親適當賠償
答案:A 按起訴時開始算,甲已成年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
2、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a與其年齡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動,有效。
b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買賣,效力待定。
c訂立遺囑、拋棄權利等行為,無效。
真 題:
現有一商品房,所有權人為小峰(6歲),其欲向丁某出售該商品房,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由( )。
A. 小峰自己簽訂
B. 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簽訂
C. 小峰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自己簽訂
D. 小峰自己簽訂後進行公證
答案:B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他的民事活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如果按照精神狀況來看:
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完全精神病人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間歇性精神病人視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也就是說如果在其精神狀況良好時發生的行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如果是在其發病期間發生的行為,行為人無意識自己的行為則視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
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條件 下落不明滿2年 4年;意外事故,發生之日2年
起算 下落不明次日;戰爭結束之日:意外事故發生的次日 下落不明次日;戰爭結束之日;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申請順序 近親屬,利害關係人,無順序 近親屬,受遺贈人,相關利益人申請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女——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無順序
公告期 3個月 1年;意外事故,沒找到——3個月
法律後果 1)失蹤人財產由財產代管人代管2)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宣告 1)開始繼承,婚姻關係消滅。若事實未死,仍有權實施2)重新出現—— 婚姻關係:未再婚——自行恢復 再婚——不得恢復 收養關係:法律保護,收養人同意+被收養人同意—解除 財產關係: 返回繼承原物 原物不在,適當補償; 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返還
在實際生活中,也會出現自然人突然失蹤的情況,甚至有人幾年都無人能夠聯絡上,針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法律也對此類情況做了相關的解釋,可以按照失蹤的時間從法律上給他們定性,即宣告了失蹤或是死亡,來處理一些其他的社會關係等,這部分的知識同學們對比記憶即可。
真 題: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某公民死亡,必須是其下落不明滿( )。
A.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答案:D
注意事項
民事主體是民法學習中的一個較為重要的知識點,在平時備考時要細緻認真理解和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