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管理:國際採購需做好風險防範之(三)?

一個精明的買主,不但要保障所採購貨物的品質、數量,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前的每一個環節,諸如裝運日期、裝載、運輸等風險都應儘量取得控制權。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約時,買方應該採用嚴謹而合理的合同條款,以對供貨商產生制約力,控制遲交貨風險的發生。下面就有關交貨期的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作一些探討。

方法/步驟

1 科學測定合理真實的交貨期

瞭解東西方在文化和法律執行上的差異,對於科學測定交貨期至關重要。國外工廠實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員工的作息時間真正受法律保護,老闆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在比如,歐美髮達國家每年夏季的休假期對商務活動和工廠生產的影響等。我們有些不瞭解這種差異的採購人員,在談判時常常憑自己主觀認定的時間作為談判的底線,強硬地要求供貨商接受,而不認真考慮該期限是否科學、合理。事實上,合理的生產週期對於保證貨物的質量非常重要,任意壓縮交貨期可能會出現兩種惡果,一是賣方雖然當初極不願意地答應了,但後來經過最大努力仍難以按時交貨;二是即使賣方按期交貨,所交貨物的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而對於買方而言,這兩種後果都是非常不利的,質量的重要性自不必說,一旦發生延期交貨,往往又措手不及,與其這樣,不如在談判時通過平等協商,科學排出生產網路,要求供貨商真實、客觀地報出合理情況下的最短交貨期,並通過調節自身因素爭取到更多的時間

2 爭取以FOB價成交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FOB價條件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備妥的貨物裝上船並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一切風險和費用就轉移至買方。FOB價條件下買方負責租船或訂艙,並將船名和裝船期通知賣方,而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將貨物備妥裝船。國內不少企業或外貿公司認為,出口以FOB價成交,進口以CIF價成交,這樣比較省事,可以省卻耗費在訂船租艙、買保險等環節上的諸多精力及費用。 但是,就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而言,CIF價的貨物與FOB價一樣,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是自貨物於裝運港越過船舷起就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相比而言,在進行國際採購時,爭取以FOB價成交顯然對買方控制風險更為有利。這是因為,買方派船可以核實貨物真偽性,防範合同欺詐,在船貨銜接、裝船、運輸及其途中可能出現的不測等方面,買方均能掌握主動權。訂立合同時瞭解對方貨物裝運港非常必要,如果裝運港偏僻,停靠國際商船較少,為掌握交貨的主動權,由買方自主選擇承運單位和裝運港,更有利於船貨及時銜接,港口停靠和裝運有保障,保證按預定的船期裝運。

3 強調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體現按期交貨的重要性

在國際採購中,為了引起供貨商對延遲交貨問題的足夠重視,體現按期交貨的重要性,並保留己方的控制權利,買方可以在合同中適當提高延遲交貨罰款比例。也許談判中供貨商會提出按國際慣例處理,但國際慣例沒有強制性,並不是不能更改的,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事實上,在合同談判中所有的貿易慣例都可以用來討論,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並認可,貿易慣例就可以改變,也就是說雙方都願意按合同約定執行。但是,提高上述比例往往並不容易被賣方接受,買方需要對賣方進行耐心的溝通,同時,它往往還會導致合同價格的升高。因此買方要將其控制在適當的比例,以期達到既可以對供貨商產生約束而控制合同風險,又能夠較好地控制採購成本的上升。另外,在合同中保留本條款,至少在合同評審和執行中能引起廠商的高度重視並採取必要措施。工期延誤罰金一般應根據延誤的時間段執行不同比例,並且設有累計限額。如“在第一個6周,每週的罰金為合同價格的0.75%,從第七週開始為合同價格的1%,總數不超過合同價格的7.5%”。

4 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和設立提前交貨獎勵

如果貨物的交貨期十分重要,買方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談判時考慮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或者鼓勵賣方提前交貨而給予一定的獎勵。提高預付款比例可以使供貨商減輕資金壓力,加速資金週轉,能儘早安排原材料和外購件的採購,有利於保證交貨期。在一定程度上,這不失為一個雙贏策略。給予提前交貨的獎勵能夠引發供貨商的興趣,並加強其重視程度,尤其是在生產後期,當進度與計劃同步或略超前時,此措施對於激勵生產組織者盡力朝提前交貨的目標而努力非常有效。對大多數供貨商來說,因延遲交貨被罰款的損失不單是金錢上的,更重要的是聲譽上也受到影響。同樣,由於提前交貨而得到獎勵的重要性也不在於獎勵的金額多或少,而是客戶給予的一種榮譽,所以往往會對供貨商產生足夠的吸引力。當然,根據談判的具體情形和從談判的藝術角度看,有時本條款與第3條共同提出,可以作為供貨商接受第3條的籌碼,使得第3條比較容易被接受。需要注意的是,從預防合同風險的角度出發,訂立該條款時,首先一定要調查賣方的資信和誠信,一般對合格的供貨商才能這樣做。

5 規定賣方提供網路計劃和進度報告等節點控制資料

要求供貨商制訂詳細的生產網路計劃、落實專案經理制、定期向買方報告生產進度,這些都是買方跟蹤和控制合同進度的有效手段。據此,可以從幾個大的控制節點上掌控總體進度,還可以核實供貨商落實訂單、安排生產的真實性與合理性。所以,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對於原材料訂貨、生產組織、關鍵加工工序等環節,供貨商應及時提交原始的書面證明,以供買方核實;同時,為便於對照進度,瞭解製造廠的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建議在合同條款中要求供貨商定期提供進度報告,買方在收到進度報告和相關材料後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核實。一般情況下,由於上述要求與付款、提貨不發生直接關係,所以常常被人們忽略,買方不一定會在合同談判中加以要求,條款中也未予體現。但這些條款會對供貨商產生一種約束力,買方的跟蹤迫使供貨商不得不認真履行合同,努力保證生產與計劃相同步,即使有延誤的勢頭,也會被及時發現,從而降低了合同的風險。

6 保留派員監造的權利

為加強對質量和工期的控制,應在合同中明確,買方有權隨時安排自己人員或者由買方委託的第三方監造人員到賣方製造工廠對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和檢驗,賣方有義務為此提供支援、配合和便利。有關監造的作用和意義將在後面的合同執行策略中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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